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之說明
民國八十一年舊法第一○四條原規定有關海關查扣侵害物的程序,民國八十七年該條規定已移至第九十條之一,故民國八十七年本法修正時,第一○四條規定乃予刪除。
(轉載自蕭雄淋,新著作權法逐條釋義(三),頁312,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96年12月初版、1999年6月二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