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完全破解廢除死刑的部落格"破佛正見2
2013/05/20 16:47:57瀏覽1201|回應0|推薦0

有關戒律的問題,建議諸位網友自行向埔里正覺精舍果清律師及天因法師請法.
各位網由如果要向果清律師或天因法師請法,請直接在每日下列時間直接以電話請法即可!!
上午06:40~07:30
中午11:45~12:30
下午17:00~18:00
晚上08:15~08:30
正覺精舍電話:049-2931907
果清律師每周日下午3時以後至周三下午5時在埔里圓通寺
埔里圓通寺監院性德法師也是學戒多年並飽讀經藏,及任果清律師侍者多年,並隨侍護關.
圓通寺電話:049-2914595
正覺精舍及圓通寺是臺灣專門弘傳戒律的道場!!

"完全破解廢除死刑的部落格"專會斷章取義拆解經文及他人的文,截取一小段,穿插其自以為是的文,達到扭曲文義的目的,例如,經文中:
"[0941a21] 「餘上七種殺,說犯與不犯,同如上火坑。若人作人想殺,是罪不可悔;人作非人想殺,人中生疑殺,皆犯不可悔;非人人想殺,非人中生疑殺,是中罪可悔。"

故意不說殺戒有犯無犯判定關鍵在"若人作人想殺,是罪不可悔;人作非人想殺,人中生疑殺,皆犯不可悔;非人人想殺,非人中生疑殺,是中罪可悔。"也就是"知不知道是人及有沒有知道會致人於死的想殺疑殺"!!至於有無嗔心或殺人方法或致死原因,只會構成犯輕或犯重的差別!!
如經文通遮殺人及非人"若人作人想殺,是罪不可悔;人作非人想殺,人中生疑殺,皆犯不可悔;非人人想殺,非人中生疑殺,是中罪可悔。"

一般人有殺到人就一定有罪!但是若殺的不是所期望的人,則犯的罪會有差降!!如經文:若居士作方便欲殺母,而殺非母,是中罪可悔;若居士欲殺非母,而自殺母,是犯中罪可悔,非逆。
若居士方便欲殺人,而殺非人,是中罪可悔;若居士作方便欲殺非人,而殺人者,犯小可悔罪。

以及故意曲解經文中

"「若人捉賊,欲將殺,賊得走去。若以官力、若聚落力,追[5]逐是賊,若居士逆道來,追者問居士言:『汝見賊不?』是居士先於賊有惡心瞋恨,語言:『我見在是處。』以是因緣令賊失命者,犯不可悔。若人將眾多賊欲殺,是賊得走[6]者,若以官力、若聚落力追[7]逐,是居士逆道來,追者問居士言:『汝見賊不?』是賊中或有一人,是居士所瞋者,言:『我見在是處。』若殺非所瞋者,是罪可悔。餘如上說。"
"餘如上說。"
不了解經文中的"餘如上說" 就是還有""這個字所代表的也會有"眾多賊"都沒有居士所嗔者;及不只一位為居士所嗔者的情形,定罪原則同上!!有沒有罪在於賊有無被殺,罪的輕重在於是否有嗔心之緣!!

以及"[0940c19] 「遣令道中死者,知是道中有惡獸飢餓,遣令往至惡道中,作如是念:『令彼惡道中死。』[8]死者,犯不可悔;餘者亦犯,同如上說。是名惡道中殺。乃至母胎中,初得二根——身根、命根——[9]迦羅邏時,以殺心起,方便欲令死。[*]死者,犯不可[*]悔;餘犯同如上說。"

的"餘者亦犯,同如上說。"及"餘犯同如上說。"如同上述經文的"餘上七種殺,說犯與不犯,同如上火坑。"

關鍵是殺戒就是要斷殺,一般人只要有殺就有罪,差別在於緣是否具足,若是具足則犯重,缺緣犯輕!!
有無嗔心就是會產生有無期望某人被殺!!因此在眾多賊中,對殺到所嗔賊,則犯不可悔罪,對一同被殺的其他非所嗔賊,則犯可悔罪!!如果眾多賊都無居士嗔者,也因為缺嗔心這個緣,所以犯可悔罪!!

