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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16 12:18:01瀏覽248|回應0|推薦0 | |
第一百十七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第一百零六條之一至第一百零六條之三規定,自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生效日起施行。
一、立法之說明 ㈠本條但書係民國八十七年新法修正時所新增。 ㈡本條規定本(新)法原則上自公布日施行。惟由於新法第一○六條之一規定適用之結果,將產生終身加五十年或五十年回溯保護之效果,使原本不受保護之著作受到保護,將對我國廣大利用人造成重大衝擊,為符合平等互惠原則,國際社會必須協助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使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在我國管轄區域內生效後,我國始賦予終身加五十年或五十年回溯保護期間之利益。爰藉立法技術,使修正條文第一○六條之一至第一○六條之三回溯保護條文須俟至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在我國管轄區域內生效日起始施行。(註一)
二、本條之內容 ㈠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六一號解釋謂:「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所定法規生效日期之起算,應將法規公布或發布之當日算入。」其解釋理由書謂:「按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定有明文,其所謂『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之文義,係將法規公布或發布之當日算入,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此項生效日期之計算既為中央法規標準法所明定,自不適用民法第一二○條第二項之規定。」依此規定,本法修正於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總統公布,應於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零時正式生效。 ㈡本法修正原則上自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正式生效,然而本條但書已特別規定第一○六條之一至第一○六條之三規定,自世界貿易組織協定(TRIPS)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生效日起施行,則在台灣地區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而此世界貿易組織中之有關智慧財產權之協定正式在台灣生效之日,為本法第一○六條之一至第一○六條之三正式施行之日。
註一:參見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新舊著作權法條文對照及說明(八十七年二月),第九十頁。
(轉載自蕭雄淋,新著作權法逐條釋義(三),頁387~388,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96年12月初版、1999年6月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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