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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著作權法逐條釋義(三):第一百十六條 (刪除)
2014/10/16 12:14:44瀏覽114|回應0|推薦0

第一百十六條 (刪除)

 

立法之說明

民國八十一年舊法第一一六條規定:「本法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民國八十七年本法修正時予以刪除,其理由為:「按舊法施行細則,係以規定著作權登記之程序性事項為主,其餘少數條文規定『原件』之定義,及海關執行侵害物之查扣事項,茲新法已將著作權登記制度予以廢止,將『原件』定義規定於第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款,將海關執行侵害物查扣事項規定於第九十條及第九十條之一之辦法,著作權法施行細則已無訂定之必要,本法乃將本條委任立法規定予以刪除。」(註一)

 

註一:參見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新舊著作權法條文對照及說明(八十七年二月),第八十九頁至第九十頁。

 

(轉載自蕭雄淋,新著作權法逐條釋義(),頁386,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9612月初版、19996月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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