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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05 18:10:33瀏覽179|回應0|推薦0 | |
(本文原載於:民國七十七年十月十七日自立晚報十六版) 今年十月十三、十 為了這次的談判,錄影帶業者南北奔波,簽名連署,開會討論,並向各有關機關遞呈抗議書,表現出空前的權利意識。另一方面,由這次談判我方談判人員的發言看來,確實充份表達了錄影帶業者的立場和觀點,並未犧牲業者的權益,雙方都表現了非常成熟的民主運作方式,十分值得肯定。 我參加了多次錄影帶業者的座談會,覺得他們的請願抗議內容,多數能夠從國際著作權的通例觀點出發,而不單純從行業利益的觀點上考慮,這是很值得其他行業學習的。因為「有理天下行」,錄影帶業雖然是個小行業,但從國際著作權通例的觀點出發,談判的中美雙方都無法置之不顧。 值得一提的是,這次談判我方對一九七五年七月十一日以前的「十年舊片」,主張應依國內「法律」加以訂定,對於已經「公共所有」之影片,不能加以復活保護,這個觀點基本上十分正確。美方卻認為我國一九八五年七月十一日以前施行的舊著作權法,是採註冊主義,著作物未註冊,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既然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就不能起算保護期間,因此,一九七五年七月十一日以前發行之電影片,雖然至一九八五年七月十一日已滿十年,但仍不能算是「公共所有」,雙方對「公共所有」之認知有差異。 美方這個觀點,至少有下列問題無法解釋: 一、依照我國舊著作權法第九條第四項規定,電影片之著作權保護期間為十年,第十一條規定,著作權之年限,自最初發行之日起算(不論有無註冊)。因此, 二、依照美方的觀點,一九八五年以前沒有註冊的著作,不能起算保護期間,那麼保護期間應自何時起算?如果解釋為自 「十年舊片」的談判,關係行業利益事小,關係法律運作尊嚴事大,希望不要等閒視之。如果已經公共所有的著作還恢復保護,實在是世界奇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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