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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6 18:07:01瀏覽1941|回應0|推薦0 | |
律師聲明稿
1、 日前(民國112年1月13日),TVBS一則新聞標題「法官問論文怎麼寫?傳林智堅回『在研究室寫』掀鄉民炸鍋」報導略述:「前新竹市長林智堅的論文,被調查官余正煌指控抄襲,違反《著作權法》,11日下午林智堅首度親自出庭,法庭上林智堅一方堅決否認抄襲,反控余正煌盜用林智堅選舉時的民調。事後,余正煌的律師吳俊達透露,法官問林智堅的論文怎麼寫,對方竟回『我是在研究室寫的』,引發議論。」此外,TVBS上則新聞報導並根據《中時新聞網》報導指出,結束後余正煌的委任律師吳俊達表示,法官問林智堅論文是怎麼寫時,「他講得很委婉、很含蓄,他講說『我是在台北跟新竹寫的、我是在研究室寫的』」,後來法官繼續追問,林智堅只回「我就是在兩個地方寫啊」。
2、 惟查,本件自訴程序第一次開庭(111年11月2日)法官為釐清自訴人余正煌先生是否利用自訴程序恫嚇林智堅先生,僅傳喚自訴人及其代理人到庭,並問自訴代理人吳俊達律師自訴罪名為何?吳俊達律師答:「自訴罪名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重製侵害語文著作及第92條之改作方式侵害著作權罪。」法官又問:「本件的自訴主張重製及改作之行為地為何?」吳俊達律師答:「行為地我們不確定,犯罪的結果地是臺灣大學圖書館,所以臺北也是符合犯罪行為地。」法官問:「所謂犯罪結果地的具體行為為何?」吳俊達律師答:「被告的碩士論文發表並收藏在臺灣大學圖書館。所以臺灣大學圖書館所在地是犯罪結果地。」法官再問:「你說在台大完成口試論文?」吳俊達律師答:「在台大完成的口試論文,為完成的地點,其論文侵害到自訴人的著作權,故台大為犯罪結果地。」
3、 由於自訴代理人無法答覆重製及改作之行為地,因此法官於本件自訴程序第二次開庭(112年1月11日)當庭詢問林智堅先生在何處撰寫系爭碩士論文?林先生答覆法官:「我的論文討論的時間都在臺北,我都在臺北上課,我跟陳明通老師開會的時間都在學校辦公室,論文寫作的地點有在臺北市就在學校,也有在新竹,如果是新竹,地點就不一定。」
4、上開所述,都是經辯護人向法院閱卷筆錄所記載之事實,法官詢問內容竟被吳俊達律師刻意帶風向,向媒體透露不正確訊息,醜化林智堅先生,影響社會大眾對林智堅先生觀感,並以此吸引媒體聚光燈,模糊訴訟焦點,余正煌先生及其律師動機顯不單純。
5、為避免余正煌先生及其律師利用輿論審判,影響司法以遂其政治目的,本律師會將上述情況適時向本件自訴案法官陳報,以遏止上述亂象,以端正社會風氣。
北辰著作權事務所
蕭雄淋律師、胡中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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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