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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馬的!又把高雄氣爆的國賠金主說錯了
2017/11/10 01:38:01瀏覽928|回應2|推薦3

某甲和某乙是好朋友。某甲有個壞習慣,老把「他馬的」放在句子前,當口頭禪,搞的朋友愈來愈少。某甲決心要改,請某乙當見證:「如果我再說一次『他馬的』,馬上被雷公打死。」某日,某甲和某乙去爬山,某甲一不小心踩到一坨狗屎,失口說了一句:『他馬的』。此時忽然風雲變色,雷聲大作,乓鏘一聲,把某乙打死了。某甲驚魂甫定,只聽半空中雷公生氣的說:『他馬的』打錯人了!----網路笑話。

新北拒賠八仙塵爆 段宜康諷「只說漂亮話」】立委段宜康:「朱立倫先生可以在去年告訴我們,他們會盡力協助,然後在今年7月24日拒絕國賠,理由是塵暴並非因為場地,而是不當使用粉塵,如果沒有那個場地,怎麼會有那個粉塵。」立委更直接點名觀光局、內政部和新北市府該負責任,要求比照高雄氣爆向政府請求每位罹難者1200萬國家賠償,新北市府承諾提供一切法律援助。

所謂公平,是所有立委說的話一律平等,但是段委員說的話,就比邱毅的更平等。我在上一篇【說「蔡英文幫兇中國統一台灣」不是誹謗之邱毅篇】提到邱毅因為對陳菊處置凡納比風災不善稍加質疑,被陳菊告誹謗接近八年,日昨才無罪定讞的慘事。光看誹謗罪的無罪定讞,段委員就比邱毅公平多了,

『一審判段有罪後,段宜康上訴二審,聲請傳喚民進黨前立委邱創進、黃文玲堂兄黃上揚及黃上揚友人林煥宗作證,黃上揚證稱,「叔叔黃石城告訴我,說蕭景田支持黃文玲,大家拚一點,機會很大」;林煥宗則證稱,與黃上揚聊天,黃說「叔叔告訴我,蕭景田對黃文玲有出錢出力」,他有把這段話告訴段宜康。二審法院都認為,三位證人均表示段在發表臉書內容前有向他們求證,加上邱、林是段宜康多年好友,政治立場較一致,沒必要說謊誤導他,改判段無罪。』

三審無罪定讞還比二審定讞的快。結果這裡我們就看到,噗哧!段宜康委員又來亂說話了,說啥:

【要求比照高雄氣爆向政府請求每位罹難者1200萬國家賠償】

好的,我在上一篇提到,假如邱毅也學段宜康那樣用聽說來的當成舉證,在凡納比風災誹謗案早給陳菊告個稀巴爛了。邱毅還不止這樁被陳菊告,還有好多樁被陳菊告誹謗的官司,堪稱只要敢講到陳菊一次,陳菊就告邱毅一次的地步,所以還有一樁高雄氣爆誹謗案,官司不知道定讞沒?請看:

陳菊告邱毅勝訴 法院判邱毅登報致歉】向來以爆料著稱的國民黨籍前立委邱毅, 在2014年8月25日參加TVBS「九合ㄧ破百倒數特別企劃」節目時,指稱高雄市長陳菊發放八一氣爆災難救助金時,「先發綠、後發藍」,高雄市府不滿而 提告要求邱毅登報道歉,經高雄地院審理後,14日判決高市府勝訴。法院要求邱毅登四大報刊登半版道歉啟事一日,全案可上訴。

我在GOOGLE陳菊因高雄氣爆誹謗案告邱毅時,赫然發現我自己曾寫過的【氣爆案國賠,貪污圖利罪呢?

2016/11/16 16:25
震驚全台的高雄氣爆案,造成高雄市民楊伯祿停在路旁的轎車受損,國家賠償官司一審判賠4萬元,高雄市政府以未調查當事人是否適格及判決違反證據、論理及經驗法則為由上訴,二審合議庭認為,原審判決無誤,駁回上訴定讞,市政府一定要賠。

回顧這則新聞前身...

災戶楊伯祿說,市府說「代位求償」從寬認定根本就是騙局,一開始說死亡可獲賠償1200萬元,現在只剩180萬元,他的車子被炸翻,只估3萬元,落差太大,乾脆撤回代位求償。

後來,有200多戶受災戶不滿代位求償的結果,紛紛向高雄市政府請求國賠

上 個月底,請求國賠的200戶受災戶,陸續收到市府寄出的「拒絕賠償理由書」,受災戶因此不滿,指控高雄市府將責任推給中央。高雄市府法制局表示,市府尊重 受災戶的選擇和權利,也都接受。法制局主任秘書尤天厚則指出,於法的立場,如果市府以國賠處理求償,就要拿人民納稅錢賠償,等同市府為氣爆肇事者除罪,屆 時市府恐無立場再和肇事者做理賠談判。尤天厚也說,從法律因果關係的影響而言,市府實在沒有立場接受國賠聲請,再者,市府也認為氣爆處理過程站得住腳。

