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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邪惡的動機,指控不公不義?
2017/03/31 08:41:53瀏覽777|回應0|推薦18
拉丁法諺說:「進入衡平的法庭,要先有乾淨的一雙手。」這不僅是誠實信用原則的具體表現,也是久遠以來就存在於每個人心中的正義觀念(圖像)

業已退休的軍公教人員,是按照國家當時的法令規定領取退休給予,怎麼會成為不公不義呢?

軍公教人員的退休給予,包括兩層內涵的給付,即保險金及退休金。

保險金,是一次給付,含民國84年6月30日改革前的年資可以轉存18%的優惠利息。

退休金,基於退休人員的選擇,有一次領或按月領,除了民國84年7月1日以後,業已終結新任人員再取得18%優惠存款的權利外,較有爭議的部分應該是橫跨新舊年資的人員,這些人員當中還有兩種類型,第一,已經退休的人員,第二、退休條件業已成就,惟尚未辦理退休的在職人員。

先前媒體報導偌多相關人士的刻薄用語,極盡能事的羞辱軍公教族群,傷害雖然業已造成,然而僅止於民間評論的範疇,日前政府正式以公文書下達公開揭示,日後,或因感覺不妥、心虛的緣故,甚或風向測試反應不佳而「下架」。

全民的政府所以要用「不公義」為年金改革的訴求,我的看法是這樣的:

第一、業已退休人員基於法安定性的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與在職尚未辦理退休人員可以用「【不真正】溯及既往」的法理來處理、因應,是有很大的不同。

第二、退休人員的「法律不溯及既往」不僅是文明社會的普遍法則,更是國家所以存立的根基。而在職人員的「信賴保護」,國家是可以透過權衡的原理來加以檢討或變更,因為在職人員還有發展或選擇的空間,一般來說,他們的職場生命是鮮活的,而業已退休人員與國家間已經終結了彼此間的公法上的權利義務關係,於退休人員圓滿完成法律所規定的服勤(勞務)義務後,他們的職場生命就已經死亡了,按損益同歸的原理,這個區別也不是沒有道理。

第三、國家基於僱主的角色只剩下按照原先法律所規定的契約內容,忠實的履行法定的義務,除非業已退休的軍公教人員,真的有「不公不義」的不堪情事,否則如何能夠以存在於特定時空有限的政府權力,破毀超越時空永遠存續的「法的安定性原則」。

第四、如果退休軍公教人員按照當時法律的規定按月領取退休的給予,真的是不公不義,那麼政府就沒有既已上架揭示,又旋即下架的道理。

第五、有關政府的財政危機、社會的世代正義、不同族群間容有相對剝奪的社會心理,我們無法全部加以否認,惟該等事實現況也將會涉及資本市場有關社會供需原理及「勞動力出賣人口」等相對弱勢的實情。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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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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