反而誣衊我離經魔說
,其實是他在離經曲解經典,不敢貼出完整經文,也不敢引用祖師完整的注釋,而是斷章取義移花接木拆解經文及他人的文,截取一小段,穿插其自以為是的文扭曲文義!! 

祖師所作譯著經文,判定犯不犯殺戒,也是"五緣俱足成犯,缺緣犯輕",哪有只用"有無嗔心"作為犯不犯的依據!!
在家律要廣集
[0459c23] 殺戒以五緣成不可悔。一是人(謂所殺者人。非畜生等)。二人想(謂意在殺人)。三殺心。四興方便。五前人命斷。今之自作。教人遣使。皆是以殺心而興方便。故奪彼命時。犯不可悔罪也。不可悔者。初受優婆塞戒之時。說三歸竟。即得無作戒體。今犯殺人之罪。則失無作戒體。不復成優婆塞。故不可作法懺悔也。既不可悔。則永棄佛海邊外。名為邊罪。不可更受五戒。亦不得受一日一夜八關齋戒。亦不得受沙彌戒。及比邱戒。亦不得受菩薩大戒。惟得依大乘法。修取相懺。見好相已。方許受菩薩戒。亦許重受具戒。十戒。八戒。及五戒等。爾時破戒之罪。雖由取相懺滅。不墮三塗。然其世間性罪仍在。故至因緣會遇之時。仍須酬償夙債。除入涅槃。或生西方。乃能脫之不受報耳。可不戒乎。


請網友耐心閱讀完五戒相經殺戒的全文!!
五戒相經殺戒全文:
[0940a01] 佛告諸比丘:「犯殺有三種奪人命:一者,自作;二者,教人;三者,遣使。自作者,自身作奪他命;教人者,教語他人言:『捉是人,繫縛奪命。』遣使者,語他人言:『汝識某甲不?汝捉是人,繫縛奪命。』是使隨語奪彼命時,優婆塞犯不可悔罪。

[0940a06] 「復有三種奪人命:一者,用內色;二者,用非內色;三者,用內非內色。內色者,優婆塞用手打他,若用足及餘身分,作如是念:『令彼因死!』彼因死者,是犯不可悔罪;若不即死,後因是死,亦犯不可悔;若不即死,後不因死,是中罪可悔。用不內色者,若人以木、瓦、石、刀矟、弓箭、白鑞、叚鉛、錫叚,遙擲彼人,作是念:『令彼因死!』彼因死者,犯不可悔罪;若不即死,後因是死,亦犯不可[1]悔;若不即死,後不因死,是中罪可悔。用內非內色者,若以手捉木、瓦、石、刀矟、弓箭、白鑞、叚鉛、錫叚、木叚打他,作如是念:『令彼因死!』彼因死者,是罪不可悔;若不即死,後因是死,亦犯不可悔;若不即死,後不因死,是中罪可悔。

[0940a19] 「復有不以內色,不以非內色,亦不以內非內色,為殺人故合諸毒藥,若著眼、耳、鼻身上瘡中,若著諸食中、若被褥中、車輿中,作如是念:『令彼因死!』彼因死者,犯不可悔罪;若不即死,後因是死,亦犯不可悔罪;若不即死,後不因死,是中罪可悔。

