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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正煌自訴林智堅111年11月2日法院訊問筆錄
2023/01/16 18:27:59瀏覽2225|回應0|推薦1
訊 問 筆 錄 

受訊問人 林智堅

上列被告因1 1 1年自字6 1號違反著作權法案於中華民國1 1 1年1 1月2 日下午3 時3 0分在本院刑事第7 法庭不公開訊問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德寬

書記官 徐維辰

通 譯 鍾毓慧


法官諭知本件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 2 6條之訊問程序不予公開。

到庭被告與訴訟關係人如後

自訴人 余正煌  未到

自訴代理人吳俊達律師

自訴代理人張祐齊律師

法官問

本件自訴的事實及理由?

自訴代理人答

如9 月2 9日之自訴狀及今日庭呈之自訴補充理由(一)狀所載。

法官問

自訴的對象即被告之年籍資料為何?

自訴代理人答

我們知道叫做林智堅,出生民國6 4年5 月2 7日,希望法官可以提供函文,讓我們去查。

法官問

自訴罪名為何?

自訴代理人答

自訴罪名是著作權法第9 1條第1 項重製侵害語文著作及第9 2條之改作方式侵害著作權罪。

法官問

本件的自訴主張重製及改作之行為地為何?

自訴代理人答

行為地我們不確定,犯罪的結果地是臺灣大學圖書館,所以臺北也是符合犯罪行為地。

法官問

所謂犯罪結果地的具體行為為何?

自訴代理人答

被告的碩士論文發表並收藏在臺灣大學圖書館。所以臺灣大學圖書館所在地是犯罪結果地。

法官問

你說在台大完成口試論文?

自訴代理人答

在台大完成的口試論文,為完成的地點,其論文侵害到自訴人的著作權,故台大為犯罪結果地。

法官問

在自訴狀所述請求證據調查之部分,能否說明一下?

自訴代理人答

本件已經經過台大學術審定委員會做出認定,有相關認定的行文,最後的審定報告書及台大相關的判斷依據請求鈞院向台大調取,作本件判定的參考,可以證明本件被告確實是以擅自重製及改作自訴人碩士論文之方式,侵害自訴人之著作權。

法官問

自訴代理人是否有其他補充?

自訴代理人答

因為要查被告之地址,需要法院的函文,才能去戶政事務所去查被告之資料。

法官諭知自訴代理人於兩週內提出被告真實姓名住址之資料。逾期不補正即違反起訴程式。

法官諭候核辦。

以上筆錄經當庭給閱朗讀受訊問人認為無異簽名於後

自訴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 1 1  年  1 1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第一庭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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