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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言論自由,就沒有總統
2020/11/25 16:59:34瀏覽1021|回應5|推薦1

總統府被指介入52台寰宇換華視?蔡英文:捕風捉影
蔡總統今天在民進黨中常會前接受媒體提問,記者問及,中天新聞關台造成四百多位員工失業,蔡總統說過勞工是心中最軟的一塊,但蔡在任內關新聞台,身為總統是否願意捍衛言論自由?
蔡總統表示,她的態度是不會介入,她的態度是尊重獨立機關依法審查做的決定,這次NCC按照法規審查換照,牽涉到是否有員工失去工作的可能性,這事情要依照勞動相關法規處理,政府一定會要求相關部會,會請勞動部門多加關切。(轉貼到此)

所謂口言善,身行惡,說的就是蔡英文這樣的人。她說她的態度是不介入,給大家看看她上一次也說不介入的黑歷史,

管爺「520通牒」 蔡英文:那不是要求總統做政治介入?
蔡英文笑說,「如果這是威脅,那每天威脅總統的事都在發生呀!」管中閔是台灣大獨董、張善政台灣大董事、蔡明興也是台灣大副董事長,這裡面的利益衝突及迴避是非常不避嫌,如何看台灣大學和財團之間的糾結?教育部在前階段對此事已有著墨,尊重權責機關教育部,身為總統不會有自己看法。主持人追問總統「不會要求教育部在520前解決這問題吧?」,蔡英文笑說,那不就真的是政治介入?

剛說完「那不是要求總統做政治介入? 」說的好像不介入。下一段隨即自己打臉,根本就是在做上位的法律指示。蔡英文笑說..管中閔是台灣大獨董、張善政台灣大董事、蔡明興也是台灣大副董事長,這裡面的利益衝突及迴避是非常不避嫌。

回頭再看記者問的是「蔡在任內關新聞台,身為總統是否願意捍衛言論自由?」蔡英文竟說,「她的態度是不會介入..會請勞動部門多加關切。」這不就證明兩件事,

第一,的確就是要在她任內關新聞台。第二,身為總統的她不願意捍衛言論自由。

當一個民主總統,被人民選出後,竟然就背叛人民,侵犯憲法「人民有言論自由」,還大言不慚說「威權時期大家都是選擇服從」,又忍不住自爆心情「資訊操縱一直以來是獨裁國家用來破壞民主國家的的工具」,把自己想成獨裁國家的總統,忘了憲法跟人民..她心中還有人民就好了..關新聞台就是遂行她把資訊操縱當工具,好用來破壞台灣這個民主國家。

回頭再看【播報「韓國瑜新聞」太多被罰160萬元 中天告NCC敗訴】的這個判決文寫得有多怪...

中天說,關於原告主張衛廣法第27條第3項第4款「事實查證原則」、「致生損害公共利益」規定之要件,無法令人理解,製播節目時難以預見,顯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部分。
(評:不是這樣嗎?比如說闖紅燈罰800,這是明確,不認真開車罰2百到2萬,就不明確,其理至明。故不想被罰錢就不會闖紅燈,被罰也乖乖接受,但說不認真開車罰1萬,不服氣回罵,再罰到2萬,最後再以被罰太多槍斃..吊銷駕照,終身不得開車,則是獨裁國家的鬼法律。NCC說的「事實查證原則」應該跟「紅燈」一樣明確,並須舉證有「致生損害公共利益」,誰看了賠錢,賠了多少,還須超過3人(含)始謂公共。)

法官說,1...釋字第777號解釋意旨綜整略以:「基於法治國原則,以法律限制人民權利,其構成要件應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使受規範者可能預見其行為之法律效果,以確保法律預先告知之功能,並使執法之準據明確,以保障規範目的之實現。依本院歷來解釋,法律規定所使用之概念,其意義依法條文義、立法目的及法體系整體關聯性,須為受規範者可得理解,且為其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始與法律明確性原則無違(本院釋字第432號、第521號、第594號、第617號、第623號、第636號及第690號解釋參照)。」

2...至所定事實查證原則,參酌司法院釋字第五百零九號解釋意旨...(評:這..這不就是在說「真實惡意原則」嗎,難不成法官待會兒要用到?)

3...(評:這段是說新聞台管新聞的人很多..不得有製播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情形的規定,就應該能理解且並非難以預見...這是在說甚麼啊?蔡政府人更多,就沒人開錯記者會,甚麼萊劑美牛了嗎?)