[0940a24] 「復有作無烟火坑殺他、核殺、[2]弶殺,作穽殺、[3]觸殺、毘陀羅殺、墮胎殺、按腹殺,推著火中、水中,推著坑中殺,若遣令去就道中死,乃至胎中初受二根——身根、命根——於中起方便殺,無烟火坑殺者。若優婆塞知是人從此道來,於中先作無烟火坑,以沙土覆上,若口說:『以是人從此道來,故我作此坑。』若是人因是死者,是犯不可悔罪;若不即死,後因是死,犯不可悔罪;若不即死,後不因死,是中罪可悔。為人作無烟火坑,人死者不可悔;非人死者,是中罪可悔;畜生死者,下罪可悔。為非人作坑,非人死者,是中罪可悔;人死,是下罪可悔;畜生死者,犯下可悔罪。若為畜生作坑,畜生死者,是下罪可悔;若人墮死、若非人墮死,皆犯下罪可悔。若優婆塞不定為一事作坑,諸有來者,皆令墮死,人死者,犯不可[*]悔;非人死者,中罪可悔;畜生死者,下罪可悔;都無死者,犯三方便可悔罪。是名無烟火坑殺也!

[0940b13] 「毘陀羅者,若優婆塞以二十九日,求全身死人,召鬼呪尸令起,水洗著衣令手[4]捉刀,若心念口說:『我為某甲故,作此毘陀羅!』即讀呪術,若所欲害人死者,犯不可[*]悔;若前人入諸三昧,或天神所護,或大呪師所救解,不成害,犯中可[*]悔。是名毘陀羅殺也。

[0940b19] 「半毘陀羅者,若優婆塞二十九日作鐵車,作鐵車已,作鐵人,召鬼呪鐵人令起,水[5]洗、著衣,令鐵人手捉刀,若心念口說:『我為某甲讀是呪!』若是人死者,犯不可悔罪;若前人入諸三昧,諸天神所護,若呪師所救解,不成死者,是[6]中罪可悔。是名半毘陀羅殺。

[0940b24] 「斷命者,二十九日牛屎塗地,以酒食著中,然火已尋便著水中,若心念口說,讀呪術,言:『如火水中滅。若火滅時,彼命隨滅。』又復二十九日,牛屎塗地,酒食著中,畫作所欲殺人像。作像已,尋還撥滅,心念口說,讀呪術,言:『如此像滅,彼命亦滅。若像滅時,彼命隨滅。』又復二十九日,牛屎塗地,酒食著中,以針刺衣角頭,尋還拔出,心念口說讀呪術,言:『如此針出,彼命隨出。』是名斷命。若用種種呪死者,犯不可悔罪;若不死者是中罪可悔。

[0940c05] 「又復墮胎者,與有胎女人吐下藥,及灌一切處藥,若針血脈,乃至出眼淚藥,作是念:『以是因緣令女人死。』死者,犯不可悔罪;若不即死,後因是死,亦犯不可悔罪;若不即死,後不因死,是中罪可悔。若為殺母故墮胎,若母死者,犯不可悔;若胎死者,是罪可悔;若俱死者,是罪不可悔;若俱不死者,是中罪可悔。若為殺胎故,作墮胎法,若胎死者,犯不可悔;若胎不死者,是中罪可悔;若母死者,是中罪可悔;俱死者,是犯不可悔。是名墮胎殺法。

[0940c15] 「按腹者,使懷[7]妊女人重作,或擔重物,教使車前走,若令上峻岸,作是念:『令女人死。』死者,犯不可悔;若不即死,後因是死,是罪不可悔;若不因死者,是中罪可悔。若為胎者,如上說,是名按腹殺也。

[0940c19] 「遣令道中死者,知是道中有惡獸飢餓,遣令往至惡道中,作如是念:『令彼惡道中死。』[8]死者,犯不可悔;餘者亦犯,同如上說。是名惡道中殺。乃至母胎中,初得二根——身根、命根——[9]迦羅邏時,以殺心起,方便欲令死。[*]死者,犯不可[*]悔;餘犯同如上說。

