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我駁斥他的文:
把我在你訪客簿的至少10篇駁斥你的留言刪掉,留下你自己的留言,再否認沒有刪掉我一大部分留言,你太爆笑了!!
你這種專用"斷章取義移花接木扭曲文義"戰術的人,不論說什麼,你都會加以斷章取義移花接木扭曲文義,把我的文切碎,再用沒有舉證的文,穿插說這不對那不對,其實根本毫無根據,我已驗證你是故意破佛正見,所以我也不會指望你認同我的說法,而且對你的指責謾罵,我也不在乎!!我只要繼續貼我完整的文,不要被你蓋掉就好!!
對殺心的說法,我還是跟你不一樣,你少來移花接木扭曲文義!!
你看不懂我的文,沒關係,網友看得懂,不會被你誤導就好!!
你說:
1. 你如何得到: 沒有以瞋恨心通報官兵捉賊(包含殺人的賊),則"是罪可悔"
2. 你如何得到: 至於有無嗔心或殺人方法或致死原因,只會構成犯輕或犯重的差別!!
3. 你如何得到: 有無犯罪關鍵在於有殺無殺,犯罪之輕重在於各種殺法之緣是否具足
4. 你如何得到: 關鍵是殺戒就是要斷殺,一般人只要有殺就有罪,差別在於緣是否具足,若是具足則犯重,缺緣犯輕!!
我再說一次:
你故意曲解經文中"「若人捉賊,欲將殺,賊得走去。若以官力、若聚落力,追[5]逐是賊,若居士逆道來,追者問居士言:『汝見賊不?』是居士先於賊有惡心瞋恨,語言:『我見在是處。』以是因緣令賊失命者,犯不可悔。若人將眾多賊欲殺,是賊得走[6]者,若以官力、若聚落力追[7]逐,是居士逆道來,追者問居士言:『汝見賊不?』是賊中或有一人,是居士所瞋者,言:『我見在是處。』若殺非所瞋者,是罪可悔。餘如上說。"
的"是賊中或有一人,是居士所瞋者"以及"餘如上說。"
及經文:"[0940c19] 「遣令道中死者,知是道中有惡獸飢餓,遣令往至惡道中,作如是念:『令彼惡道中死。』[8]死者,犯不可悔;餘者亦犯,同如上說。是名惡道中殺。乃至母胎中,初得二根——身根、命根——[9]迦羅邏時,以殺心起,方便欲令死。[*]死者,犯不可[*]悔;餘犯同如上說。
"的"餘者亦犯,同如上說。"及"餘犯同如上說。"如同另一段經文的"餘上七種殺,說犯與不犯,同如上火坑。"
不了解經文中的"餘如上說" 以及"或"這個字所代表的也會有"眾多賊"都沒有居士所嗔者;及不只一位為居士所嗔者的情形,定罪原則同上!!有沒有罪在於賊有無被殺,罪的輕重在於是否有嗔心之緣!!
關鍵是殺戒就是要斷殺,一般人只要有殺就有罪,差別在於緣是否具足,若是具足則犯重,缺緣犯輕!!
在家律要廣集
[0459c23] 殺戒以五緣成不可悔。一是人(謂所殺者人。非畜生等)。二人想(謂意在殺人)。三殺心。四興方便。五前人命斷。今之自作。教人遣使。皆是以殺心而興方便。故奪彼命時。犯不可悔罪也。
經文是在古代翻譯的,除了古文對賊有定義為劫殺人以外,許多經文也說賊殺人:
你自己引的婆羅門婦通賊被殺的賊,就是會殺人的賊了,
雜阿含經卷第二十三
「又一時,商主將其婦入於大海,入海時,婦便生子,名曰為海。如是在海十有餘年,採諸重寶,還到本鄉,道中值五百賊,殺於商主,奪彼寶物。
五分律卷[*]第十七
爾時有阿練若賊。殺一住阿練若處比丘。從是已後心常惱熱。猶如熱灰自炮其身。晝夜苦痛無有暫寧。
十誦律卷第三十四
佛言。昔者有守牧婆羅門婦。教賊殺夫持財物去。中道值水。賊語婦言。汝住此岸。
佛說淨度三昧經卷第一
人死不同。有老而死者。有壯而死者。有少死者。有病死者。有平死者。為官府所煞者。賊殺者。燒死者。水死者。餓死者。涷死者。渴死者。牛馬所煞者。若干種死。魂神所歸云何。願佛垂哀。開示盲冥。令知禁防。有可避者不。
......
中文大辭典第八冊第1353頁
賊
1.敗也。本作賊。......
2.傷害也。
3.殺也[書,舜典]寇賊姦宄。[傳]殺人曰賊。〔國語,晉語五〕使鉏麑賊之。〔注〕賊,殺也。〔旬子,正論〕賊不刺。〔注〕劫殺為之賊。
4.盜也。偷也。
這個經文案例是"嗔報殺",主要是講因嗔心而起殺心通報殺人的狀況.
