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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頭不屬於人民! 屬於社會秩序!
2009/05/06 09:30:54瀏覽838|回應4|推薦34
這幾天看到幾位自許先進的名筆, 對擬行集遊法中警察裁量權有意見,主張要把街頭還給人民! 言之鑿鑿? 或是民粹取寵?

一九八O年五月下,(高雄事件後半年)筆者和一夥窮學生,到洛杉磯小遊三日, 一晚借住某家.第二天女眷先行狄斯奈, 我們三個男丁要去和'臺獨'對陣. 到得一處,兩軍隔街叫陣.數名警察維持秩序.
坦白講,所為何事,我一點記不得了,住人家欠人情,情義相挺嘛!但記得有一參加者,眼見對方撕毀國旗,一時情急,要衝過去阻攔.說時遲,那時快,他老兄還沒過街一半,立刻被警察惡虎撲狼在地(美式足球). 銬上帶走. 過當?!  警察裁量權太大? 那是標準做法.因為警察不知道,也沒時間考慮他的意圖. 重點是禁制區不得入! 也就是法律上所謂紅線.
臺灣有這樣的認知?有百分之百執行的環境?! 不論怎樣臭屁,高唱人權, 臺灣距現代公民社會差遠了.加上法治觀念淡薄. 人家良法美意,到了這就完全走樣!
什麼執行不當,過當... ..一派法相莊嚴. 名嘴們!台灣的警察的裁量權不會太大, 因為恁背人民最大!
把街頭還給人民? 不懂守秩序, 守法, 不配!

註: 又見文章以新集遊法含有過於'敵視'民眾的精神! 在今日台灣, 誰敵視誰?  國人汲汲於完美條文, 但徒法不足以自行.臺灣不缺法規, 但欠對法, 對人, 甚至對天的尊重.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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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151956&aid=2920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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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十八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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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點
2009/08/03 23:14

老美 處處 燒 街頭運動;   

老美自己街頭 可是 屬於 聯邦軍隊的;   [ 你敢;  軍隊立刻來;]


阿卡迪亞斯基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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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的可以參考
2009/05/17 11:43
非常同意你說的。現在不是尊重不尊重的問題。是身為立法者,對這個問題要如何節定。我想補充一下。這裡是美國的相關敘述:

言論自由是權利也是責任,不得危害公共安全或侵犯他人權利;言論自由的行使及保障須以憲治政府的存在爲前提,依法行使,不是無法無天;政府雖然講純粹言論不得侵犯,但對涉及行動的違法言論仍采取干涉主義。 “

按這裡有更多細節

yaduo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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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得好
2009/05/08 16:20

說得好,臺灣不缺法規,但缺少對法、對人、甚至對天的尊重!

yaduo


野渡 / 原鄉人客棧

提琴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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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老百姓哪敢挑戰警察
2009/05/07 23:57
是啊﹐在美國﹐一般老百姓哪敢挑戰警察﹖但我對警察的印象是良好的﹐至少有三次因為超速被攔下來的經驗﹐警察都非常客氣有禮﹑講理﹐也沒開罰單給良民在下。
(只有對開停車罰單的警察稍有微言)

這個“集遊法中警察裁量權”在下雖然不太清楚﹐但是第一直覺是﹕只有本質是暴民的集結﹐才會對警察有敵意﹐不然一般老百姓應該是感謝警察維持秩序的艱苦才對。
拙拙(151956) 於 2009-05-08 08:01 回覆:
您運氣不壞,居然不吃單!
遊行和集會性質有異. 前者攸關商業,住家,交通...諸多其他權益和社會成本.無奈臺灣許多人硬將意見表達權無限上綱,乖陋而不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