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破解廢除死刑的部落格"即是在台灣佛教網路論壇署名fatt者!!
以下是我駁斥fatt的文:
fatt 這是你說的:
1.你有閱讀障礙,看不到廣化老法師講的話:
應報警,因以慈悲心護持三寶,不讓此人造更多罪惡及為社會大眾安全故,應去報警。所謂方便權巧慈悲利濟者,不犯。縱然犯罪,也是重報輕受,且功德廣大。
2.也看不到聖嚴法師說的:
行刑者如果是以慈悲心去執法,那他是有功德的,不但是沒有殺人的罪過,而有功德的
這是你現在說的
我何時說: 我認同以慈悲心殺人不犯罪了?
所以你確定你已不認同以慈悲心殺人不犯罪(佛教中的犯戒罪)?
這也是你說的
1.我未曾說過: 佛說過” 支持殺人犯的死刑”
我曾說過”佛以身教主張對殺人犯的死刑”,或”佛以身教支持對殺人犯的死刑”,不知多少遍了
2.可知無瞋心殺死人是無罪的
安心自行推想出來無瞋心殺人犯可悔罪是錯的,才會導出一大堆奇奇怪怪荒謬的世間法,像是:
受過戒的佛弟子不可以助官兵捉強盜"
3.我已經將無瞋心殺人修改成無殺心殺人
4.佛沒有說無瞋心通告官兵捉賊賊被殺是犯可悔罪
佛何時說過: 無瞋心通告官兵捉賊賊被殺是犯可悔罪
5.有罪無罪要看是否有殺心,有殺心殺人必有罪,無殺心殺人視個案而定"
這也是你說的:
佛說有罪無罪是以有無殺心來作判斷,不是以有殺人沒殺人來作判斷的
你找經文出來證明只要沒有殺心殺人就都不犯罪!!
fatt 其實你要證明是我誤解經文,我說的是錯的很簡單,
1.你只要找出經文證明你硬拗的"無嗔心殺人就不犯戒"不就得了!!反之,你不能證明你硬拗的"無嗔心殺人就不犯戒"是正確的!!那就是你在"犯言不犯"是在破佛正見!!
2.或者你能證明"明知官兵要捉殺人的賊或死刑犯,賊或死刑犯被捉到以後會被殺死,這樣通報官兵捉賊是沒有殺心!!"
3.或是證明"明知所作的行可能會致人於死,但是只要沒有想要讓人死,這樣去做也是都不犯戒!!"
以慈悲心殺人不犯罪,但是佛說的"慈悲心"是:
1.如瑜伽戒本并涅槃經謂如菩薩見劫盜賊為貪財故欲殺多生或復欲害大德聲聞獨覺菩薩或復欲造多無間業見已思惟"我若斷彼惡眾生命當墮地獄"如其不斷彼命"無間業成多受大苦"我寧殺彼受地獄罪"終不令他受無間苦"如是菩薩意樂思惟或以善心而斷彼命於菩薩戒無所違犯此同忘犯利物菩薩之行也
2.無有惡心:無貪嗔癡心
惡心此中有三謂貪嗔癡貪下嗔次癡重如飢荒外至貪火內逼雖了業道不能自制貪彼皮肉以自濟軀遂斷彼命故非極重二雖亦自能了知因果嗔怒難制而斷彼命業猶過前三不信因果將謂無罪恣心殺生復勸佗殺如婆娑云虎豹豺狼蜈蚣蛇等傷害於人殺之無罪父母衰老及遭疾病若能殺之得福無量又殺生祠天以希福德如婆藪仙多劫受苦此等皆是癡因最為重也
以上兩個要件,不是一般人通報官兵殺賊(殺人死刑犯)的心境!!如果能俱足上述二個要件,當然不犯戒!!
請網友閱讀:http://blog.udn.com/dt969696公告文章,及訪客簿貼文,有完整駁斥此fatt(完全破解廢除死刑的部落格)的文!!
有關戒律的問題,建議諸位網友自行向埔里正覺精舍果清律師及天因法師請法.
各位網由如果要向果清律師或天因法師請法,請直接在每日下列時間直接以電話請法即可!!
