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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漫談(7):報紙上的新聞能抄襲嗎?
2014/03/24 15:11:37瀏覽740|回應0|推薦0

(本文原載八十年五月六日自立晚報二十版) 

幾個月前,自立報系一位高級主管拿一疊報紙給我看,台中某小報一字不漏抄襲自立報系第二版的新聞及記者的新聞分析,海外也有中文報紙一字不漏抄襲自立報系的新聞,甚至連本報記者×××也完全一字不漏照抄。

前一陣子,到中國時報對編輯記者講述著作權法,一位編輯說某黨報海外版一字不漏抄襲中國時報的報導,該編輯打電話向該黨報負責海外版的主管抗議。那位主管竟然說,貴報如果有那位記者寫的東西不願給我們抄,請事先知會一下,我們絕對不抄。

報紙上的新聞能抄嗎?現行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單純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單純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原則上限於文字,而不包含圖片。現行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第九條第四款規定,「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可以明顯地看出來,圖片及照片、漫畫的抄襲,構成著作權侵害。

什麼是「單純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單純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顯然不包含報紙的「社論」以及記者的新聞分析及新聞評論在內。著作權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揭載於新聞紙、雜誌之著作,經註明不許轉載者,不得轉載或播送。未經註明不許轉載者,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電視台播送。但應註明或播送其出處。如為具名之著作,並應註明或播送著作人姓名。」報紙的社論、記者的新聞分析、新聞評論,其著作權屬於報社所有,並不是「單純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而應適用著作權法第十九條規定,如該報未寫「本刊文字禁止轉載」,則任何報紙、雜誌可以加以轉載,廣播電台、電視電台也可以加以轉播。但報紙、雜誌轉載應註明出處,廣播電台、電視電台也應播送其出處。所謂「註明或播送其出處」,包含註明來源是某報第某版,如果是記者新聞分析或評論文章,還必須註明記者的名字。如果報紙在報頭記載「本刊文字非經同意不准轉載」,則任何社論、記者的新聞分析和新聞評論,就都不能轉載或轉播了。

至於學者、專家的外稿文章,著作權不屬於報社所有,而是屬於作者所有,不管報紙上有沒有寫「本刊禁止轉載」,任何人都不能轉載。

「單純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沒有著作權,任何人都可以加以利用。「單純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是強調它的事實性格,還是強調它的報導性格?如果強調它的事實性格,那麼僅限於可以抄襲新聞的事實部分,不能抄襲新聞的描敘部分。如果強調它的報導性格,那麼無論事實部分和描敘部分,都可以抄襲。有著作權法大憲章之稱的伯恩公約一九七一年巴黎修正條款第二條第八項規定:「本公約之保護,不適用於單純時事報導性之新聞及雜報。」本項規定,依世界智慧財產組織(WIPO)解釋,單純時事報導性之新聞及雜報(miscellaneous fact)所以沒有著作權,是由於它不具備著作的性格,因為著作權不保護事實本身。至於記者或編輯關於時事報導的描敘或評論,仍受著作權保護。由此可見,各國著作權慣例,只是認為乾燥無味(arid)和沒有個性(impersonal)的新聞及雜誌無著作權。日本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純為傳達事實之雜報及時事報導」,不屬於言語之著作。此「純粹傳達事實之雜報及時事報導」,依日本學者加戶守行在「著作權法逐條講義」一書中的解釋,是指如人事異動、死亡記事等忠實、簡潔傳達事實的新聞,一般新聞描敘具有新聞記者創作的個性和風格,應受著作權法保護。

由此可見,我國著作權法「單純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是強調它的事實性格,新聞描敘及新聞分析是不能抄襲的。

(轉載自蕭雄淋著,著作權法漫談(二),頁27~29,著者自版,1993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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