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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款不會變賠償,蘇貞昌也來黑陳菊?
2021/04/14 08:51:14瀏覽1353|回應3|推薦6

太魯閣善款破8.7億 蘇貞昌:不會用在政府賠償
台鐵太魯閣事件善款截至12日已超過8.7億元,行政院長蘇貞昌今在臉書表示,政府作為各界善款的管理單位,會成立委員會嚴格監督善款的使用、資訊公開透明,確保「每一分錢都用在罹難者、傷者、家屬、救災人員身上」,民間善款不會替政府賠償,更不影響受難者申請國賠的權益。

葵花寶典,武林稱雄,欲練神功,必先自宮...不必自宮,也可練功。

以下轉貼【氣爆案國賠,貪污圖利罪呢?

震驚全台的高雄氣爆案,造成高雄市民楊伯祿停在路旁的轎車受損,國家賠償官司一審判賠4萬元,高雄市政府以未調查當事人是否適格及判決違反證據、論理及經驗法則為由上訴,二審合議庭認為,原審判決無誤,駁回上訴定讞,市政府一定要賠。

回顧這則新聞前身...

災戶楊伯祿說,市府說「代位求償」從寬認定根本就是騙局,一開始說死亡可獲賠償1200萬元,現在只剩180萬元,他的車子被炸翻,只估3萬元,落差太大,乾脆撤回代位求償。

後來,有200多戶受災戶不滿代位求償的結果,紛紛向高雄市政府請求國賠

上 個月底,請求國賠的200戶受災戶,陸續收到市府寄出的「拒絕賠償理由書」,受災戶因此不滿,指控高雄市府將責任推給中央。高雄市府法制局表示,市府尊重 受災戶的選擇和權利,也都接受。法制局主任秘書尤天厚則指出,於法的立場,如果市府以國賠處理求償,就要拿人民納稅錢賠償,等同市府為氣爆肇事者除罪,屆 時市府恐無立場再和肇事者做理賠談判。尤天厚也說,從法律因果關係的影響而言,市府實在沒有立場接受國賠聲請,再者,市府也認為氣爆處理過程站得住腳。

到最後,只剩下包括楊伯祿的15名受災戶對高雄市政府提告國賠,其中楊男車損提告國賠求償10萬元,高雄地方法院判獲賠4萬元;高雄市政府上訴,高雄地院合議庭認為上訴無理由,判高雄市政府敗訴確定。

我想大家一定覺得很奇怪,幹嘛只差一萬,災民非打完國賠,贏了還覺得很爽,而市府更奇怪,善款募了45億,律師費動輒就花掉好幾千萬,竟然連這一萬塊的差額還要上訴到底,市議員說:

陳麗娜質詢指出,許銘春原為「許銘春聯合律師事務所」負責人,後被陳菊拔擢進市府擔任新聞處長、法制局長約4年半時間,2013年8月離職後,許銘春重新回 到「許銘春聯合律師事務所」擔任「負責人」,卻接受市府委託處理氣爆案國賠官司,質疑許銘春接案的適法性,要求移送檢調釐清真相。陳麗娜說,氣爆案發生, 有公有設施疏失等問題,高市府應負國家賠償責任,災民被逼走上訴訟之路,但贏了一審後,市府卻不認錯,也不認賠,對市府作法予以嚴厲譴責,要求市府撤回上 訴,該賠給災民的馬上就賠。

現在第一樁國賠定讞的官司下來,真相也全都呼之欲出,先給大家看一段法律條文,貪污治罪條例

第 6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
二、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
三、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未遂犯罰之。

本來,這些災民就可以既對肇事者,也就是榮化公司,雖然我不認同...還有連帶被雄檢起訴到的其他人,高雄市政府自己這堆肇事者綜合體求償,這一段,也就是 市府用百姓樂捐的45億善款,不直接依照損害比例補給受害人,而是巧立名目,取了一個代位求償的名稱,說是把善款依照市府自己估的損失賠給受害人,然後再 打官司向肇事者綜合體求償,想當然耳的錢能少估就少估,大家只要把代位求償的人想成榮化就懂了。這一部份說有多荒謬就有多荒謬,簡直到了一種樂陞案... 蛤?前頭那個兆豐案的

