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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舍炒作不利農業發展 農委會擬修法規範農民資格
2015/08/11 15:46:04瀏覽180|回應0|推薦0

農地農用與農舍論壇.(上)

本報2015614  台北訊,特約記者廖靜蕙報導

    假農舍入侵農地議題,2宜蘭縣政府暫停核發農民資格、農舍建造執照及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證明,至今仍延燒。農委會也趁這波民氣可用,提出修法,包括增訂申請人應為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須檢附經營計畫,由地方政府審查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在承受人方面則應符合農民條件。

    由於各方爭論不休,上週五(12日),台灣農村經濟學會、台大農業經濟學系及中興大學國際農業研究中心即舉辦「農地農用及農舍」論壇,邀請農委會企劃處、水保局闡明農地政策,以及如何避免假農舍侵害農地。「農地農用及農舍」論壇邀請農委會企劃處、水保局闡明農地政策及如何避免假農舍侵害農地。

農委會數據指出,為確保糧食安全,在國外農產品輸入受阻時,如以每人每日基本熱量20002100大卡需求為準,種植國內適作之稻米、甘藷等主糧,耕地需求總面積為74~81萬公頃。農委會水保局組長陳榮俊指出,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自2001年實施以來,未能落實農舍原有政策目標,使農地成為炒作對象,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

內政部與農委會於201371日修正公告17條文,包括增訂不得申請興建農舍之土地使用地類別、最小興建面積規定、5年內曾取得建照不得再申請、應符合放流水標準、定期檢查與處理機制等規定,以杜絕1坪農舍、連續申請興建等不合理現象。

農舍非農有  皆處都會邊緣

依營建署全國建管資料分析,200020143月,全國農舍案件共有28,405件。數量前五名為宜蘭縣、南投縣、桃園縣、苗栗縣、新竹縣,位置皆緊鄰都會區。而營建署分析20082013年農舍起造人共16,338筆資料中,具農保或健保第3類被保險人只占38.8%。再以宜蘭縣政府20092014年房屋稅稅籍分析,新建農舍3,409案,3年內移轉者高達2,094案(不含繼承),短期內轉移比率則達61.43%5年內移轉案件之承受人具農保身分者僅佔6.7%

對此,農委會認為農舍申請人是否實際從事農業經營的查核機制,須嚴格檢討,並列為優先修法。水保局副局長林長立表示,農舍是因為經營農業有需要才申請,是特許的。此次修法主要是農民資格的認定,確定為直接從事生產者,例如具備農保、健保第三類等條件;有些在外兼差者雖為勞保資格,仍可以購買資材、銷售的憑證來證明。

確認務農者身分  保障農地農用

農委會企劃處處長曹紹徽表示,農發條例在2000年修法之前,農地所有權一定屬於自耕農,所有農民福利、補貼,都以持有農地為依據。農發條例修法後,自然人都可買賣農地,但管理手段並未跟上,導致領老農津貼者可能不是農民、參加農保者不務農,蓋農舍、住農舍的,也不是從農的人;如此不正常發展,不但妨礙農業,也浪費農業施政資源。要改革不容易,改革老農津貼花了1年研究、規劃分析、提出草案;又花了1年排除阻礙。農保也透過與內政部合作修法,投保人數從145萬大幅降低到138萬,讓農業資源得以有效運用。

對於輿論認為,農地政策已調整為管地不管人,為何還要限制只有農民才可興建農舍?農委會企劃處農地科科長王玉真表示,雖然農發條例修正後開放一般自然人能自由買賣農地,但農地仍應作農用。意即取得農地者應為從農者,而農地須農用、農舍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只有在此條件下,農民才能興建農舍。

炒作農地農舍  農業政策難推動

而限制農舍興建是否影響農地價格?王玉真說,當農舍被當作與農業經營完全無關的純住宅使用,被視同一般房地產成為投資炒作標的;再加上鄰近都會區、交通可及性高,休閒觀光盛行等條件下,更帶動農舍及農地交易頻繁,價格將居高不下。農舍炒作有礙台灣農業發展。相對地,農地價格過高影響有意務農者取得農地,尤其新進農民或青年農民,或想擴大經營的佃農,也造成農業政策推動困難。

至於限制農舍承受人是農民,將使農民貸款資金被套牢、影響生計的說法並不成立。王玉真說,全台蓋最多農舍的前五大縣市,在農會貸款約137億元,有9成用來自住,1成則是投資。而申請貸款者中,有68%皆是不具農保及健保第三類保險的非農民,意謂著農地價格合理下跌,受影響者主要是這些將農地視為投資標的的非農民。

最近媒體一報導農舍要修法,就出現搶建。王玉真表示,若是真農民根本不需如此,顯示限制農舍興建有助農地價格合法化,對農業放款及農業發展具正面效益。

農地視為資源分級  耕地目標79萬公頃

針對確保農地資源妥善運用,曹紹徽則表示,農委會已調查了優良農地區位,接著是與內政部區域計畫銜接,至少維持79萬公頃農地,與國人每日基本熱量需求相符。農委會將農地資源分類分級利用及管理。農地分為4種:

-第一種農業用地:具備優良農業生產環境

-第二種農業用地:可維持糧食生產功能

-第三種農業用地:受交通等外在因素干擾之農業地區

-第四種農業用地:擁有糧食生產功能且位於坡地之農地

基於糧食安全目標及因應各產業發展之用地需求,各市縣農地控管量及區位,將以農1、農2、農4總和為原則。王玉真進一步說明,全國區域計畫已把農地資源總量列入控管,盡量避免變更,以農業用途優先;若遇無可避免變更使用的農地,需進行補償回饋。從上位國土法規修法並加強查緝等層面著手,確保農地面積及農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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