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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著作權法逐條釋義(三):第一百零五條 規費
2014/10/13 19:54:45瀏覽121|回應0|推薦0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百零五條 依本法申請強制授權、製版權登記、調解、查閱製版權之登記或請求發給謄本者,應繳納規費。

前項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立法之說明

民國七十四年舊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依本法申請註冊,應繳納規費,其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民國八十一年舊法第一○五條將民國七十四年舊法第四十九條改為:「依本法申請著作權或製版權登記者,應繳納申請費、登記費及公告費(第一項)。」「依本法申請強制授權、調解、查閱登記簿或請求發給謄本者,應繳納申請費(第二項)。」「前二項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第三項)。」

民國八十七年本法修正,因已廢除著作權登記制度,僅保留製版權登記,故第一○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乃作修正調整,而成為現行法的條文。

二、本條之內容

本條規定本法各種申請程序應繳納規費標準,此標準由主管機關內政部訂之,自民國八十八年一月起改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為主管機關。內政部依本條規定,曾經制定兩項規費標準表:內政部著作權仲介團體許可申請規費標準表

內政部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七日以台(86)內著字第八六一五五八一號函公告「內政部著作權仲介團體許可申請規費標準表」,其格式如下:

項目

單位

金額

著作權仲介團體許可申請

新台幣二八、○○○元

 

內政部著作權相關案件申請規費標準表

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內政部以台(87)內著字第八七○三○四九號公告「內政部著作權相關案件申請規費標準表」,此標準表如下:

 

標準

詳細細目

單位

金額

說明

申請強制授權

申請音樂強制授權

三、○○○

本項金額請詳中央政府規費成本內容調查表收費項目一、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費。

申請製版權登記

申請費

申請文字著述、美術著作製版權登記

三、六○○

本項金額請詳中央政府規費成本內容調查表收費項目二、製版權登記申請費。

登記費

一○○

 

公告費

一○○

 

申請查閱製版權登記

申請查閱

製版樣本

一○○

 

申請影印

證明文件

一○○

 

申請製版權登記簿謄本

 

五○

因准予登記隨通知發給申請人謄本者,不另收費用。申請人查詢資料,須提供檢索服務者,每張另收二十元。

申請調解

申請各類著作權爭議調解

三、○○○

本項金額請詳中央政府規費成本內容調查表收費項目三、著作權爭議調解申請費。

 

(轉載自蕭雄淋,新著作權法逐條釋義(),頁313~315,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9612月初版、19996月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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