[0940c24] 「讚歎殺有三種:一者,惡戒人;二者,善戒人;三者,老病人。惡戒人者,殺牛羊,養雞猪,放鷹捕魚,獵師圍兔、射麞鹿等,偷賊魁膾,呪龍守獄,若到是人所,作如是言:『汝等惡戒人,何以久作罪?不如早死!』是人因死者,是罪不可悔;若不因死者,是中罪可悔。若惡人作如是言:『我不用是人語。』不因是死,犯中可悔罪。若讚歎是人令死,便心悔,作是念:『何以教是人死?』還到語言:『汝等惡人,或以善知識因緣故,親近善人,得聽善法,能正思惟,得離惡罪,汝勿自殺。』若是人受其語不死者,是中罪可悔。

[0941a06] 「善戒人者,如來四眾是也。若到諸善人所,如是言:『汝持善戒有福德人。若死,便受天福。何不自奪命?』是人因是自殺[*]死者,犯不可悔罪;若不自殺者,中罪可悔。若善戒人作是念:『我何以受他語自殺!』若不死者,是罪可悔。若教他死已,心生悔言:『我不是!何以教[1]此善人死?』還往語言:『汝善[2]戒人,隨壽命住,福德益多故,受福益多,莫自奪命。』若不因死者,是中罪可悔。

[0941a14] 「老病者,四大增減,受諸苦惱,往語是人言:『汝云何久忍是苦,何不自奪命?』因死者,是罪不可悔;若不因死者,是中罪可悔。若病人作是念:『我何緣受是人語,自奪命?』若語病人已,心生悔:『我不是!何以語此病人自殺?』還往語言:『汝等病人,或得良藥,善看病人,隨藥飲食,病可得[3]差,莫自奪命!』若不因死者,是中罪可悔。

[0941a21] 「餘上七種殺,說犯與不犯,同如上火坑。若人作人想殺,是罪不可悔;人作非人想殺,人中生疑殺,皆犯不可悔;非人人想殺,非人中生疑殺,是中罪可悔。

[0941a25] 「又一人被截手足,置著城塹中,又眾女人來入城中,聞是啼哭聲,便往就觀,共相謂言:『若有能與是人藥漿飲,使得時死,則不久受苦!』中有愚直女人,便與藥漿,即死。諸女言:『汝犯戒,不可悔!』即白佛。佛言:『汝與藥漿時死者,犯戒不可悔。』

[0941b01] 「若居士作方便欲殺母,而殺非母,是中罪可悔;若居士欲殺非母,而自殺母,是犯中罪可悔,非逆。

[0941b04] 「若居士方便欲殺人,而殺非人,是中罪可悔;若居士作方便欲殺非人,而殺人者,犯小可悔罪。

[0941b07] 「若人懷畜生胎,墮此胎者,犯小可悔罪;若畜生懷人胎者,墮此胎死者,犯不可悔。

[0941b09] 「若居士作殺人方便,居士先死,後若有死者,是罪犯可悔。若居士欲殺父母,心生疑:『是父母?非耶?』若定知是父母殺者,是[4]逆罪,不可悔。若居士生疑,是人非人?若心定知是人,殺者,犯不可[*]悔。

[0941b13] 「若人捉賊,欲將殺,賊得走去。若以官力、若聚落力,追[5]逐是賊,若居士逆道來,追者問居士言:『汝見賊不?』是居士先於賊有惡心瞋恨,語言:『我見在是處。』以是因緣令賊失命者,犯不可悔。若人將眾多賊欲殺,是賊得走[6]者,若以官力、若聚落力追[7]逐,是居士逆道來,追者問居士言:『汝見賊不?』是賊中或有一人,是居士所瞋者,言:『我見在是處。』若殺非所瞋者,是罪可悔。餘如上說。

[0941b21] 「若居士母想殺非母,犯不可悔,非逆罪。若戲笑打他,若死者,是罪可悔。若狂不自憶念殺者,無罪。若優婆塞用有蟲水及草木中殺蟲,皆犯罪;若有蟲無蟲想用,亦犯;若無[8]蟲蟲想用者,亦犯。

