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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漫談 (23):美國的著作權談判策略
2014/03/20 14:39:10瀏覽184|回應0|推薦0

(本文原載七十九年七月二日自立晚報十六版)

依照去年七月十四日草簽的中美著作權保護協定第二十條規定:「本協定締約雙方,應定期磋商,檢討本協定之適用與運作,以確保在時間與情勢演變中,仍能貫澈本協定之目標。」這個規定像孫悟空頭上的金箍兒,拿不下來,美方隨時唸起咒文,我們就要頭痛。未來的著作權談判將是一場艱苦卓絕的長期抗戰,所以在這裏我把一些在今年參與著作權談判的觀察和發現記下來,以供參考:

美方的談判人員是專職的,不是兼業的,他們一年到頭在世界各地談判,如果忽略他們這種背景,談判就會輸得很慘。美方談判人員的微笑是職業性的,憤怒及其他情緒也是談判技巧的一部分。由於長期在世界各地談判所養成的訓練,他們在談判桌上很少有私人的感情,他們沒有任何一刻忘記他們的任務和目標,他們永遠守住他們的防線,一刻也不放鬆。他們轉換要求,目的只在贏得更多。中國人在習慣上談判桌和飯桌沒有截然區分,尤其重視「氣氛」,這可能須重新思考。

本來著作權談判雙方有共同的立場和利益──維護智慧財產權。但由於美方談判人員背後有利益團體的操縱,尤其新上任的談判人員求功心切,往往目的只在勝利,而不在尋求共同的立場和利益,所以他們的要求是無止境的。談判是他們的職業,他們不可能自動終止要求,這一項退讓目標就是下一項。因此,如果我們堅持談判不破裂、不接受三○一,我們便沒有任何籌碼,美方的要求也沒有任何底線。談判不惜破裂與接受三○一是我們唯一的籌碼,也是美方唯一的底線。美方隨時用各種要求來測試我方能忍受的最高極限。六月二十日談判,我方政策決定去除雙重標準(雙重標準法除後),我方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的標準已經高出日本甚多,美方還不斷作各種要求,就是證明。

美方談判人員的意見、立場和說詞都是一致的,如果他們可能有不同意見,會先私下商量再講出來。我方的談判人員由於談判都是兼差,無法像美方一樣搭配得很好,因此應由主談人主控全局,各談判人員有不同意見,盡量私下商量。尤其翻譯人員應盡量中立,不宜在談判當場對主談人意見介入太深,反客爲主。

美方會運用我方各種弱點加以攻擊,包含恐嚇、利誘、欺哄等。例如在談判上美方可能提供不確實的外國法令資料或不符合國際慣例的解釋,我方要有識破能力。又如五月底的談判,美方威脅要向全世界發布新聞,說我方著作權法草案有雙重標準,苛待自己國民。其實光伯恩公約就有四個雙重標準的規定,我方草案對自己國民保護已達世界標準,甚至超過日本,美方對我方的要求超過伯恩公約,美方向世界發布新聞正使全世界都知道美國在欺負台灣,也使台灣人民反美,美方怎麼可能這樣做?但我方就有人不明就裏,吃這一套。此外,美方如果對前線的談判人員攻不下,就會直接攻向我方政府首長,我方每一個政府首長都怕在自己手中談判破裂須負責任。美方這種談判策略,往往能夠達到相當的效果。這一兩年很多談判都有這種例子。

「投之亡地而後存,置之死地而後生」,這是我方應深思的。

(轉載自蕭雄淋著,著作權法漫談(一),頁
79~81,著者自版,1993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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