荒腔走板,匪夷所思

的境地。我且不說它,光看後一部,災民還是可以對市政府單獨提告國賠,可是市府不知 道用盡哪些手段,掰出一些叫人聽不下去的理由,【如果市府以國賠處理求償,就要拿人民納稅錢賠償,等同市府為氣爆肇事者除罪,屆時市府恐無立場再和肇事者 做理賠談判。】那現在都國賠定讞了,代位求償官司還打不打呀?讓原本3千多件代位求償的官司,本來還能再打國賠官司,以彌補代位求償之不足的,先是掉到剩200多人,堅持到底只求爽的,只剩區區的十五人。我從上次國賠判決書看到,市府請的法制局前局長許律師,現在要改稱為許副市長了,真是大富大貴有喔~代表市府主張,

原告已簽署賠償請求權讓與契約書,得否再向被告請求賠償?

按被害人向國家機關請求損害賠償係基於國家賠償法之 特別規定...足見,為保障債權人之受償權利,債權人原得依債務人資力、取償便利性等因素選擇對債務人中任一人請求清償,換言之,原告對不真正連帶債務人 之請求權乃係各自獨立,由此,原告殊無因讓與其對第三人之賠償請求權,即喪失對被告請求權利之理,是被告辯稱原告已將系爭氣爆事件財產上及非財產上請求權 讓與被告,故其已無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不得另向被告請求賠償等語,核屬無據,要不足採。

也就是說,就算這三千多件,含200多降到15人的高雄氣爆受害人,是既可以向榮化求償,或讓市府假好心代位求償,也能再自行向市府提出國家賠償,讓自己的損害盡可能得到回補為止。

當國賠定讞時,就能確證高雄氣爆案市府在後續處理時,顯有

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律師有得利吧?還是局長..或者該改尊為副市長?而善款,難道不是本來就該發給災民的?打國賠就不發,要簽代位求償 的才發,這算啥呢)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欸,大家自己評斷吧,原來可叫榮化全賠,否則人要去坐牢,看看現在搞成怎樣了)...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轉貼到此)

其實,我認為陳菊應該是知道「收受捐款也不影響受難者申請國賠的權利」的..不,她不可能不知道。根據新聞:

高雄氣爆罹難者 每人賠1200萬
高雄氣爆罹難者自救會長陳冠榮昨天在會場一度哽咽表示,氣爆獲得大家熱情善款45.6億餘元才能妥善慰助、復建,如今與罹難者家屬和解協議算告一段落,不知如何還這個人情債?他說,罹難者除可獲賠償金1200萬元,加上善款先給800萬元慰助金、社會局也給20萬元慰助金,共2020萬元,另還有慈善會、捐款指定等慰問金,總計超過2100萬元。

善款先給了罹難者一人800萬,再由陳菊向李長榮搞啥代位求償,太複雜以致我們所不懂的事,法院都說它沒罪,還要先賠出這麼一大筆,每人再賠1200萬,加上其他零星的款項,讓每個罹難者獲得超過2100萬元。

看到沒?陳菊這裡用行動證明:收受捐款也不影響受難者申請國賠(誤)..賠償的權利。

卻對其它沒罹難的受災者,用疑涉刑法的方式,逼他們簽署賠償請求權讓與契約書,拿到用善款當的賠償,就不得再去請求賠償。從高雄氣爆案捐款爆出爭議以來,一開始說是邱毅在黑陳菊,法院判出來沒黑。接著來到太魯閣號事故募款,先是小英說,

蔡總統今天說,政府該負責的事項,都會由政府預算辦理;所有的賠償支出,都不會來自愛心捐款。

我把它稱作「行善像在造業,小英抹黑陳菊?」。然後是衛福部的一個長官,衛福部次長李麗芬說,捐款民眾都可以指定用途,收受捐款也不影響受難者申請國賠的權利。我說這是

「收捐款可以照打國賠,小英又黑陳菊? 」直到連蘇貞昌都親自出馬掛保證,民間善款不會替政府賠償,更不影響受難者申請國賠的權益。我們終於知道,從來就沒有人在黑陳菊,而是陳菊自己在黑她自己。她在午夜夢迴時,可以捫心自問,當年氣爆捐款給她這樣用,對得起被她市府失職害慘的氣爆受害人嗎?還是對得起廣大台灣同胞嚇死人源源不絕,40多億善款的愛心呢?