[0941b26] 「有居士起新舍,在屋上住,手中失梁,墮木師頭上,即死。居士生疑:『是罪為可悔不?』問佛,佛言:『無罪。』屋上梁,人力少不禁故,梁墮木師頭上,殺木師。居士即生疑。佛言:『無罪。從今日作好用心,勿令殺人!』

[0941c01] 「又一居士屋上作,見泥中有蠍,怖畏跳下,墮木師上,即死。居士生疑。佛言:『無罪。從今日好用心作,勿令殺人!』

[0941c03] 「又一居士,日暮入嶮道值賊,賊欲取之,捨賊而走,墮岸下織衣人上,織師即死。居士[9]即生疑。佛言:『無罪。』

[0941c06] 「又一居士山上推石,石下殺人,生疑。佛言:『無罪。若欲推石時,當先唱:「石下!」令人知。』

[0941c08] 「又一人病癰瘡未熟,居士為破而死,即生疑。佛言:『癰瘡未熟,若破者人死,是中罪可悔;若破熟癰瘡死者,無罪。』

[0941c10] 「又一小兒喜笑,居士捉擊攊,令大笑故,便死。居士生疑。佛言:『戲笑故,不犯殺罪。從今不應復擊攊人令笑。』

[0941c13] 「又一人坐以衣自覆,居士喚言起。是人言:『勿喚我起,便死。』復喚言:『起。』起便即死。居士生疑。佛言:『犯中[10]可悔罪。』」

個人認為"佛不會支持死刑,也不會去要求廢除死刑,但是佛教化眾生慈心不殺!!
佛不會支持男女結婚,也不會去提倡男女不結婚,但是佛教化眾生斷淫修清淨梵行!!佛不會支持當軍人殺敵,也不會去鼓吹不要當軍人殺敵,但是佛教化眾生息嗔消弭鬪爭殺戮,例如長壽王經中所說!!
佛不會去作與眾生共業對立的事,而是教化眾生以大慈悲為體,大智慧為用,由眾生自己的別業造作而起,漸漸去轉化淫殺的共業及世間共構!!
再由此造作中淨化自他煩惱,出離生死輪迴!!所謂自覺覺他,覺行圓滿是也!!"

"佛教徒個人要支持死刑,或要支持廢除死刑,都不應該牽扯佛教,因為在大藏經中佛並沒有討論該不該有死刑,或死刑好不好!!"

一.
這是"完全破解廢除死刑的部落格"在2013年5月17日,在他的訪客簿的斷章取義扭曲變造經文文義如下(被我駁斥後,5月18日就刪文了):
"有居士起新舍,在屋上住,手中失梁,墮木師頭上即死,居士生疑,是罪為可悔不,問佛,佛言無罪,屋上梁,人力少不禁故,梁墮木師頭上殺木師,居士即生疑,佛言無罪
又一居士屋上作,見泥中有蝎,怖畏跳下,墮木師上即死,居士生疑 ,佛言無罪
又一居士日暮入嶮道值賊,賊去取之,舍賊而走,墮暗下織衣人上,織師即死,居士生疑,佛言無罪

可知無瞋心殺死人是無罪的
安心自行推想出來無瞋心殺人犯可悔罪是錯的,才會導出一大堆奇奇怪怪荒謬的世間法,像是:
受過戒的佛弟子不可以助官兵捉強盜"


我在當日清晨即以下文駁斥,他卻假藉理由,把3月18日以來,我在他的訪客簿留言,刪掉一大部分,留下一小部分,並拆解穿插其歪理,又創造一堆假設性問題,要我回答,意圖擾亂視聽,誤導網友!!
他連說謊都不打草稿,他在我的部落格訪客簿貼的文我都沒有刪,我把回應他的文及在論壇的回應文,再貼他到部落格訪客簿而已,單是4月25日在他的部落格訪客簿留言,就有2篇,被刪掉駁斥他的1篇主文,剩下告知正覺精舍的電話請法時間,之後至5月18日的文,共計至少有10篇文被刪,他言論破功,就刪別人的文"自說自話",還敢說
"我只有刪你在5月12日以後在我訪客簿的5篇留言,"!!