上午06:40~07:30
中午11:45~12:30
下午17:00~18:00
晚上08:15~08:30
正覺精舍電話:049-2931907
果清律師每周日下午3時以後至周三下午5時在埔里圓通寺
埔里圓通寺監院性德法師也是學戒多年並飽讀經藏,及任果清律師侍者多年,並隨侍護關.
圓通寺電話:049-2914595
正覺精舍及圓通寺是臺灣專門弘傳戒律的道場!!
我的說法是根據
《事鈔記》、《五戒相經箋要集註》、《在家備覽》及《五八戒學處》等節錄摘要
一、釋名:故斷一切有情生命曰殺生。殺戒以殺人為重罪,殺旁生異類為輕。《事鈔》云:「人者,律云:從初識至後識,而斷其命也。初識者,謂初識在胎,猶自凝滑,是識所依。乃至命終,最後一念,未捨執持,隨煖壞者,是也。」
《大集經》云:歌羅邏時,(此云雜穢,入胎七日,狀如凝酥,即凝滑也。)即有三事:一命,二煖,三識。出入息為命,不臭不爛為煖,(業持火大,色不臭爛)此中,心意識為識。若壞凝滑,即壞識之所依,命煖隨謝,便名犯殺。故知有胎而墮殺,尚存氣息而安樂殺等皆犯重。
二、制意:曲斷生命,業道重故;負此重業,不堪入道。違害大悲,尚須為物捨身,況害彼命?背恩養故。六道眾生,皆我父母,豈得害也?
三、犯緣:具五緣成犯:是人,人想,起殺心,興方便,命斷,犯。
1.《相經補釋》云:殺戒以五緣成不可悔等,是謂具支成犯。以諸戒結罪,皆須具足支緣方成犯事。若盡具者,即成上品不可悔罪。若闕一、二者,是中下品可悔罪。
2.《相經箋要》:不可悔者,初受優婆塞戒體時說三歸竟,即得無作戒體。今犯殺人之罪,則失無作戒體,不復成優婆塞,故不可作法懺悔也。既不可悔,則永棄佛法邊外,名為邊罪。不可更受五戒,不得受一日一夜八關齋戒,亦不得受沙彌戒及比丘戒,亦不得受菩薩大戒。惟得依大乘法,修取相懺,見好相已,方許受菩薩戒,亦許重受具戒、十戒、八戒及五戒等。爾時破戒之罪,雖由取相懺滅,不墮三塗,然其世間性罪仍在。故至因緣會遇之時,仍須酬償夙債,除入涅槃或生西方,乃能脫之不受報爾。可不戒乎!
殺人因此方便而死,不論即死、後死,總是遂其殺心。故從前人命斷之時,結成不可悔罪。後不因死,則但有興殺方便之罪,未遂彼之殺心。故戒體尚未曾失,猶可殷勤悔除,名為中可悔罪也。
這二段經文證明:未必"無殺心"殺人就都不犯,
例如:
經文:若居士母想殺非母,犯不可悔,非逆罪。若戲笑打他,若死者,是罪可悔。若狂不自憶念殺者,無罪。若優婆塞用有蟲水及草木中殺蟲,皆犯罪;若有蟲無蟲想用,亦犯;若無[8]蟲蟲想用者,亦犯。
經文:若戲笑打他,若死者,是罪可悔。
戲笑打鬧,會有殺心嗎?也不會有嗔心啊!那又怎會犯可悔罪的?
還有
「又一人病癰瘡未熟,居士為破而死,即生疑。佛言:『癰瘡未熟,若破者人死,是中罪可悔;若破熟癰瘡死者,無罪。』
通常治病時會有殺心或嗔心要殺病人嗎?
這是因為除了欠缺"殺心"這個緣, 卻另外俱足了1.是人2.作人想(認為是人)3.興方便(作有危害生命的行為或方法)",4.前人命斷!因為清醒的人,應該知道打人是有危險性的行為,不小心打錯部位或力道過猛,也是會死人的!!
而治病者,應當知道"破未熟癰瘡"會有致命危險,不應該冒險破未熟癰瘡!!
所以有犯!!
但是缺少"殺心"這個緣,所以只犯中可悔罪!!
這個經文案例是"嗔報殺",主要是講因嗔心而起殺心通報殺人的狀況.
