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七條 (刪除)
立法之說明
民國八十一年舊法第一○七條原規定:「著作於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七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後完成者,除本章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規定。」該條規定已併入第一○六條修正,故本條予以刪除。
(轉載自蕭雄淋,新著作權法逐條釋義(三),頁350,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96年12月初版、1999年6月二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