我在5月17日駁斥他的文如下:
經文中的殺人所以無罪,是因為無記及不知會殺人,所以才無罪,相當於世間的無心過失致死!!無關於有無嗔心這個緣!!而舉報官兵捉賊,是知道賊被捉以後有可能會被殺的,並不是不知或無記,所以因缺嗔心這個緣才犯中可悔罪!!否則,佛就如同下列經文說"無罪"即可!!

[0941b21] 「若居士母想殺非母,犯不可悔,非逆罪。若戲笑打他,若死者,是罪可悔。若狂不自憶念殺者,無罪。若優婆塞用有蟲水及草木中殺蟲,皆犯罪;若有蟲無蟲想用,亦犯;若無[8]蟲蟲想用者,亦犯。

[0941b26] 「有居士起新舍,在屋上住,手中失梁,墮木師頭上,即死。居士生疑:『是罪為可悔不?』問佛,佛言:『無罪。』屋上梁,人力少不禁故,梁墮木師頭上,殺木師。居士即生疑。佛言:『無罪。從今日作好用心,勿令殺人!』

[0941c01] 「又一居士屋上作,見泥中有蠍,怖畏跳下,墮木師上,即死。居士生疑。佛言:『無罪。從今日好用心作,勿令殺人!』

[0941c03] 「又一居士,日暮入嶮道值賊,賊欲取之,捨賊而走,墮岸下織衣人上,織師即死。居士[9]即生疑。佛言:『無罪。』

[0941c06] 「又一居士山上推石,石下殺人,生疑。佛言:『無罪。若欲推石時,當先唱:「石下!」令人知。』

[0941c08] 「又一人病癰瘡未熟,居士為破而死,即生疑。佛言:『癰瘡未熟,若破者人死,是中罪可悔;若破熟癰瘡死者,無罪。』


經文:若戲笑打他,若死者,是罪可悔。
這是開玩笑,才是無嗔心殺人,而且仍然有犯可悔罪。

經文:
若狂不自憶念殺者,無罪。
這是心狂亂自己無心意識(不自憶念)狀況下殺人,因為無記,才是無罪!

經文
:"手中失梁,墮木師頭上,即死。""屋上梁,人力少不禁故,梁墮木師頭上,殺木師。"
本就沒有要讓樑墮下的意念,沒有發現到下方有人,也沒有意念要人死,這也是在不知覺情況下殺人,才是無罪!

"經文:
捨賊而走,墮岸下織衣人上,織師即死。"及"又一居士山上推石,石下殺人,"
也是因為不知下方有人,因而不知覺殺人,才是無罪!

「又一人病癰瘡未熟,居士為破而死,即生疑。佛言:『癰瘡未熟,若破者人死,是中罪可悔;若破熟癰瘡死者,無罪。』
治病是醫療行為,應當知道若破"癰瘡未熟"會有危險,可能致人於死!不應該冒險破未熟癰瘡,所以有犯中可悔罪!
若是破"熟癰瘡"則較沒有危險,已善盡防範的責任,是無心致人於死!才是無罪!

關鍵在於
知道是人,心想是人或想可能是人,就會有犯罪,其餘有無殺心及嗔心及殺人方式,以及有無命斷,只是犯可不可悔罪的差別而已!!
.......

二.他從來沒有舉證出佛有說過"支持殺人犯的死刑"!!卻要硬拗"佛支持殺人犯的死刑"!!拗不下去,就拗"律文中的賊只是偷東西的賊,不是殺人的賊",又拗不下去,就改拗"殺戒中,無嗔心通報官兵抓賊而殺,就無犯戒",都是以他自以為是的見解,硬拗是佛的見解,誰是邪知邪見?網友自有公評!!他還一直要硬拗經文中的"賊"只是偷到東西而已,並沒有殺人!!
他又引千佛山的文,可是千佛山沒有說經文中說的賊就只是犯偷盜而已,而是提出古印度的偷盜犯有的也會被處死!!

