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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區原住民保留地問題初探(2) ---- 林秋綿
2015/09/18 14:47:22瀏覽1128|回應0|推薦0

2002.09.30台北大學地政學系講師

六﹑有關各類特殊分區與保留地使用衝突之問題

由前述分析,各類特殊地區之劃設與保留地有重疊競合的問題。這些特殊使用分區劃設的本意,在於維護自然環境﹑生態保育等的需要,所以對區域內的土地使用多所限制,因此原住民對這些特殊使用區便產生極大的排斥感,是保留地管理上的一大嚴重問題。

七、有關原住民保留地管理組織之問題

目前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之規定,內政部為原住民保留地之中央主管機關,但八十五年行政院下設立「原住民委員會」,接管原先由內政部﹙民政司﹚主管之原住民行政業務,因此,現行實際負責保留地開發管理業務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地政司﹚與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經濟及土地發展處﹚。這種情形下,中央主管機關之權責,在實務上不易釐清,造成現行原住民保留地管理組織在中央層級方面呈現事權不統一的問題。另外,原住民保留地包含多種不同土地使用種類,各種土地使用種類之土地使用,又涉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此造成原住民保留地主管機關多重相疊,權責不易劃分的現象。

八、有關原住民保留地管理組織之人力問題

原住民保留地管理組織之人力編制情形呈現一倒三角形,負責規劃之上級政府人員編制較多,而負責執行之下級政府業務量龐大,人員編制卻較少。現行原住民保留地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但礙於編制,內政部實際專門負責原住民保保留地者僅有一人,對於如此廣大面積之保留地,人力顯然不足。實際負責業務推動的縣、市、鄉、鎮,因受限於編制,人力經常不足,使原住民保留地的管理不易落實。因此,充實地方之人力為目前急需解決之課題。

九、土地超限使用之問題

原住民保留地大都屬山坡地範圍內之土地,其使用因地形影響而受到相當大的限制,依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大都屬宜林地,但根據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的統計,保留地內超限利用的面積為15,122公頃,佔保留地實際使用面積的比例約為6%,其中又以以南投縣超限使用的比例高達18.39%為最高。山坡地屬環境敏感地,若不按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從事土地使用,可能造成土壤流失,產生嚴重的災害。若依分類標準從事土地使用,但造林的收入(平均每人每月3,250元),又無法維持家庭生計,基於個人追求最大私益的心理,原住民造林意願自然也無法提高,甚至違規使用。因此,原住民保留地若完全依法使用,則原住民的生計可能無以為繼,形成政策上的兩難局面。

肆、結論與建議

台灣地區與世界相較,不過是一彈丸之地,而人口密度之高,卻名列前矛。因此,土地的需求更形迫切。原住民保留地在此壓力下,其問題與世界幾個先進國家也不大相同,諸如特殊地區劃設之競合等,在美、加、澳、紐等國當不致於如此嚴重。故而全盤移植他國之原住民保留地經驗,可能亦無法解決台灣的保留地問題。

尤其台灣原住民保留地的問題錯綜複雜,除了必須顧及原住民族的權益,更應該兼顧生態保育以及國土保安,避免威脅台灣島國生態環境體系。因此,原住民保留地政策應作全面調整,以下三點必須先行釐清:

第一、保留地一方面與部分限制發展地區範圍重疊,開發使用必須受到若干限制,一方面又要以保留地來保障原住民生計,兩者實難兼顧。在環境生態、國土保安前提下,如保留地確屬限制發展區者,建議予以解編,或限制土地使用型態,或有限度開發使用。未來保留地應於限制發展區外增、劃編,以避免保留地有名無實,更可積極保護國土。

第二、妥善解決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的問題,釐清非原住民使用情形,包括保留地總登記前,非原住民已入山墾殖定居,或行政區域調整將原墾地劃入保留地範圍者;保留地總登記後,合法租用者,或非法佔用者,視不同情形研擬不同的解決對策。此外,應加強地方政府執行管理能力,嚴加管理保留地,減少或避免日後非法再度發生保留地轉租或讓售的情形。

第三、原住民保留地的使用應納入國土規劃體系,與其他使用(如國家公園、特定水土保持區等)衝突者,而影響其正常之使用,應予合理救濟補償。同時須落實獎懲制度,提高造林補助金,鼓勵造林,一方面可兼顧原住民之生計,一方面可確保國土之安全利用。

因此,要確立台灣地區原住民保留地制度的走向,應該對台灣山地社會的社經體系進行分析與評估,並全面清查原住民保留地的現況,建立正確的基本資料庫系統,如此,對於研擬原住民保留地相關政策時,才能規劃出正確的因應對策。另有關國土分區規劃﹑開發利用及管制,應兼顧對族群關係之尊重及維護,並考慮原住民基本生活及工作之保障。訂定各相關法令時對特殊情形之考慮應更全面性,如對其使用權益加以限制時,應設法予以補償。台灣地區地狹人稠,各族群之和諧與需要皆必須被考慮,且為了後代子孫的生存空間,如何做最適當的規劃,為主政者亟須善盡之職責。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http://www.rootlaw.com.tw/LawContent.aspx?LawID=A040040090003800-0960425

 

原住民保留地問題 ---- 轉載
Q1
漢人朋友可以使用原住民保留地嗎?
原則:依照「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的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的耕作權、地上權、承租權或無償使用權,……,不得轉讓或出租。所以原則上漢人朋友是不可能取得也不可以使用原住民保留地的。
例外:
為了促進原住民保留地內礦業、土石、觀光遊憩及工業資源的開發,在不妨礙國土保安、環境資源保育、原住民生計及原住民行政的原則下,如原住民經政府輔導而未開發土地時,漢人朋友才可以例外的承租開發利用。
此外在「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施行以前,漢人朋友已經租用的原住民保留地,如繼續自耕或自用的,可以例外繼續承租。
另外在山地鄉(鎮、市、區)內設有戶籍的漢人朋友,可以租用依法可以作為建築使用的原住民保留地作為自住房屋基地,但是它的基地面積每一戶不能超過0.03公頃。

Q2漢人朋友可以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嗎?
(
) 依照「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山坡地範圍內山地保留地,輔導山胞開發並取得耕作權、地上權或承租權。其耕作權、地上權繼續經營滿五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如有移轉,以山胞為限…」(註:條文中「山地保留地」就是目前所稱的「原住民保留地」)
(
) 依照「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前項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指政府實施國家經濟政策或興辦公共事業需要。」
(
) 綜合上開規定,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的移轉對象,只限定給原住民,所以漢人朋友是不可以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

( 知識學習隨堂筆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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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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