4...(評:這段是說立法機關對這條「事實查證原則..致生損害公共利益」很重視,不知道這段講來幹嘛)

5綜上,本院認為立法者在衛廣法第27條第3項第4款運用「製播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之文字規定,其意義並非難以理解,且受規範者即包括原告在內的衛星廣播電視業者,可以從法條文義、立法目的及法體系整體關聯性予以理解,且為其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符合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法律明確性之判斷標準,即與法律明確性原則無違。故原告主張衛廣法第27條第3項第4款「事實查證原則」、「致生損害公共利益」規定之要件,無法令人理解,製播節目時難以預見,顯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等語,顯屬誤解法律規定而無足採。

我的老天爺,全部都是套套邏輯:「因為你犯罪,所以你犯罪被罰」。中天一直說他被罰,不理解「製播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之文字規定。法官就再把法條與相關沿革,大法官釋憲文重說一遍,好像多說幾遍就能叫別人理解,裁判品質很一般,還好所舉兩條大法官釋憲文都說得很有「法律明確性原則」。509號文是講「真實惡意原則」,要故意造假誹謗才算。777號文講明確性,要使被罰者能預見,中天就說他不能預見...

(像隻血蝙蝠,這個故事是說,蝙蝠國鬧飢荒,到處都找不到血吸,此時從外頭飛回一隻滿臉是血的蝙蝠,乖乖,血都吸得滿臉了,眾蝙蝠纏著問去哪裡吸的,血蝙蝠一開始不願說,後來被纏煩了,就帶著眾蝙蝠飛,一段路程之後,血蝙蝠遙指遠處,有沒有看到那邊有株大樹,「血在那裏嗎?」「開玩笑,這麼大棵誰會沒看到?」血蝙蝠悠悠的說,「啊我就是沒看到哇」)

啊中天就是不能預見哇..假如他能預見這條新聞會被罰,再由此被罰,衍伸出一再被罰,像歐陽鋒的蛇毒,一直蔓延到整個大海..使中天因而關台,槍斃掉他,那他還會報這條新聞嗎?

最後大法官說「須為受規範者可得理解,且為其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可是都跟法官判決無關,法官把這段釋憲文擺這裡,像是擺著好看。如英文的插入句,有沒有擺都不影響主詞、人稱、整個句子的意思、結論或判法。再說一遍:

中天說他不理解且沒得預見,法官就說他應該理解且預見。但是依照釋憲文,叫他用司法審查來加以確認時,法官竟說...

五、本院之判斷:...6、...在18.節目、廣告內容妨害兒少身心健康或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方面,普通、嚴重、非常嚴重之區分分別是依相關審查會議或「廣播電視節目廣告諮詢會議」建議核處,其違法情節「普通」、「嚴重」、「非常嚴重」者。(本院卷一第285-287頁);在19.製播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方面,普通、嚴重、非常嚴重之區分也同樣分別是依相關審查會議或「廣播電視節目廣告諮詢會議」建議核處,其違法情節「普通」、「嚴重」、「非常嚴重」者。(本院卷一第287-288頁),並不是以播送之時間或次數作為區分標準,從而,被告據以行政裁罰,即應尊重。

也就是說經大法官解釋及法官認證,NCC的裁罰確屬不能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違背777號釋憲文說的法律明確性原則。除此之外,還有兩個反證。

第一,中天說:立法院於105年1月6日修正衛廣法,將「事實查證原則」納入該法第27條規定,但遲遲未有明確之標準,被告於做成本件處分「後」,在108年9月11日研訂「違反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處理要點草案」,將事實查證參考指標分五大項,分別為「宣示」、「查證」、「提報」、「呈現」和更正,故衛廣法第27條第3項第4款事實查證原則不具法律明確性原則亦為被告所自承。

(評:這是一種大水庫理論事後的概念,像是丁怡銘誹謗萊劑美牛,事後澄清就沒誹謗,小偷偷完放回就沒偷..但這個理論是錯的。NCC「事實查證原則」不明確,事後補上「違反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處理要點草案」,就說他罰中天的事實查證很明確。)

