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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告訴乃論的6個月告訴期間,何時起算(車禍致傷)
2017/03/26 15:14:00瀏覽2966|回應0|推薦1
動力交通工具,雖然帶來了便利,卻也處處隱藏了危機。

由於「知法」是「守法」的前提,而法治教育的普及,十數年來,也已經向下紮根至中小學的校園裏。

往昔被歸類為尊貴的專業知能,曾幾何時,也成為平價的普通常識。

有關告訴乃論的六個月告訴期間,相信是大家耳熟能詳的常識,至於司法實務(座談會)如何起算?則是仁智互見,謹請參酌:(以下全文節錄自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會議次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7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6號
會議日期:民國97年11月12日
座談機關: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7年法律座談會彙編(民國97年12月版)第 649-654 頁

法律問題: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所規定告訴乃論之罪之6個月告訴期間,係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之當日起算或翌日起算?

討論意見:

甲說:當日起算。因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明文規定:「告訴乃論之罪,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個月內為之。」故依前開條文,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當日起算(最高法院 28 年 上字第 2621 號判例、臺灣高等法院 95 年度上易字第 928 號、 第 2056 號判決要旨參照)。

乙說:翌日起算。因刑事訴訟法第65條規定:「期間計算,依民法之規定。」而民法第 120 條第 2 項規定:「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故應自翌日起算(臺灣高等法院 90 年度上易字4334 號、92 年度上訴字第 2380 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92 年度交上易字第 129 號、臺灣高等法院 95 年度上易字第 1327 號判決要旨參照)。

初步研討結果:採乙說(甲說:3 票,乙說:13 票)。

審查意見:多數採甲說。

研討結果:採乙說(經付表決結果:實到69人,採甲說22票,採乙說42票)。
( 知識學習隨堂筆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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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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