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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漫談 (25):爲什麼會有雙重標準
2014/03/20 14:47:54瀏覽524|回應0|推薦0

(本文原載七十九年七月十六日自立晚報十六版)

「爲什麼著作權法修正草案會有雙重標準規定?」

「爲什麼美國這麼在意雙重標準規定?」

「雙重標準規定去除後,對我國有什麼不利影響?」

……

這些是媒體記者最常問的問題。今天的法律或法律草案就是十年後的法制史,雙重標準是這次著作權法修正草案極重要的特點。爲什麼會有雙重標準?這是極値得檢討與思考的問題,這個問題有必要在這個轉變的時刻提出來談,爲未來的著作權立法史提供若干歷史軌跡。

爲什麼會有雙重標準?主要有下列因素:

立法時間匆促:去年七月十四日剛簽定中美著作權協定,美方就要求在今年一月須將著作權法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在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主任委員王全祿的極力爭取下,雖然多延長了一年,但立法時間仍極匆促。這次著作權法修正是全面修正,美國一九七六年著作權法全面修正共花了二十年。日本一九七○年著作權法全面修正共花了十年。這次內政部著作權法修正草案屬於內政部作業時間,才花了半年。在半年內完成法案的全面翻修工作,當然必須仰賴法制繼受。在大陸法系國家如西德、法國、日本、南韓等國著作權法均有鄰接權制度。尤其日本、南韓與我國國情、法制體系十分接近,基於法制繼受的結果,當然我國著作權法修正草案就產生了鄰接權制度。由於中美著作權保護協定規定對錄音帶、唱片等以著作權保護,不以著作鄰接權保護,因而草案就產生雙重標準情況。

著作權法學者的共識:國內五、六個對著作權法有專門研究的學者專家,一致主張應有著作鄰接權制度。在內政部擧辦的公聽會上,雖然唱片業及辦理涉外案件律師反對,但在學理的支持下,終於將著作鄰接權制度訂進草案。事實上,在大陸法系國家中,一時也難找到不採鄰接權制度的著作權法可供參考。

美國對東南亞國家的雙重標準:去年的談判,美國不同意我國對美方的著作在非教育、學術、研究目的上可以爲翻譯權的強制授權。然而日本對世界著作權公約國家(非伯恩公約國家)在非教育、學術、研究目的方面可以爲翻譯權的強制授權;南韓對任何國家之著作在非教育、學術、研究目的方面均可爲翻譯權的強制授權;新加坡對任何國家之著作均可爲複製權的強制授權。基於國情的認知,我國著作權法修正草案規定,除條約、協定別有規定外,外國人之著作在非教育、學術、研究目的方面,亦可爲翻譯權的強制授權,因而產生強制授權的雙重標準。

在六月二十日的談判上,我方答應美方取消雙重標準。取消雙重標準實在應該以延長六個月至一年的修法時間爲條件,因爲著作鄰接權制度取消後,有關表演、錄音及廣播保護的法制繼受,須仔細研究、推敲,以免產生漏洞,使將來實施上有後遺症。然而美方堅持在時間上不讓步,如果在時間上讓步,還要以許多條件作爲交換,爲了避免再承接許多不合理的條件,我方只有快速修法,在今年七月底將草案送行政院。

未來的著作權法學者在研究今天著作權法修正的過程,將會發現那是一段十分悲苦辛酸的歷史,令人對著作權法的疏漏不忍苛責。

(轉載自蕭雄淋著,著作權法漫談(一),頁87~89,著者自版,1993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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