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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屋點交的相關問題(八)
2018/10/07 11:42:31瀏覽550|回應0|推薦0

25:在查封前由第三人占用,或租用中,是否可拒不讓承租人共用客廳廚房浴室等設施? A:拍定人因買賣不破租賃之規定,承受租賃契約,須依原契約內容,忠實履行,故拍定人無法拒絕承租人共用客廳,廚房,浴廁。

26:標得房屋為債權人借用中,債權人稱與原屋主取得協議借用該屋抵還債務,應如何處理?

A:使用借貸,非如租賃之有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規定,是債權人要不得以拍定人前手(即債務人),與其訂有使用借貸契約,主張對拍定人有使用房屋之權利。

27:在投標前承租人曾私下允諾,但得標後承租人或占用人卻反悔,拒不搬遷,拍定人應如何處理?

A:依據契約自由,私法自治之精神,拍定人投標前與承租人或占用人之協議完全有效,故拍定人可逕依該協議,請求遷讓房屋。

28:債務 人向民事執行處提出聲請,其子目前正在軍中服役,請求民事執行處,暫緩執行點交,拍定人應如何處理?

A:因債務人負有金錢債務,致其不動產,經執行法院實施查封,拍賣程序後,如債務人或其家屬應徵召人營服役後,而該不動產又確為其維持生活所必需者,其點交當屬金錢請求權強制執行之續行程序,債務人或其家屬而言,當有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十條規定之適用,可暫緩點交惟若係因物之交付請求權執行點交,則不受優待,但就債務人以外之第三人,則無論占有在查封前,查封後則無該條之優待適用。

29:標得房屋,原屋主在房屋現址設立〔××宮〕供人祭拜或該屋即為寺廟,應如何處理較為妥當?

A:執行點交不動產內之動產,非強制執行範圍內之財產,應取去點交債務人或其家屬或受僱人,若無人接受點交時,應將動產暫付保管,向債務人為限期領取之通知,債務人逾期不領取時,得拍賣之而提存其價金,或為其它適當之處置,為強制執行法第100條之規定,至於其拍賣方法除應先期公告外,毋庸實施查封,無人應買時,債權人不願意承受,法院亦無庸撤銷查封,將拍賣物返還債務人,是寺廟內之祭祀,禮拜用品及神位雖因此可得拍賣,但依風俗習慣,必無人應買,此時執行法院宜經拍定人同意繳納費用後,將神位等送至寺廟安置,以待債務人或其家屬領取為當,建議投標前,應親至現場勘查房屋使用情況,再決定投標與否。

30:標得房屋原屋主遺留物品,經執行處屢次通知搬走均置之不理,此時拍定人應如何處理?

A:拍定人可逕向執行法院聲請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條第二項規定,拍賣而提存其價金,動物在法律上性質,視為動產,故若債務人屋內遺有動物,則可依前述辦法處理。

31:標得廠房內有眾多生產設備,而該設備並未列拍賣之內,拍定人應如何處理?

A: 拍定人係依執行處命令請工人將該設備全部拆除,並無任何不法侵害情事,依法不負侵權行為責任。

法拍屋糾紛 住戶不滿被逼遷 ---- 自由時報

20110609 記者潘杏惠、王定傳/綜合報導〕

法拍屋鬧糾紛住戶不滿被逼遷,新北市中和區五十五戶住戶,八十二年起陸續向板橋地方法院購買民利街的法拍建案,但建案產權糾紛不斷,地主提告要求拆屋還地,經法院判決確定強制執行,住戶昨天在市議員張瑞山、張宏陸陪同下,聚集拉白布條、舉牌抗議。

法拍屋鬧糾紛 住戶不滿被逼遷

對於新北市中和區民利街法拍爭議,板橋地方法院昨回應指出,法院已在拍賣公告中明白記載「本件建物未完工,且未保存登記,坐落他人土地,使用權源不明,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原與土地所有權人訂立合作規劃及委託興建房屋之協議書,始在工地上興建本件未經保存登記建物。另土地所有權人於七十八年九月七日具狀主張因債務人無故停工,已沒收本件現場一切設施」等文字,可見拍定人知道只取得房屋所有權,並無占有使用土地合法權源。

法拍屋住戶代表黃秋雄說,八十二年起,五十五戶住戶陸續花一百萬元至三百萬元不等金額買下民利街法拍屋,由於黃姓地主未履行合約將土地產權過戶給建商,建商與地主因而興訟。

黃秋雄表示,法院後來判決地主沒有優先承買權,板橋地方法院當時也告知,住戶可先入住,等地主與建商解決糾紛後會再通知,基於對法院的信任,住戶們紛紛申請使用執照、繳房屋稅,隨即住進法拍屋。

沒想到地主竟提訟,控告住戶們必須拆屋還地及賠償不當得利,九十五年法院判決地主與建商已自行解約,土地權仍屬地主,地主今年四月再依判決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查封住戶房屋,住戶被迫遷離自己的家園。張瑞山質疑,法院明知法拍屋的建商與地主有合約糾紛,竟還以法拍程序賣給不懂法律的民眾,且在拍賣房屋時,也未善盡讓民眾充分了解法拍標的的內容與責任,希望相關單位正視問題,還民眾一個公道。

張宏陸也說,雖然法院判決已定讞,但如果法院每項法拍都可依拍賣標的不負瑕疵擔保之責作為卸責理由,未來民眾的權益、血汗錢如何把關?黃姓地主的委任律師吳玲華律師事務所則表示,整起案件由司法審判,不願多做回應。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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