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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客體,以豬狗精液為例
2025/03/01 10:18:14瀏覽665|回應2|推薦35

人為萬物之靈,因此民法就説,人是權利義務的【主體】,人以外其他的那些在水中游的、地上爬的,乃至天上飛的,都宿命的要成為人類得以享用的【客體】,除了法律另有規定外,林林總總的那些都可以成為交易客體,ㄧ般我們也稱它們為商品,就算較少聽説或難以啓齒的關於豬或狗的精液也是。

基於上帝按其形象創造人類的宗教信仰,就分享神該靈性而來的所謂【人性尊嚴】,我們是權利義務的主體而不能成為交易的客體無誤,除了法律規定關於勞力供給(契約)交易(商品)的僱傭、委任⋯等等外,法律嚴守人性尊嚴的底線,即不得有背於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大至人口販賣該屬於極端惡劣的世界公罪,小至坊間俗稱【鬆ㄧ下】該等從事性交易的禁止、取締。

豬狗是人類的最好朋友之一,前者為我們帶來維生所不可或缺的蛋白質,後者幫我們看門防盜乃至搖尾取悅,豬狗之為物,除了有感情成分外也有世俗交易的市場,除了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可以成為交易的客體,包括豬狗等動物用以延續其下一代的所謂精液,以下先談豬哥再談名犬。

早期農業社會的種豬,不管是藍多瑞斯,還是約克夏,一般我們俗稱為【豬哥】,而俗話説【牽豬哥】,就我小時候所見到的卻是【趕豬哥】,牛是用牽的沒錯,豬應該是用趕的才對,怎麼會説【牽豬哥】呢?其實【機關藏倉庫】,所謂【牽豬哥】並不是指豬哥行走的過程,而是指豢養豬哥主人於豬哥趕入豬舍性起時協助牽引豬哥壯觀生殖器完成交易,就小時候的經驗所見,商家總是熟練的協助成就好事,兩三下就清潔溜溜。時代一直在進步,豬哥這行業也是,乃至最後由獸醫實施入工授精而取代,即起初是趕豬哥,後來豬哥坐三輪車,最後獸醫師的人工受孕取代了傳統牽豬哥這行業,有一句謎語説【牽豬哥掉了錢】,既傳神又有趣,【無彩⋯】。

【名犬交配案】是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八十年法律座談會提案探討關於背信罪的問題,大意是説,有人因出國將公名犬交給友人照料,想不到友人竟將該名犬帶往各地交配謀利,而由於物以稀為貴,名犬價格因此就急速下跌,該名犬的主人回國後知道這件事,向檢察官告訴友人涉有背信罪責,法院研討意見認為,除非委任照料契約有特別約定説【不可與他犬交配】,否則不必構成背信罪,按形法謙抑原理,結論敬表贊同,惟民事部分侵權行為關於損害配償部分,個人認為還有探討的空間,以下引述該有趣的法律座談會正反雙方意見與大家分享。

文字號:司法院(81)廳刑一字第 13529 號
發文日期:民國 80 年 01 月 01 日
座談機關:
資料來源:刑事法律問題研究 第 8 輯 194-196 頁

法律問題:某甲飼有名犬一隻,因將出國旅遊,為期一年,乃託某乙代為照料,某乙見該名犬為稀有名種,乃攜之與他人之母犬交配,以收取費用入己。乙之所為,係犯: (甲) 背信罪 (乙) 不為罪。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八十年法律座談會提案刑事類第二十五號)

討論意見:

甲說:背信罪。

按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為背信罪,某乙受某甲之託,在某甲出國期間,為某甲看管該名犬,某乙卻以之與他人之同種異性名犬交配謀利,除本身獲取利益外,另因之而使該稀有品種之名犬繁衍過廣,破壞其市場之稀有性,所謂物以稀為貴,因此市場供應一多,則其價值必將減低,有損害某甲之利益。故應認某乙之行為構成背信罪。

乙說:不為罪。

按事有終始,物有陰陽,該名犬與他犬交配,乃其邊際價值之一部,即該名犬之精子雖是稀品,惟若未使之有正常之疏洩,則將因自然代謝而消失,且有違物之自然性,某乙之舉,有助該名犬身心發育之平衡,至獲取利益,乃邊際效益,雖歸於乙,亦難認違法,應認不違甲之付託。故應見合社會相當性,某乙不為罪。

審查意見:

應視委任契約的內容而定,如契約規定不得與他犬交配而違反,可從甲說,否則僅生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所收取之金錢應交付於委任人之民事問題自不成立犯罪,結論如乙說。

研討結果:照審查意見通過。

司法院第二廳研究意見:同意研討結果。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42 條 (83.01.28)

引自阿丙0.6,痞客邦

https://abing06.pixnet.net/blog/post/177452863

(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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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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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3 05:11

某乙之舉,有助該名犬身心發育之平衡,至獲取利益,乃邊際效益,」一派胡言,沒有發情母狗的刺激,狗公到老也不會越矩。

另,單純化這個案件,原由是甲方托乙方照料狗,契約(口頭也算是一種契約)就只有照料狗的餐食、日常活動和安全,不包含拿狗去賺錢。乙利用狗賺錢屬於營利的商業行為,完全脫離和違背契約條款,除非事先有得到甲的同意。

懷疑這個案件似乎有走後門之嫌。

阿丙0.6(u0928928469) 於 2025-03-03 14:42 回覆:

歡迎知風草聯合網蒞臨,謝謝留言分享

格主論理清晰,言之有據,非常不容易。

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憲法是這樣子的説,

而法律座談會的意見僅提供給法官辦案的參考,

然而卻常有【事事上】的拘束力,也是不爭的事實。

俗話說孤陰不生獨陽不長,或如格主所提【狗狗彼此情深互動】,

而始作俑者卻是出於【受託人】的漁利意圖,敬表贊同。

就背信罪的構成要件來看,或如格主所説無誤,只是刑法是最嚴厲的制裁,

或也基於【刑法謙抑原理】及【比例原則】而稍有偏袒乙方的受託人,或

許以為經由民事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試圖加以圓滿也未可知。

要很大力的謝謝格主用心的看完了全文,

更也做了頗有深度的評論。


知風草聯合網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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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2 03:00

這判得有點對狗不尊重。狗不會說話,但使用狗的權利屬於狗主,非乙。

雖未簽契約言明,但狗主也沒有說乙可以讓狗從事賺錢事業。此判決有些點令人懷疑其中貓貓。

阿丙0.6(u0928928469) 於 2025-03-02 06:45 回覆:

歡迎知風草聯合網蒞臨,謝謝留言分享

【狗不會説話,但使用狗的權利屬於狗主,非乙。】

敬表贊同,符合事物本質與公平正義,雖然刑事部分可無罪,

然而民事的關於侵行為損害賠償部分,仍可能如格主所肯認。

【雖未簽契約言明,⋯】

格主頭腦很棒,反面推論,於邏輯上很有説服力,

敬表佩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