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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漫談 (33):錄影帶業的明天
2014/03/21 19:37:19瀏覽280|回應0|推薦0

(本文原載七十九年九月十日自立晚報十六版)

「您叫我不要B拷,結果我的店開一年就垮了,賠了三百多萬。我不B拷,旁邊的店要B拷,叫我怎樣經營下去?我的店每支成本一千元,別的店只要三百元,叫王永慶來經營,也要關門。」一個經營一年的錄影帶出租店向我抱怨。

「您常說我們公會幹部不做事。我不做B拷、正直、敢講話,幹了兩、三年,不僅把以前賺的錢都賠光了,還負債了一百多萬元。不得已,我現在又做B拷。做了B拷,還敢講什麼話?我不做B拷,肯做事,到底得到什麼?」一個台北市錄影帶公會理事痛苦的說。

「同一個節目兩千元,一種是一支正版帶默許B拷,一種是三支正版帶不准B拷,您叫我們選那一種?我如果叫我們公會會員都做正版帶,他們怎麼會聽?我不是不聽您的話,實在是沒有辦法。」一個南部公會的理事長說。

什麼是「默許B拷」?就是A拷商的業務員告訴出租店,只要一年簽一條線(一百支左右)的節目,在這些節目範圍內,任由出租店自行翻拷,A拷商不會來取締。爲什麼叫「默許」?是因爲A拷商這種不取締的允許,只是出租店與業務員間的默契,沒有形諸畫面,A拷商公司對外或者在正式會議上絕對不承認有這一回事。爲什麼出租店會相信這種「默許」?因爲有簽約的店在這一年內B拷,事實上A拷商眞的沒有來取締。不過在這一年內A拷商早就蒐證好了,如果下一年度不再簽一條線或兩條線,法院的搜索票馬上就來了,而且一定可以找得到違法翻拷證據。於是出租店不得不在刑事壓力下再被迫簽一條線或兩條線,而這一、二百支帶子很可能是百分之二十是強片,百分之八十是弱片。

B拷是出租店的鴉片,吃了很舒服,却無法戒除。越吃越上癮,體質却越吃越衰弱。叫他們不吃,却馬上活不下去。他們永遠必須背上盜版的罪名,然而爲了生存却不得不越陷越深。遇到熟識的出租店,我就勸他們不要B拷,可是誰聽我的話,誰就負債累累,甚至傾家蕩產,我越來越感覺自己罪孽深重。

今年一月,著作權法在立法院修正,我主張要訂定美國著作權法第一○九條(a)項的第一次銷售原則,使錄影帶流片合法,才能改善這種畸形的產銷秩序,促使A拷商積極地取締B拷。可是今年第一次銷售原則訂定後,却有一些A拷商頻頻傳出「失竊」正版帶,規避第一次銷售原則,以維持原先的簽約B拷關係。

簽約B拷有什麼不好?如果准許拷貝明載於契約書上,那麼拷貝出來的就是正版帶,而不是盜版帶。B拷如果只存在於業務員與出租店間的默契關係,那麼出租店永遠沒有選片的自由,在A拷商的「搭售」下,台灣的影片就只有量而沒有質。試問這四、五年來,台灣出過幾部好電影?在默許B拷的產銷結構下,好片與壞片的銷售量是一樣的,誰願意投下鉅資去拍好片?在A拷商與出租店簽約B拷的互利共生關係下,國家海盜形象永遠無法洗刷,在中美著作權談判上,我方理虧辭窮,節節敗退……

今年七月,我應邀到台灣省錄影帶公會演講,與會者大多是全省各縣市錄影帶公會理事長及重要幹部。我在講完著作權法修正重點後,特別要求與會者作成一個全面消除B拷運動的決議。主席台灣省錄影帶公會理事長張漢塗先生詢問與會者有沒有人反對?結果無一人反對。詢問有沒有人贊成?結果大多數人擧手。可見B拷對出租店而言,是一種生存上的痛苦和無奈。

要消除B拷,必須拒絕B拷與節目降價同時進行,這是一個產銷結構的大轉變,我希望新聞局出面推動這件事,否則電影事業再怎麼獎勵都沒有用。錄影帶業有沒有明天,就看這件事推動成果如何而定了。

(轉載自蕭雄淋著,著作權法漫談(一),頁119~121,著者自版,1993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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