.

註1:衛福部次長李麗芬12日表示,總善款的1/3將作為罹難者家屬扶助金。至於其他善款有人質疑「法律扶助」部分,不是要拿來請律師跟政府打官司吧?有關這一部,政院應派陳菊的前官員,如今為內閣要員的許銘春出來說明給大家笑一下。

註2:有人質疑「善款管理委員會」怎麼好像沒有災民代表,這一部,則是有請陳菊的高雄氣爆善款委員會的災民代表,還是自救會的前會長出來現身說法。所謂毒樹毒果理論,凡加害人又當大善人,最後總會變得很搞笑。或是弱弱相殘,像外勞欺負惡雇主要被看護的爸爸媽媽,小英要台電加開台中火力發電(按:空汙毒台中人,也毒台中電廠的人,明白嗎)。綠媒騙老百姓拼命罵李義祥等等,金庸小說神鵰俠侶有一幕是爸爸遊說女兒嫁給蒙古大官做小三,都是同一個概念。

註3:「藍議員控承攬高雄氣爆市府法律案 許銘春告了!」經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自字第 22 號刑事判決」應該是這個案子的判決:陳麗娜無罪。另一個藍議員羅智強則說:

為什麼高雄氣爆的善款,要有「一億三千萬」去做律師費用,一直是個謎,直到地院判決出來,高雄市府有四成責任,才知道,這一億三千萬的律師費用,是要去說服受災戶,接受對他們不利的「代位求償」。

這真是太胎溝了,像在罹難者身上撿拾甚麼似的,一整個教人噁心到爆。併此敘明。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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叛亂團體國民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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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4 10:54
關於李義祥刑責是否為「不作為殺人」,讓我想起哈佛大學Michael Sandel教授有一門透過網路與媒體轉播的探討正義課程,這課程提到一個已被很多人引用過的例子,假設一輛火車所駕駛正快速在軌道上行駛,而在軌道盡頭有五個工人在工作,駕駛員試著想要煞車,但卻做不到,因為煞車失效了,但右邊有條岔路只有一個工人在工作,駕駛員還可以控制方向轉向岔路,以撞死一名工人的代價來閃過五名工人,請問駕駛員是否應選擇轉向岔路?
我認為以上問題若把公共道德與法律分開來來考慮,答案是不應轉向岔路,火車駕駛員的法律義務源於公共道德因此必須拯救軌道上工人,假設決定否應選擇轉向岔路的人不是火車駕駛員而是可遙控火車的人,可遙控火車的人選擇轉向岔路就是故意殺人,可遙控火車的人不選擇轉向岔路也不算「不作為殺人」,因為只有火車駕駛員才負有拯救軌道上工人的義務也才有可能構成「不作為殺人」的罪責。問題在於火車駕駛員無法將法律義務與公共道德分開來,所以李義祥刑責是否為「不作為殺人」就傷腦筋了。
jun5238(jun5238) 於 2021-04-14 11:22 回覆:

凡人,都是愛惜自己生命,就算是幾秒的生命也好。有一個據說是納粹做的人體實驗,他們觀察毒氣室的屍體,總是堆成金字塔狀,且最上頭總是身強力壯的人。推論是當弱者倒下,強者就踩著弱者墊高自己,好多吸到一些空氣,直到毒氣瀰漫而死。這也就是太魯閣號,當工程車落下,唯一可以救援,讓阿好衝進前一個隧道內,爭取煞得住車的16秒,阿好卻只在隧道口大叫警示。換言之,整車人的命運在工程車事故時就已注定,跟李義祥再做甚麼或不做無關。(當然更跟事後帶風向的甚麼弊案,阿好是個逃工等沒半點關係)。問題是

1、工區為何沒有警戒或降速?2、預警系統為什麼失效或不做?3、是誰准開賣站票?

以上三個問題,才是太魯閣號事故兇手。


狐禪
等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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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4 09:26
狗吃屎募的款,可以拿來買草紙嗎?

烏魚
2021/04/14 09:01
大家要注意善款會不會被政府黑白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