而且,他自己引的婆羅門婦通賊被殺的賊,就是會殺人的賊了,那些賊就不算是賊喔???還有一大堆殺人的賊也不算是賊喔???!!!
雜阿含經卷第二十三
「又一時,商主將其婦入於大海,入海時,婦便生子,名曰為海。如是在海十有餘年,採諸重寶,還到本鄉,道中值五百賊,殺於商主,奪彼寶物。

五分律卷[*]第十七
爾時有阿練若賊。殺一住阿練若處比丘。從是已後心常惱熱。猶如熱灰自炮其身。晝夜苦痛無有暫寧。

十誦律卷第三十四
佛言。昔者有守牧婆羅門婦。教賊殺夫持財物去。中道值水。賊語婦言。汝住此岸。

佛說淨度三昧經卷第一
人死不同。有老而死者。有壯而死者。有少死者。有病死者。有平死者。為官府所煞者。賊殺者。燒死者。水死者。餓死者。涷死者。渴死者。牛馬所煞者。若干種死。魂神所歸云何。願佛垂哀。開示盲冥。令知禁防。有可避者不。
......

中文大辭典第八冊第1353頁

1.敗也。本作賊。......
2.傷害也。
3.殺也[書,舜典]寇賊姦宄。[傳]殺人曰賊。〔國語,晉語五〕使鉏麑賊之。〔注〕賊,殺也。〔旬子,正論〕賊不刺。〔注〕劫殺為之賊。
4.盜也。偷也。


三.以下是我駁斥其文的網址"台灣佛教網路論壇:http://tw-buddha.com/forum3/index.php?showtopic=11204&st=140"
"台灣佛教網路論壇:http://tw-buddha.com/forum3/index.php?showtopic=11262&hl=願解如來真實義&st=40"
"http://blog.udn.com/dt969696/guestbook

另外,請諸位網友不要單看此人引的文而已,此人擅長斷章取義移花接木扭曲變造文義,請勿信從此人所引經文或法師文章;連駁斥此人的貼文,也被公然斷章取義移花接木扭曲變造文義,並洗版!請直接查閱大藏經及法師原文,及駁斥此人的原文,並閱讀上下文會通文義,才不會為斷章取義所誤導!

四.他引法雲寺的文作為說詞,可是法雲寺既沒有認同他的說法,也沒有否定我的說法,只是解釋經文意思而已!!而他引圓通寺的文,卻反而自打嘴巴!!
以下是我駁斥他的文:
圓通寺的回文就更明顯說了,如果是為和合兩國才可以入軍中往來,這就是" 合注。不入軍中往來。舉輕以況重 此是性遮二業。正制為利養故。作此相害因緣。隨事隨語結輕。若瞋怒因緣。自屬殺戒。若貪奪寶物因緣。自屬盜戒 開遮者。如隱峰飛錫止兵。圖澄占鈴息難等 果報者。交扇失歡。得上品兩舌惡口報。殺戮取利。得上品殺盜報。"那這豈不是更證明"當軍人殺敵"更是不為佛所許可了!!
這也就是只有在特殊的"和合兩國"情況下才可以入軍中往來,那一般的狀況又豈是能入軍往來的,難道當軍人都是天天入軍中作和平大使的???

請諸位網友閱讀以上網址中,我對他一一駁斥的文,即可了知此人,對經文斷章取義移花接木扭曲變造經文及法師言論,極力倡言"佛支持死刑"之論調,甚為乖違佛大慈悲本懷,及制戒本意!!經多次駁斥,仍堅持不捨,甚至以自設邏輯理論,曲解戒律經文!!誠然是"不慈心者";"不畏惡道故。無慚無愧。不畏聖賢故。罪赴亦一。謂惡心相續。晝夜不斷故。"並且"犯言不犯。"是破佛正見!!


 

( )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dt969696&aid=7649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