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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24 18:43:19瀏覽659|回應0|推薦0 | |
(本文原載八十年十二月十六日自立晚報二十版) 最近有不少做伴唱錄影帶的業者詢問,伴唱帶使用他人音樂,能不能用強制授權的方式,無須任音樂著作權人予取予求?伴唱帶業者的痛苦是每使用一首歌,都必須去尋找著作權人,有時向甲買到一首歌的使用權,又有乙出面主張自己才是真正權利人,業者在擔心刑事壓力的情況下,往往一首歌要付好幾次錢。甚至三、四十年前的台語老歌,不知著作權人是誰,最近也有人向內政部登記註冊著作權,著作權執照上寫著最初發行日期是民國六十幾年,以規避一九六五年以前未註冊已公共所有的規定。 伴唱帶業者的痛苦,主要的原因是我國音樂著作權團體不健全及音樂著作權代理業不發達。在先進國家,音樂著作權團體往往扮演著作權人與利用人橋樑的角色,利用人想要利用某一首歌,可以去找音樂著作權團體授權,任何作曲家都將他的音樂權利授權音樂著作權團體來行使。在我國卻不然,想要利用一首歌,必須自己費力氣、花時間去找著作權人。 伴唱錄影帶的業者,能不能利用強制授權的方式利用他人音樂著作,毋須音樂著作權人同意?依著作權法修正草案規定是不可以的。依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第六十九條規定:「錄有音樂著作之銷售用錄音著作公開發行滿二年,欲利用該音樂著作錄製其他銷售用錄音著作之人,有第六十七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經申請主管機關許可強制授權,並給付使用報酬後,得利用該音樂著作,另行錄製。」第六十七條各款,是指「已盡相當努力,無法聯絡著作財產權人致不能取得授權者」或「曾要求著作財產權人授權而無法達成協議者」。由上述規定,可見強制授權的要件,包括: 一、對象是音樂著作,包括歌詞及歌曲在內。唱片或錄音帶本身不能作為強制授權的對象,所以利用人不能透過強制授權的程序,將他人整個錄音帶或錄影帶加以拷貝重製。 二、必須是已經發行過唱片、錄音帶的音樂。如果一首歌從來沒有發行過唱片或錄音帶,唱片公司不能透過強制授權的程序使用這一首歌。 三、必須原來發行過唱片、錄音帶已經滿兩年。所謂「發行過」,包含在國內發行過或在國外發行過。例如美國一首A曲子,在美國已作成唱片發行滿二年,這首歌可以申請強制授權。不過所謂「發行」,是指權利人重製並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因此,一首歌被盜用發行滿二年,其他人是不能申請強制授權的。 四、強制授權的申請人必須打算製作錄音著作。如果一首歌已經發行過唱片滿二年,其他人打算製作錄影帶、電影,或在電視上播送,不能申請強制授權,必須要製作錄音帶、唱片(包含雷射唱片),方能申請強制授權。 五、申請強制授權,除非找不到著作權人,否則一定要先經過協商的手續,協商不成立才能申請。如果明知著作權人的姓名和地址,只因著作權人不好講話,不去協商,就直接申請強制授權,是不允許的。 六、強制授權須經主管機關裁決許可,並且給付使用報酬後,申請人才能灌錄唱片或錄音帶。主管機關裁決許可前,會通知著作權人陳述意見。主管機關裁決許可後,申請人須在一定期間內向著作權人給付使用報酬,如果著作權人不明或拒絕受領,申請人可以向法院提存所提存使用報酬。 目前內政部已經完成「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及許可辦法草案」第一稿,現在正在徵詢各界意見。該稿是由筆者起草,期待各界多向內政部提出不同意見,以使未來音樂著作強制授權制度盡善盡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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