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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漫談 (35):評中共新著作權法㈡──受保護之人
2014/03/21 19:44:53瀏覽128|回應0|推薦0

(本文原載七十九年九月二十四日自立晚報十六版)

依中共今年九月七日公布新著作權法第二條規定:「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第一項)。」「外國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表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第二項)。」「外國人在中國境外發表的作品,根據其所屬國同中國簽定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第三項)。」依此規定,中共著作權法受保護之人包含兩種人:

中國人:任何中國人的著作,都受保護,不僅包含公民、法人,甚至非法人單位也包含在內。

外國人:分成兩種人:

1.作品首次在中國發表的:不管作者所屬國家與中共有無條約或互惠關係,只要作品首次在中國發表,都受保護。

2.與中共簽定條約或中共參加公約,依條約或公約有受保護的作品:中共目前還未加入伯恩公約及世界著作權公約,所以凡非首次在中國境內發表的外國作品,主要須是與中共有雙邊條約的締約國國民的作品,才受保護。

中共著作權法第二條規定,可能有下列値得討論的問題:

「中國公民」是否包含「台灣同胞」及現在的「香港住民」在內?如包含「台灣同胞」,則此「台灣同胞」有無包含居住海外而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人?

「非法人單位的作品」也受保護,此「非法人單位」可能包含「非法人團體」,「非法人團體」沒有權利能力何以可以擁有著作權? 

「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表」的作品受保護,此「中國境內」有無包含「台灣地區」在內?一個南韓人在台灣留學而在台灣報紙上所發表文章,中共著作權法是否保護?

中共在一九八五年曾頒布「圖書期刊版權保護試行條例」,其後又發布「圖書期刊版權保護試行條例實施細則」,結果我發現實行細則比條例本身還要詳細。中共目前公布的著作權法,條文十分簡單,上述問題目前從著作權法條文中還不能明白直接看出答案,也許將來實行細則會有所規定。

不過上述著作權法第二條規定有兩項瑕疵:

「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表」的外國人作品受保護,此「發表」二字用詞極爲不妥。按照中共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及保護作品完整權,都是屬於人身權,「發表權」相當於日本與南韓著作權法著作人格權中的「公表權」(right of making the work public),「公表」和「發行」(publication)是不相同的。「公表」只要向公衆提示就可以了,「發行」却須有能滿足公衆要求數量的複製物的普遍散布行爲,因此作品向公衆展示是「公表」,却不是「發行」。在中共著作權法規定中「發表」,似乎指著作人格權的「公表」。其實依世界各國立法通例,「首次在中國境內發表」應改爲「首次在中國境內發行」。依伯恩公約第三條規定,不問著作人是否爲締約國國民,只要在締約國「首次發行」,就受到保護。因此,上述著作權法第二條「發表」有必要改爲「發行」。在中共著作權法未公佈前,中共已經有著作權法專家發現這項錯誤,但是還是沒有改過來,實在可惜。

「首次發行」的意義,依世界各國立法通例,應包含在其他國家發行後三十天內在中國發行者。中共著作權法第二條沒有明定,如果將來著作權法實行細則仍未明定,那麼中共這部著作權法仍然沒有達到國際標準,未來著作權交易仍然無法國際化。

(轉載自蕭雄淋著,著作權法漫談(一),頁127~129,著者自版,1993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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