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法拍屋點交的相關問題(五)
2018/10/06 08:27:00瀏覽517|回應0|推薦0

7:標得房屋,如該屋屋主已遷移,但屋內仍遺有〔公媽〕或〔佛像〕等物品,應如何處理? A:除如狀況五以遺留物品處理方式外,至於〔公媽〕(即袓先神位)〔佛像〕雖得按動產執行程序,並不受強制執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不得查封之限制,但通常都沒辦法賣得到價金提存,而且在風俗習慣上,也有一定的忌諱,所以最好以拍定人暫墊費用,聲請移往適當的寺廟供奉,並聲請法院通知債務人領取,以便解決問題。

8:標得房屋,如該屋屋主,要索取裝璜費用,否則拒不搬遷,或加以拆毀,應如何處理?

A:依民法第811條規定:〔動產因附合而成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這就是所謂〔附合〕,但〔舉輕以明重〕,屋主既然為原不動產所有人與裝璜材料的所有人同屬一人,在因拍賣而喪失所有權,自不得以要求拍定人支付裝璜費,至於屋主竟加以拆毀,則不無涉有刑法第354條規定之毀損罪嫌,民事上,拍定人亦可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9:標得房屋,通常應包括那些設施在點交範圍之內?

A:除拍賣公告拍賣範圍之外,尚包括附著於房屋的裝璜,衛浴設備,各種管線,貼地之地毯及附貼之傢俱等物,其他像公共設施,增建而無獨立性的建物(如頂樓加蓋或層下之擴建廚廁等)亦包括在內。

10:標得房屋係公寓頂樓,不在拍賣之內,屋主要搬遷至頂樓增建,應如何處理?

A:如該頂樓違建無獨立出入而欠缺獨立性,依據民法第68條規定僅能算是常助主物效用之從物,而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主,從物同屬債務人所有時)所以拍定人可以聲請法院點交,至於非從物性質的頂樓加蓋,既然沒有拍賣範圍內又非從物,則拍定人尚不得主張取得所有權而聲請點交,只能視頂樓違建程序是否構成行政取締對象之違建,而聲請行政機關依法處理。

11:標得房屋,如遭屋主恐嚇應如何處理?

A:關於標得房屋,而遭屋主恐嚇,已不是單純的民事問題,而兼含涉有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的罪嫌,當然拍定人得以〔被害人〕地位依法訴追屋主刑事責任(告訴或自訴之提起)但為防屋主嗣後狡辯卸責,最好先備妥錄音設備,或請傳訊在場證人,俾資佐證以懲不法,保障拍定人之權益。

12:標得房屋,如屋主臨走前,將屋內水,電管道設施或裝璜予以破壞拍定人權如何處理?

A:標得房屋,點交範圍包括屋內水,電管道設施,及附合於房屋的裝璜,換句話說,這些都是屬於拍定人所有,屋主臨走前破壞如果是在權利移轉證書核發前,應足該當刑法第356條損害債權罪(應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及刑法第139條規定違背查封罪〔應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之以下罰金〕:如在權利移轉證書核發後毀壞,則該物對債務人而言已屬他人之物,則應構成刑法第354條規定一般毀損罪(應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如果當未撤封,亦是構成刑法第139條規定違背查封效力罪,所以當拍定人在標得房屋後,應隨時注意房屋現狀,並應積極對破壞者搜證,至於已遭破壞則得依法訴追將不法之徒繩之以法,在民事上也可以主張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侵權行為規定請求屋主負損害賠償責任。

意外死亡是否為凶宅認定範疇?

20120816

內政部在九十七年七月函釋,「凶宅」係指在屋內曾發生「凶殺」或「自殺」而死亡之事實(不包括自然死亡);坊間的「房地產標的現況說明書」根據此一函釋,將「兇殺」或「自殺致死」作為是否兇宅之認定標準,讓屋主勾選;這裡衍生出一個問題,兇宅之認定標準是否只限於「凶殺」或「自殺」?在屋內意外死亡,是否能列入凶宅之認定範疇?

函釋中有不同解讀

李女回頭找原售屋給她的魏姓女子,要求返還買賣價金一百四十萬元,但魏姓女子拒絕返還價金,並稱為依內政部九十七年七月二十四日函釋,「凶宅」係指在屋內發生凶殺或自殺,不包括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之意外事件。

魏姓女子指出,在「房地產標的現況說明書」中第七項係記載「是否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案」,足見雙方是以「兇殺」或「自殺」作為是否為凶宅之認定標準,現在房子所發生事故,係一氧化碳中毒亡故之意外,非屬兇殺或自殺致死,李女自不得以此解除買賣契約。

但台灣高等法院判決魏姓女子敗訴,法院認為「凶宅」是指在屋內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並不限定在凶殺或自殺,而是著重在死亡事件是否足以影響住戶心理或房屋交易之價值,如果足以影響,應即屬於「凶宅」。而依民間一般看法,曾發生過兇殺、自殺、意外致死等死亡案件的場所,民眾多存有嫌惡畏懼之心理。高院指出,在房屋交易市場中,具有「非自然身故」情事之房屋,均會嚴重影響購買意願及購買價格,進而造成市場接受程度及價格低落之情事。因此,凶宅應屬「物之瑕疵」。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teddy5422&aid=117222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