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提問題二,分兩部分:在我前面四篇關於「日本應向我台灣人認罪」之文中,也都已提及,此處所談到「日式保甲制度」,請參考之,不做太多重複,此除解答外,稍申述之。 它是一個台灣歷史,以至戰後,美國東南亞政策失敗的問題與資料混合的問題: 戰後,美國在台灣推動的農復會工作,一般而言是成功的;但是當它意圖把在台灣的做法轉到東南亞地區時,就會發現台灣模式無法適用於各地──在美國看來都一樣,我們的專家也覺得應該可行‧‧‧其失敗之原因何在? 論者有本土派,稱我台人的優越性;有政治迫害派,說由於台灣有二二八,有土改摧毀地主;東南亞沒有‧‧‧ 我們島嶼在美國獲得美國農業經濟年度論文奬殊榮的李登輝,在其得獎論文中強調日據下農業經驗的重要性;特別指出警察對於農業發展的貢獻,以及種種投資的增加,所謂── 「警察駐在地方上並且有效地參與農業推廣的服務工作。」〈「台灣農工部門間之資本流通」,李登輝著,台灣銀行經濟研究室編印,頁22〉 「1920~30年的十年中,‧‧‧由於大量之水利投資,全部農地之灌溉比率增至53%,土地生產力增加兩倍,農產品的總銷售率約達七成,在融通此項大量投資方面,地主與農民仍擔當重要的任務,對投資所增加的所得,他們分得較大之比率。有利的農業交易條件及技術改進的利益,為促進他們投資的因素。」〈同前書,頁127〉 要知道,美國在二戰後,富有無匹,獨強於世界;無論推動改革或政變,只要對於其全球戰略有利,皆在推行。我們的土改若非有美國支持軍事與資金,也不可能進行──當時先在日本,以盟軍〈中華民國有參與意見〉共同在改革日本舊日社會結構的目標下進行;因而,台灣模式在島上的成功,當然就成為各國仿效的對象;有美國的奧援,何以在他地區無法成功‧‧‧其原因何在? 我們應該細看前引那受皇民化甚深的李登輝的那兩段論述,其中隱藏了什麼?──它沒有揭發那極重要的、在日本警察嚴密操控下的「日式保甲制度」──李輕描淡寫的所謂「警察駐在地方上並且有效地參與農業推廣的服務工作。」,是怎樣的服務啊? 那是透過保甲制度強制負責各種額外的勞役,不參加這種勞役就要罰款,農民必須以米穀出售換取金錢‧‧‧泥人在前格子所引的就是當時的報導: 「……然立法之精神,決不以保甲為自治體,定其規約者,非權利,乃義務也。……此非因自己之意志,皆由官廳之強制命令……人民加入規約,而竟不知規約為何,如保甲役員之運用者,亦難理解此複雜之規約……偶由警察呼保正,示以某有違反保甲規約,……,命其要捏保正甲長全體之印,始知之,唯命是從而已。然後……,則強制徵收,不完納者,處以勞役,任警察之使喚……或以甲內連座責任,負擔其納付之義務者,此非奇妙之制度乎?……此外,人民直接叫苦者,乃保甲費也,保甲費分為經常、臨時之二種,經常費則一保一個年,約徵收百圓內外,執行保甲事務上所必要之費,悉受地方長官之認可而徵收之。其他保甲之雜費,則臨時費者,依警察之指揮,隨時徵收,常比經常費更加徵收四、五倍,此所謂不明之費用,若滯納之時,遂依規約處分之。……其不得當也明矣。」 「保甲制度分明是不合時勢的,應當要跟早撤廢的……怎麼樣當局仍然極力要維持著?……像縱貫道路那樣的大工事,全都是拿這個東西來徵役了無數的苦力工而造成的。又高雄州潮州郡下的道路,稱揚是全台第一的,也是仍然埋伏著保甲制度的妙用!……倘若一日不去做工,便罰金一圓,單單第一保每月所罰的不下30人……」 「奉仕就是社區勞動服務,大家都要去做,內容是修路造橋,不做會被打,有的人勞動一個月都沒有回來,自己帶一個碗公去吃飯,勞動是義務,採輪流調動,有時要去二至三個月。」 換言之,我台人在日據下是長期生活在無償勞動之下,嘉南大圳的渠道的維護也是其主要工作之一‧‧‧東南亞國家沒有這樣的「勞動習慣」‧‧‧美國的農業援助當然不可能獲得與我們島嶼一樣的成果! 因而,農復會奉派指導東南亞農業發展的人員,乃有如下的紀錄: 「全省用灌溉水之農民義務勞動經常養護與自己田地有關之小水路。水費交予水利會,而非政府收入。其他亞洲國家所遭遇之水利工程管理問題,在台灣不成問題。」 以上的解說,您能理解麼? 此外,日據下我台灣先民平均死亡年齡問題,統計資料可見於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於1946年底印行之「台灣五十一年統計提要」。該資料主流學者多不引,可見於拙著「自惕的主體的台灣史」之附錄部分。〈該書影可見於泥人相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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