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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漫談 (27):著作權主管機關的定位問題
2014/03/21 18:14:18瀏覽605|回應0|推薦0

(本文原載七十九年七月三十日自立晚報十六版)

在民國七十四年著作權法修正以前,著作權主管機關到底歸什麼機關掌管才恰當,輿論曾經吵過一陣子。當時有人主張內政部,也有人主張歸新聞局、中央圖書館或教育部等。這次著作權法修正,倒是很少人就這個問題表示意見。

依日本文部省文化廳著作權法令研究會在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六日所出版「著作權問答」一書中,對世界各國著作權主管機關所作統計如下:

歸文化部掌管之國家:有阿爾及利亞、孟加拉、喀麥隆、剛果、象牙海岸、丹麥、厄瓜多爾、埃及、西班牙、法國、加彭、瓜地馬拉、希臘、幾內亞、匈牙利、冰島、伊朗、伊拉克、約旦、馬來西亞、韓國、東德、摩洛哥、尼日、挪威、巴拉圭、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塞內加爾、捷克斯拉夫、千里達、突尼西亞、多哥、土耳其及烏拉圭等國。

歸教育部掌管之國家:有比利時、芬蘭、印度、墨西哥、奈及利亞及泰國等國。

歸法務部掌管之國家:有巴西、西德、澳大利亞、奧地利、以色列、肯亞、馬達加斯加、荷蘭、新加坡、蘇丹、瑞典、瑞士及越南等國。

歸資料部掌管之國家:有保加利亞、迦納、哥倫比亞、印度尼西亞、科威特、科托、沙烏地阿拉伯、查得及尚比亞等國。

歸國立(議會)圖書館掌管之國家:有哥斯大黎加、美國、秘魯及菲律賓等國。

歸商務部掌管之國家:有愛爾蘭、摩納哥及英國等國。

歸總理府掌管之國家:有意大利及牙買加等國。

此外,著作權主管機關在加拿大歸消費者法人部掌管;在中共歸國家版權局掌管;在盧森堡歸經濟部掌管;在蘇聯歸著作權廳掌管。

上述世界各國著作權主管機關,多數歸屬於文化部,事實上,著作權法是文化法。我國著作權法第一條開宗明義規定:「爲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因此,我國著作權主管機關,將來歸文化部,似乎比較適當。

依照我國前清宣統二年著作權律規定,著作權之主管機關是「民政部」。民國四年北洋軍閥制定一部著作權法,該法規定著作權主管機關屬於「內政部」。以後歷次著作權法修正,著作權主管機關均屬於內政部,沒有變更。其實著作權主管機關屬於內政部,與著作權法的文化性格不符,實在不適宜。尤其目前著作權主管機關實際上爲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委員會」不是獨立的權責單位,沒有獨立的人事和預算,在業務推展上,的確有困難。在智慧財產權日益重要的今天,著作權主管機關,實在應擴大編制,成立一個司或局。今年我參與三次中美著作權談判及多次著作權法修正討論會,對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因談判及著作權法修正在人力及財力上捉襟見肘,印象十分深刻。我親自聽見一位法務部主管對著作權委員會官員語重心長地說:「國家對不起你們。」行政機關勞逸不均,很令人慨嘆!

(轉載自蕭雄淋著,著作權法漫談(一),頁95~97,著者自版,1993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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