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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7 00:14:05瀏覽3287|回應6|推薦7 | |
出版自由,作為最重要的自由堡壘 ,不得被侵犯。---麥迪遜 有看過美國電影,在開聽證會畫面的,相信都會對日昨蔡政府審查中天換照公聽會的情形,難以置信。蓋美國的聽證會形式,通常都是由個參議員擔任主席,旁邊坐一些學者專家,並不發言。然後主席針對一些疑點,對被聽證的人提出詢問,給被聽證者充分時間暢所欲言。哪有像蔡政府開的,簡直慘不忍睹,活脫像共匪在搞文革,把學者專家想成紅衛兵就成了。主席一次請來三個,沒有民意基礎,更無民主素養。把時間幾乎都給紅衛兵..誰知道那些學者是打哪兒找的?有沒有受法治國的訓練啊。讓他們輪番發言批鬥被聽證者,卻不給被批鬥的主角發言抗辯,主角偶爾岔得話,主席馬上說消音。 原來啊,從事後新聞報導可知,中天律師一人,竟然KO掉整個蔡政府跟他們請來的專家學者... 換照聽證會 中天律師提9理由指NCC裁罰不當 時間一到就趕緊停,給中天律師全講破,回頭老闆還管不管飯? 其實依據憲法,蔡政府沒有任何權力可以關人家的新聞台(一種故意或過失,混淆形式審查跟實質審查的差異。比如每隔幾年需換駕照,沒人在審你罰單多寡說要撤照的啦)。像是憲法第 11 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所謂出版自由,就是新聞自由,這個權力是屬於人民,不是政府的,政府未經司法有效判決,不能剝奪,否則即屬違憲,違憲的處分亦無效。大家知道,我們的憲法是參考民主先進美國的,請看維基百科,美國對這條憲法的描述。美國權利法案第一條修正案: 國會不得制定關於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國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和向政府請願申冤的權利。 權利法案作者麥迪遜並補充道:出版自由,作為最重要的自由堡壘 ,不得被侵犯。 還有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關新聞台,就是侵犯新聞台員工的工作權,新聞台老闆及股東的財產權,其理至明。美國權利法案第四條修正案說,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財產不受無理搜查和扣押的權利,不得侵犯。這就是在保障人民財產權。還有權利法案第七條修正案,在普通法的訴訟中,其爭執價值超過20美元,由陪審團審判的權利應受到保護。也跟財產權有關。 至於蔡政府把裁罰過的案件,再撿回來作為關台撤照的理由,很明顯違反「一罪不二罰」原則。美國權利法案第四條修正案: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行為而兩次遭受生命或身體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證其罪;不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被剝奪生命、自由或財產。不給予公平賠償,私有財產不得充作公用。 綜上可知,蔡政府若關新聞台,除了違反中華民國憲法第11條及第15條。還一口氣牴觸到美國立國精神的普世民主價值,權利法案的許多條,從而與舉世的民主國家背道而馳,漸行漸遠,反而是向北韓或共匪這樣專制獨裁的邪惡政府靠攏,最終亦將同其死敵共匪一樣,為世人所唾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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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