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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漫談 (32):日本影片是否受保護?
2014/03/21 19:02:48瀏覽287|回應0|推薦0

(本文原載七十九年九月三日自立晚報十六版)

最近一直有錄影帶業者頻頻詢問:日本影片是否受保護?尤其日本卡通片是否在內政部可以註册著作權?將來日本影片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等問題。這些問題有必要在這裏談一下。

什麼是日本影片?簡單的說,就是在日本拍的影片。日本影片在我國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依著作權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外國人之著作合於左列各款之一者,得依本法申請著作權註册:一、於中華民國境內首次發行者。二、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受同等權利者。」外國人著作只要符合著作權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二兩款其中之一,就可以申請著作權註册,而毋須兩款都符合才可以。

依日本一九八八年修正著作權法第六條規定,在日本受保護之著作有三種:⑴日本國民之著作;⑵最初在日本國內發行之著作;⑶依條約日本負有保護義務之著作。我國目前並未加入任何著作權公約,與日本也無雙邊著作權協定,因此日本人之著作不得依著作權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受同等權利者」規定在我國註册取得著作權。日本影片在我國受保護,唯一可能在是否「於中華民國境內首次發行」。

所謂「於中華民國境內首次發行」,是指該著作於世界各國均尚未發行,而第一次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者而言(內政部76.5.16.台(七五)內著字第四一○四四三號函)。所謂「首次發行」,是指首次將著作原件重製並予公開散布而言。因此,日本影片如果在日本已經發行過,在我國不受保護。在日本未發行過,在我國雖有「重製」行爲,却沒有「公開散布」行爲,在我國也一樣不受保護。

日本影片在我國受保護,一定要先經內政部註册,在未經註册前,還沒有著作權,與國片採創作主義不同。以「首次發行」條件註册者,須繳納「宣誓書」,宣誓書之內容須陳述有關著作均未在世界各國發行,而第一次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並經簽證或中華民國法院認證。著作權註册只要文件齊備內政部就會准予著作權註册,內政部並不實際上審查是否眞正在中華民國境內首次發行。如果註册申請人申請不實在,任何人都可以向內政部檢擧,依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撤銷著作權註册。

依照已送行政院著作權法修正草案及中美著作權保護協定,未來著作權法修正通過後,凡日片在日本發行後三十天內在美國或台灣發行,該日片也要受保護。另外,日片在日本發行後一年內將台灣發行權轉讓美國公司或美國控股公司,而準備在台灣發行,也將受到保護。因此,未來日本影片在台灣受保護的機會將大爲增加。

錄影帶出租業是與著作權法有關的各種行業中犯罪率最高的行業。造成這樣高的犯罪率,原因並不單純。依目前的著作權法修法進度,新著作權法可望在一年至兩年內通過。在這一、兩年內,整個錄影帶業產銷結構、經營型態,必須全面反省調整,否則坐牢的人還是會再繼續增加下去。新著作權法要在這個行業有效實施,「法社會學」顯然要特別重視。此外,錄影帶業者包含A拷商和出租店大多愛使小聰明和小動作,缺乏大智慧與大識見。這一、兩年內,錄影帶業如果不集體覺醒,用集體力量改變產銷結構和經營型態,未來將有一場大刼難。

(轉載自蕭雄淋著,著作權法漫談(一),頁115~117,著者自版,1993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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