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 2025/02/22 10:34:30瀏覽436|回應0|推薦12 | |
【雙廖尚勇】這句俗語是聽自於業已先行圓滿離世的姑丈,姑丈是詔安客家人,生前世居於雲林縣二崙鄉湳仔村,按其先祖有【廖皮張骨】或【活廖死張】的遺訓,俗稱七崁祖訓。 【雙廖】姓氏的歷史典故,源於張姓先祖入贅於廖家員外,張姓先祖感恩其岳父母廖員外家的全力栽培,生前改姓廖作為報答,也不忘本的懷恩於張姓自己固有的先祖,因此生前姓廖感恩岳父母的厚愛,死後飲水思源回歸為張姓,情義兼及,祖德流芳。 我的姑丈當年對我説的【雙廖尚勇】是台語的雙關語(註),【廖】字的台語發音與【捆綁】同義,兩道的捆綁當然會比一道的捆綁來得牢固,而姑丈姓氏屬於【雙廖】家族,不論是其先祖的關於【情義兼及、祖德流芳】還是自我期許,都是值得肯定,當下流行的【台灣尚勇】,其理相同。 昨天在部落格寫了一篇心情故事【淺談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尊敬的寧靜姐提問關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與配偶ㄧ方死亡後繼承的相關問題。 我回應説【雙廖尚勇】,由於親屬法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與繼承法規定配偶為當然繼承人是重層的法律保護,各有各的立法理由。 親屬法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配偶獨享的權利,立法理由是肯定夫妻共同經營家庭的勞怨不避(肯定家事勞務價值),而繼承制度則是另有相關的立法考量,又繼承只能發生在配偶一方的死亡,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則發生在夫妻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 所謂的夫妻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ㄧ般來説,除了離婚外,還有死亡,於配偶一方死亡的情形,即形成了【雙廖尚勇】的重層保護,即生存一方的配偶除了可以先取回一半的所謂夫妻剩餘財產,還可以再與其他的法定繼承人共同繼承,這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關於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但書被排除(不在此限)的情境,更能凸顯【雙廖尚勇】的實益。 註:敬請參閱阿丙0.6拙作【雙料卡勇與雙廖尚勇】https://blog.udn.com/u0928928469/174676393 |
|
| (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