"「若人捉賊,欲將殺,賊得走去。若以官力、若聚落力,追[5]逐是賊,若居士逆道來,追者問居士言:『汝見賊不?』是居士先於賊有惡心瞋恨,語言:『我見在是處。』以是因緣令賊失命者,犯不可悔。若人將眾多賊欲殺,是賊得走[6]者,若以官力、若聚落力追[7]逐,是居士逆道來,追者問居士言:『汝見賊不?』是賊中或有一人,是居士所瞋者,言:『我見在是處。』若殺非所瞋者,是罪可悔。餘如上說。"
五緣成犯中:
1.若人(賊是人).
2.作人想(追者問居士言:『汝見賊不?』,所以居士知道是賊,)
3.殺(起殺心,欲使賊被捉到被殺)
4.興方便(以通報官兵的方式使賊被捉)
5.前人命斷(賊被殺)
經文:追者問居士言:『汝見賊不?』這已經設定"居士是知道官兵要捉賊"了!!
一.
若是有鎖定特定目標,並因嗔心起殺心通報,鎖定特定目標被捉被殺,則五緣俱足,犯重!!
若是有鎖定特定目標,並因嗔心起殺心通報,若鎖定特定目標沒有被捉被殺,而是非所嗔者被捉被殺,這就是所謂的"境差",在作人想這個緣的情境上有了誤差,形成"錯殺"所期望的目標,因為欠缺作人想這個緣,俱足四緣,犯輕!!例如:經文:若居士作方便欲殺母,而殺非母,是中罪可悔;若居士欲殺非母,而自殺母,是犯中罪可悔,非逆。
二.
經文中:是賊中或有一人,是居士所瞋者.或有一人,這是假設或許有一人,當然也會都沒有人為居士所嗔者,及全部為居士所嗔者的情況!!所以經文最後以"餘如上說"含括以上可能發生的狀況,還有因見到官兵捉賊,會有貪心或痴心的,也會有起殺心或不起殺心,而通報官兵的!!如以上經文所說的比照判定!!
你要不要硬拗"絕對不會有貪心或痴心通報官兵"的情況發生啊???
所以若是無嗔心通報
A.若是無嗔心通報,可能沒有殺心,沒有希望有人被捉,因為缺少因嗔心而引起的殺心這個緣,但是因為1.是人2.作人想(是賊,知道被捉到會被殺的賊)3.興方便(口言或比劃暗示)4.賊被捉被殺,而少了殺心這個緣,所以只犯可悔罪!!
注意"無嗔心"未必就不會有殺心,例如B.項!!
B.若是無嗔心通報,但是若心想只要是賊就該被捉去殺,或有想領賞的貪心,而希望有賊被捉,這就是小漫心的殺心,這是鎖定賊這類人為特定對象被捉,只要有賊被捉被殺,仍然是俱足五緣,犯重!!
但是,若官兵捉錯人,捉的不是賊,這會形成所謂的"境差",在作人想這個緣的情境上有了誤差,形成"錯殺"所期望的目標,因為欠缺作人想這個緣,犯輕!!若是官兵沒有捉到賊殺之,則缺"前人命斷"這個緣,也是犯輕!!
C.若是無嗔心通報,雖然認為官兵捉的是賊,但是沒起殺心,沒有希望有人被捉被殺,只是隨口回答官兵的問題而已,這就缺了殺(起殺心)這個緣!!就犯輕!!因為不是所有人對所有仇家,就一定會要仇家死!!
三.另外的狀況:
不知道官兵要捉賊
若是無嗔心通報,但是認為官兵捉的不是賊,或者不知道官兵在捉賊,也沒起殺心,沒有希望有人被捉被殺,只是隨口回答官兵的問題而已,這就缺了作人想及殺(起殺心)兩個緣!!才是無犯!!
例如經文:0940a24] 「復有作無烟火坑殺他、核殺、[2]弶殺,作穽殺、[3]觸殺、毘陀羅殺、墮胎殺、按腹殺,推著火中、水中,推著坑中殺,若遣令去就道中死,乃至胎中初受二根——身根、命根——於中起方便殺,無烟火坑殺者。若優婆塞知是人從此道來,於中先作無烟火坑,以沙土覆上,若口說:『以是人從此道來,故我作此坑。』若是人因是死者,是犯不可悔罪;若不即死,後因是死,犯不可悔罪;若不即死,後不因死,是中罪可悔。為人作無烟火坑,人死者不可悔;非人死者,是中罪可悔;畜生死者,下罪可悔。為非人作坑,非人死者,是中罪可悔;人死,是下罪可悔;畜生死者,犯下可悔罪。若為畜生作坑,畜生死者,是下罪可悔;若人墮死、若非人墮死,皆犯下罪可悔。若優婆塞不定為一事作坑,諸有來者,皆令墮死,人死者,犯不可[*]悔;非人死者,中罪可悔;畜生死者,下罪可悔;都無死者,犯三方便可悔罪。是名無烟火坑殺也!
作坑是(興方便),欲令致死是(起殺心)!!
是人:這是有鎖定特定目標某人
為人:這就是小漫心,有鎖定人這個族群
為非人:這就是小漫心,有鎖定非人這個族群
為畜生:這就是小漫心,有鎖定畜生這個族群
諸有來者:這就是大漫心,凡是有來的就通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