法官說,8、(1)查,本院依據大法官解釋所建立的判斷標準,認為衛廣法第27條第3項第4款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已如前述。(有嗎?我不是證明沒有了,喔,把釋憲文抄一抄就能說有符合喔)..(2)可知被告並未因此自承「事實查證原則」不具法律明確性原則,反而是希望藉由擬定違反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處理要點(草案),促請業者製播新聞應注意「真實」...。故原告主張被告研訂違反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處理要點(草案),是自承衛廣法第27條第3項第4款「事實查證原則」不具法律明確性原則等語,實屬誤解法令,不足採信。(評:那法律也不用先立法,只要判罪後,裝模作樣找學者來開會,就可知立法者不是自承法律不足,反而是希望藉此還沒立好的新法草案來使判決更好。)

第二,邀天之幸,還好中天真的有違反事實查證原則的新聞被罰到,恰可跟其他沒違反也被罰的新聞對照,中天違反被罰的是「關西機場沒被罰,說成被罰」,這夠明確吧。另外兩個被罰的,大家都說是西廠才幹得來的傑作,一個是鳳凰雲,被判違反公序良俗,那媽祖相關新聞算不算?甚麼是公序良俗,不先定義明確,如何知道有無違反?

另一個是『協助?盯場?直擊星國大使忙碌低頭回報』標題,並出現『盯場』等字眼,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規定,裁處新臺幣60萬元。連『盯場』兩字都不明確了(按:協助?盯場?不但是選擇題,還都有加問號,非事實陳述),不是「事實」陳述,是要如何違反「事實」查證原則?更未見舉證有「損害公共利益」的情事啊。

那要如何證明它真的違反事實查證原則?很簡單,就是NCC開罰的是別件,中天卻說是這件,是真實惡意,故意說錯,符合509號釋憲文,不是嗎?

根據憲法第11條,人民有言論自由。又在第23條說,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這是甚麼意思,就是你的自由是以不侵犯他人自由為限制,當你的自由侵犯他人自由,就可以有法律限制住(除..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限制掉你超過,侵犯到別人自由的部分,可不是就此殺掉你,判你死,像中天就是關掉他的新聞台,不讓他發言報新聞,把人民的言論自由扼殺掉,其理至明。

從這份品質一般般的判決文,行政法院竟鸚鵡學舌,像吃到蔡英文,蘇貞昌的口水,也說要對NCC的裁罰「即應尊重」,但777號釋憲文說法律明確性原則,卻是「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的。大家看看,蔡英文為關中天,搞得黃鐘毀棄,瓦釜雷鳴,把台灣整個變成甚麼樣了,這還是民主國家嗎?

當記者問蔡英文,在她任內關新聞台,身為總統是否願意捍衛言論自由?這是在問憲政層次的問題,要蔡英文拿出民主國家的風範,守護憲法的總統高度再來發言,但她只會說不介入,尊重NCC,擺明就是不管憲法規定,關新聞台迫害人民言論自由的獨裁惡行。當一個民主選出來的總統,反過頭摧毀民主自由的堡壘與基石時,她就不夠資格再當民主總統,這只是一個獨裁者,我們台灣不需要獨裁者,請蔡總統趕快下台。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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狐禪
等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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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6 11:08
言論母狗管,自由母狗汪。

台北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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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6 08:26
5238分析的很有條理,
但一般人習慣藍綠、統獨、善惡、是非,二分法,只要和我"不同國"就是敵人,就錯的;
只要媒體都同一邊,
那麼人民聽到、看到的,綠色是對的,獨立是正義的,那麼選舉綠必大於藍或白,綠繼續執政。

看看5238的文章,只有少數人按讚,可見一般。

11
2020/11/25 20:37

「蔡在任內關新聞台,身為總統是否願意捍衛言論自由?」蔡英文竟說,「她的態度是不會介入..會請勞動部門多加關切。」

---}

以二戰 Bastogne 戰役 美軍身陷重圍 美准將麥考利夫回絕德軍招降之回覆

NUTS!

恭送蔡


jun5238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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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5 20:00

這份【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737 號判決】判決書,愈看愈覺得有趣。除了法官引777號釋憲文說明確性原則為『1、須為受規範者可得理解,2、且為其所得預見,並可3、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始與法律明確性原則無違。這三點病為法官引述應為法官深知。唯當法官說NCC裁罰不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時,判決文卻說「被告據以行政裁罰,即應尊重」,其中1,2,中天說不理解,不能預見,法官偏說中天可理解,也能預見,難道法官是中天肚子裡的蛔蟲?這我且不去深究,但第3點說的明明是要法官實質審查『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法官卻說尊重NCC,這代表司法不能審查,BINGO!證明確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裁罰自始無效,裁罰都無效了,蔡英文還敢違憲關中天?

