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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著作權法逐條釋義(三):第一百零七條 (刪除)
2014/10/15 17:14:56瀏覽75|回應0|推薦0

第一百零七條 (刪除)

 

立法之說明

民國八十一年舊法第一○七條原規定:「著作於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七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後完成者,除本章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規定。」該條規定已併入第一○六條修正,故本條予以刪除。

 

(轉載自蕭雄淋,新著作權法逐條釋義(),頁350,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9612月初版、19996月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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