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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免死,兩種判決理由
2014/10/11 21:00:37瀏覽2421|回應5|推薦4

一個免死,兩種判決理由
沈政男

30歲男子曾文欽於2012121日早上,在台南市一室內遊樂園內,誘騙一10歲男童至廁所將其殺害一案,台南地院在2013730日一審判處曾文欽無期徒刑,上個禮拜,台南高分院二審結果出爐,同樣也是無期徒刑,曾文欽兩度免判死刑,輿論譁然。


兩級法院法官在輿論壓力這麼大之下,還能不將曾文欽判死,顯見廢死的思潮已漸漸浸染台灣司法,法官對於判死越來越慎重。雖然兩院的判決結果相同,判決理由卻有明顯歧異,這說明了兩院法官從不同角度切入,卻都認為曾文欽罪不至死。然而判決理由相差這麼多,裁判品質難免遭人質疑。

此案的判決關鍵在於曾文欽犯案當時的精神狀態究竟如何?有無因為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達到辨識行為違法能力減低的程度?或者依照辨識而行為的能力減低?用白話講,就是曾文欽殺男童時,知不知道這行為違法?或者知道違法,但也控制不了自己的行為?也就是以前所謂的精神耗弱。

從媒體報導與司法判決書可知,曾文欽只有國小學歷,畢業後以打零工維生,勉強餬口。他一個人住在租來的套房裡,平時沉默寡言,社交侷限,但可以結交女友。他沒有任何前科紀錄。

重點來了。曾文欽於20048月開始,至2012117日,也就是犯案前數周,斷斷續續在南部的大醫院精神科與精神科診所就診,醫生給的診斷,前後分別是:精神官能性憂鬱症、社交恐懼症、睡眠障礙、焦慮狀態、以及潛伏性精神分裂症(現改稱思覺失調症),曾文欽在這期間曾服用鎮靜劑、抗精神病藥物與安眠藥。

雖然醫生給了這麼多診斷,但就司法精神鑑定的角度來說,要構成「辨識行為違法能力或自控力減低」,這些疾病恐怕還談不上,這是台南地院委託的鑑定醫師,認定曾文欽未達精神耗弱的理由。台南地院法官採納精神鑑定結果,也認為曾文欽雖有精神疾病,但未達辨識能力受損程度。那為什麼還能不判死?台南地院的理由是:「被告身心及生活成長環境並非健全,且多年來飽受精神方面疾病之苦,其預謀並遂行前述重大犯行,並非全然出自於無可饒恕之惡性,而係一定比例受到其智能程度、國小畢業之學經歷不足與身心疾病之影響」,以及「死刑亦為一極其殘酷之刑罰,任何承認死刑制度之文明國家均應以敬謹嚴肅之態度,審慎行使。」

寫得非常好的免死判決理由,完全不必援引兩公約「對於精神障礙者,不應判處或執行死刑」條款。結果呢?到了台南高分院,竟然推翻了台南地院的判決,免判死理由改成了兩公約條款。

台南高分院認定曾文欽有精神障礙的理由在於,法院另外請了兩家醫院的精神科醫師入獄跟曾文欽多次深談,醫師判斷曾文欽罹患「分裂病性人格疾患」(潛伏型精神分裂病)、「低落性情感疾患」、「邊緣性人格疾患」與「重度憂鬱症」這些精神疾病。在這些診斷裡,其實最關鍵的是重度憂鬱症,這是裡頭唯一可以用來說明犯案時行為不能自主的診斷。

因為有了重度憂鬱症這個診斷,曾文欽的殺人動機就成了「自殺以殺人」,也就是藉著殺人犯案來達到被判死刑的程度。這就令人困惑了。當初案發後,媒體大肆報導,說曾文欽犯案,乃因認定「殺一、兩個人不會被判死,想吃免錢牢飯」,怎麼會到了二審改稱要「殺人以自殺」?

殺人以自殺最有名的,當然是鄭捷,事實上在2014521日鄭捷犯案前,台灣根本沒有人用「殺人以自殺」來探討無差別兇殺案。台南高分院法官說,曾文欽應該不是受到鄭捷案的影響,因為犯案在先,問題是二審是不是在鄭捷案之後?曾文欽在二審改變犯案動機說法,難道不是受到鄭捷案的影響?甚至可以這麼推測,連台南高分院法官,甚至二審的精神鑑定醫師,恐怕都受到鄭捷案的影響。

曾文欽在被捕以及一審時,從來沒說為了「殺人以自殺」而犯案,而只是一直問辦案人員,「殺一、兩人會被關一輩子,還是會被判死刑?」但台南高分院採信他後來的說詞。如果是「殺人以自殺」,為什麼曾文欽犯案後,趕緊騎車逃逸,甚至把做案車牌拔掉?曾文欽在一審時也曾經供稱,做案當天早上,多吃了好幾天份的精神用藥,可能受到藥物影響而做案,可見他對於自己的犯案動機說詞反覆,而「殺人以自殺」通常要經過縝密思考與判斷。

台南高分院法官說,曾文欽犯案前曾「四度自殺」,這點在先前病歷有無載明?還是二審時曾文欽補述?這是精神官能性憂鬱與重度憂鬱症最大的差別之一。

簡言之,台南高分院的判決理由,是曾文欽因為重度憂鬱,導致想死念頭,但因為怕死,於是「從網路及漫畫書中得知有人殺死兩三人受死刑槍斃的訊息」,而決定藉以自殺。

試問,台南高分院先是說曾文欽曾「四度自殺」,接著又說他「不敢自殺」,沒有矛盾嗎?況且,無差別殺人的動機,經常是殺人以自殺固然沒錯,但犯案者的厭世想法,並非重度憂鬱那種因為情緒極度低落而起的自殺念頭,而是長期對人生對世界失望才萌生的恨世想法。重度憂鬱之下,身心俱疲,要去執行殺人以自殺的行動,並不容易。

此案勢必上訴,未來應就曾文欽犯案時的精神狀態再做精神鑑定,給一個更加通順合理的犯案動機剖析。其實台南地院的判決書已經寫得非常好,一個從無前科,智能、教育與社經地位都不好的人犯了這樣案件,「並非全然泯滅人性,仍有教化改過之可能,自不宜遽以死刑施加其身。」

( 創作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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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應文章

古非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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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14 06:14
殺人者死,這一個簡單的道理在2000多年前就已宣示過了,為何台灣今天的司法仍要去『護短』?請問又有誰去在乎過那躲在幽暗角落獨自飲泣10歲小男童哀怨不平的幼嫩冤魂?

shouri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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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13 13:15

我還是那句話, 這樣可以免死, 奉公守法有意義嗎?

全民無期徒刑犯的日子快到了, 大家小心一點, 最好隨身攜帶槍械......


消滅台灣的納粹黨-民進黨!
通過族群平等法,強制解散民進黨!

台北市民
2014/10/12 13:22
陳水扁有在首都,升起台灣國國旗嗎?為什麼他不升!!

狐禪
等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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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11 23:50
這「教化」所花的錢不如再去養個小孩。這廝嘛,認賠殺出了結。

林柏睿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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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11 21:59

熊兒來訪:

祝福心想事成.也請支持各篇   美食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