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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15 17:19:07瀏覽163|回應0|推薦0 | |
第一百零八條 (刪除)
立法之說明 民國八十一年舊法第一○八條原規定:「外國人之著作,合於本法修正施行前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規定而未經註冊取得著作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本章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規定:一、於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七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前發行未滿二十年,依修正施行前之本法,著作權期間仍在存續中者。二、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七月十日本法增訂之著作,於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七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前完成,依修正施行前之本法,著作權期間仍在存續中者。三、於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七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後完成者。」該條規定已併入第一○六條修正,故本條乃予刪除。
(轉載自蕭雄淋,新著作權法逐條釋義(三),頁351,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96年12月初版、1999年6月二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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