jun5238(jun5238) 於 2020-11-25 20:20 回覆:

法官說,3、原告主張製播新聞是按被告108年3月27日官方網站公布之公開資訊中原告確實共被罰百萬元及被命改正之事實製播,以新聞標題作為電視新聞鏡面元素之一呈現予觀眾而未違反事實查證原則部分:⑴、經查,依被告108年3月27日兩份新聞稿所示,對原告的裁處包括兩個部分,其一是中天新聞台108年2月28日播出之「中天晨報」關於駐星大使盯場之報導,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規定,裁處60萬元。其二是中天新聞台108年2月18日新聞關於鳳凰雲之報導違反公序良俗與事實查證原則規定,裁處40萬元;兩者合計裁處100萬元。至於中天新聞台大量播出韓國瑜新聞與自律規範不合等情,依衛廣法第43條第2項規定命為必要之改正措施,原告並未因此遭受罰鍰。可知裁處罰鍰與改正措施兩者所依據的事由以及所發生的法律效果明顯不同,並非難以分辨。原告於製播涉己事務新聞節目時,更應謹慎注意報導之正確性。

法官講的邏輯很怪,蓋駐星大使盯場及鳳凰雲兩條,NCC說是違反事實查證原則,鳳凰雲多了違反公序良俗,合起來裁罰百萬,但中天說他不理解也不能預見,依777號釋憲文還要經中天提告司法審查確認才行,所以中天認為NCC裁罰的理由不是事實,報出來才叫「違反事實查證原則」。但「報韓新聞太多」「NCC重罰中天百萬」,則是大家明確公認的事實,中天也能理解跟預見,既然不提告也不用經法律審查確認,所以中天這樣報導才是正確。況且中天是在報導NCC重罰中天百萬,NCC裁罰的片面仍在爭訟的理由是甚麼嗎?既然中天報的不是裁處罰鍰與改正措施的事由新聞,何來法官說的更應謹慎注意報導之正確性。

jun5238(jun5238) 於 2020-11-25 20:28 回覆:

法官接著說,...卻以字幕宣稱報導韓國瑜新聞太多、NCC重罰中天百萬,使人誤會因報導韓國瑜而被罰,加上主播、記者的旁白,所引用的學者說法,整體觀察可認並未本於事實作正確之呈現,而是以部分事實或剪輯影音片段,連結於其他事件或陳述,而造成事實之扭曲,或誤導民眾認知,違反事實查證原則,對涉己事務如此扭曲報導,嚴重違反新聞專業。

中天就是認為NCC裁罰理由扭曲才提告,像盯場又不是在陳述事實,何來「違反事實查證原則」。鳳凰雲更像在說故事,寫小說,何來「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說成「違反公序良俗」,那所有「媽祖」新聞以後還能不能報?中天就是認為「報韓太多」「被罰百萬」,觀眾自己連或中天連都無妨,依照真實惡意原則規定,只要中天認為沒做假害人就不罰,法官明明有引述釋憲文509號,怎麼後來都沒用到?

jun5238(jun5238) 於 2020-11-25 21:56 回覆:
綜上,整個判決看下來,感覺法院角色有點錯亂,像是NCC另一個律師,又像把NCC看成法院的一審,在中天與NCC爭訟時,法院應該站在中間,我來打個比方,就像是中天報新聞,NCC覺得陳述不實,就告誹謗,這是憲法言論自由唯一受法律限制的部分,即除非有真實惡意,故意假造害人才算,到了法院,舉證責任是NCC,要由他舉證中天報新聞有誹謗,除了關西機場報錯,其他官員盯場,鳳凰雲都是形容詞,不是陳述事實,當然更沒有不符事實查證的問題,誹謗就無罪了,就是這麼簡單。可是這裡法院卻跳進來,把NCC的提告當真實,再找理由證明,這才出現套套邏輯,舉釋憲文時不是沒用到(509號釋憲文真實惡意原則),就是自打臉(777號釋憲文明確性原則第三點)。我是很好奇,不論是NCC委員或法官,難道不清楚這個關中天違憲案,涉及到許多人身家財產,像是員工及家庭安置問題,老闆即股東權益問題,系統商及消費者合約問題等等,將來萬一要國賠,可不是全民賠,而是這中間許多無辜善良的公務員,豈可不慎哉。

污水
2020/11/25 18:00
我只知道沒言論自由人民很難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