到最後,只剩下包括楊伯祿的15名受災戶對高雄市政府提告國賠,其中楊男車損提告國賠求償10萬元,高雄地方法院判獲賠4萬元;高雄市政府上訴,高雄地院合議庭認為上訴無理由,判高雄市政府敗訴確定。

我想大家一定覺得很奇怪,幹嘛只差一萬,災民非打完國賠,贏了還覺得很爽,而市府更奇怪,善款募了45億,律師費動輒就花掉好幾千萬,竟然連這一萬塊的差額還要上訴到底,市議員說:

陳 麗娜質詢指出,許銘春原為「許銘春聯合律師事務所」負責人,後被陳菊拔擢進市府擔任新聞處長、法制局長約4年半時間,2013年8月離職後,許銘春重新回 到「許銘春聯合律師事務所」擔任「負責人」,卻接受市府委託處理氣爆案國賠官司,質疑許銘春接案的適法性,要求移送檢調釐清真相。陳麗娜說,氣爆案發生, 有公有設施疏失等問題,高市府應負國家賠償責任,災民被逼走上訴訟之路,但贏了一審後,市府卻不認錯,也不認賠,對市府作法予以嚴厲譴責,要求市府撤回上 訴,該賠給災民的馬上就賠。

現在第一樁國賠定讞的官司下來,真相也全都呼之欲出,先給大家看一段法律條文,貪污治罪條例

第 6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
二、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
三、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未遂犯罰之。

本 來,這些災民就可以既對肇事者,也就是榮化公司,雖然我不認同...還有連帶被雄檢起訴到的其他人,高雄市政府自己這堆肇事者綜合體求償,這一段,也就是 市府用百姓樂捐的45億善款,不直接依照損害比例補給受害人,而是巧立名目,取了一個代位求償的名稱,說是把善款依照市府自己估的損失賠給受害人,然後再 打官司向肇事者綜合體求償,想當然耳的錢能少估就少估,大家只要把代位求償的人想成榮化就懂了。這一部份說有多荒謬就有多荒謬,簡直到了一種樂陞案... 蛤?前頭那個兆豐案的

荒腔走板,匪夷所思

的 境地。我且不說它,光看後一部,災民還是可以對市政府單獨提告國賠,可是市府不知 道用盡哪些手段,掰出一些叫人聽不下去的理由,【如果市府以國賠處理求償,就要拿人民納稅錢賠償,等同市府為氣爆肇事者除罪,屆時市府恐無立場再和肇事者 做理賠談判。】那現在都國賠定讞了,代位求償官司還打不打呀?讓原本3千多件代位求償的官司,本來還能再打國賠官司,以彌補代位求償之不足的,先是掉到剩 200多人,堅持到底只求爽的,只剩區區的十五人。我從上次國賠判決書看到,市府請的法制局前局長許律師,現在要改稱為許副市長了,真是大富大貴有喔~代 表市府主張,

原告已簽署賠償請求權讓與契約書,得否再向被告請求賠償?

按 被害人向國家機關請求損害賠償係基於國家賠償法之 特別規定...足見,為保障債權人之受償權利,債權人原得依債務人資力、取償便利性等因素選擇對債務人中任一人請求清償,換言之,原告對不真正連帶債務人 之請求權乃係各自獨立,由此,原告殊無因讓與其對第三人之賠償請求權,即喪失對被告請求權利之理,是被告辯稱原告已將系爭氣爆事件財產上及非財產上請求權 讓與被告,故其已無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不得另向被告請求賠償等語,核屬無據,要不足採。

也就是說,就算這三千多件,含200多降到15人的高雄氣爆受害人,是既可以向榮化求償,或讓市府假好心代位求償,也能再自行向市府提出國家賠償,讓自己的損害盡可能得到回補為止。

當國賠定讞時,就能確證高雄氣爆案市府在後續處理時,顯有

意 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律師有得利吧?還是局長..或者該改尊為副市長?而善款,難道不是本來就該發給災民的?打國賠就不發,要簽代位求償 的才發,這算啥呢)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欸,大家自己評斷吧,原來可叫榮化全賠,否則人要去坐牢,看看現在搞成怎樣了)...對於主 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轉貼到此)

顯見段宜康應該又是聽說錯了,新聞明明就說【180萬元】,哪來的高雄市政府給國賠1200萬這樣的情事呢?究竟段宜康委員這個1200萬數字是打哪兒聽來的?且聽下回分解。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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狐禪
等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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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0 13:25
52,狗聽到放屁就等著吃屎,這科學嗎?

烏鴉
2017/11/10 12:07
高雄氣爆案的後續還有得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