"「若人捉賊,欲將殺,賊得走去。若以官力、若聚落力,追[5]逐是賊,若居士逆道來,追者問居士言:『汝見賊不?』是居士先於賊有惡心瞋恨,語言:『我見在是處。』以是因緣令賊失命者,犯不可悔。若人將眾多賊欲殺,是賊得走[6]者,若以官力、若聚落力追[7]逐,是居士逆道來,追者問居士言:『汝見賊不?』是賊中或有一人,是居士所瞋者,言:『我見在是處。』若殺非所瞋者,是罪可悔。餘如上說。"
五緣成犯中:
1.若人(賊是人).
2.作人想(追者問居士言:『汝見賊不?』,所以居士知道是賊,)
3.殺(起殺心,欲使賊被捉到被殺)
4.興方便(以通報官兵的方式使賊被捉)
5.前人命斷(賊被殺)
經文:追者問居士言:『汝見賊不?』這已經設定"居士是知道官兵要捉賊"了!!
一.
若是有鎖定特定目標,並因嗔心起殺心通報,鎖定特定目標被捉被殺,則五緣俱足,犯重!!
若是有鎖定特定目標,並因嗔心起殺心通報,若鎖定特定目標沒有被捉被殺,而是非所嗔者被捉被殺,這就是所謂的"境差",在作人想這個緣的情境上有了誤差,形成"錯殺"所期望的目標,因為欠缺作人想這個緣,俱足四緣,犯輕!!
例如:經文:若居士作方便欲殺母,而殺非母,是中罪可悔;若居士欲殺非母,而自殺母,是犯中罪可悔,非逆。
二.
經文中:是賊中或有一人,是居士所瞋者.或有一人,這是假設或許有一人,當然也會都沒有人為居士所嗔者,及全部為居士所嗔者的情況!!所以經文最後以"餘如上說"含括以上可能發生的狀況,還有因見到官兵捉賊,會有貪心或痴心的,也會有起殺心或不起殺心,而通報官兵的!!如以上經文所說的比照判定!!
你要不要硬拗"絕對不會有貪心或痴心通報官兵"的情況發生啊???
所以若是無嗔心通報
A.若是無嗔心通報,可能沒有殺心,沒有希望有人被捉,因為缺少因嗔心而引起的殺心這個緣,但是因為1.是人2.作人想(是賊,知道被捉到會被殺的賊)3.興方便(口言或比劃暗示)4.賊被捉被殺,而少了殺心這個緣,所以只犯可悔罪!!
注意"無嗔心"未必就不會有殺心,例如B.項!!
B.若是無嗔心通報,但是若心想只要是賊就該被捉去殺,或有想領賞的貪心,而希望有賊被捉,這就是小漫心的殺心,這是鎖定賊這類人為特定對象被捉,只要有賊被捉被殺,仍然是俱足五緣,犯重!!
但是,若官兵捉錯人,捉的不是賊,這會形成所謂的"境差",在作人想這個緣的情境上有了誤差,形成"錯殺"所期望的目標,因為欠缺作人想這個緣,犯輕!!若是官兵沒有捉到賊殺之,則缺"前人命斷"這個緣,也是犯輕!!
C.若是無嗔心通報,雖然認為官兵捉的是賊,但是沒起殺心,沒有希望有人被捉被殺,只是隨口回答官兵的問題而已,這就缺了殺(起殺心)這個緣!!就犯輕!!因為不是所有人對所有仇家,就一定會要仇家死!!
三.另外的狀況:
不知道官兵要捉賊
若是無嗔心通報,但是認為官兵捉的不是賊,或者不知道官兵在捉賊,也沒起殺心,沒有希望有人被捉被殺,只是隨口回答官兵的問題而已,這就缺了作人想及殺(起殺心)兩個緣!!才是無犯!!
例如經文:0940a24] 「復有作無烟火坑殺他、核殺、[2]弶殺,作穽殺、[3]觸殺、毘陀羅殺、墮胎殺、按腹殺,推著火中、水中,推著坑中殺,若遣令去就道中死,乃至胎中初受二根——身根、命根——於中起方便殺,無烟火坑殺者。若優婆塞知是人從此道來,於中先作無烟火坑,以沙土覆上,若口說:『以是人從此道來,故我作此坑。』若是人因是死者,是犯不可悔罪;若不即死,後因是死,犯不可悔罪;若不即死,後不因死,是中罪可悔。為人作無烟火坑,人死者不可悔;非人死者,是中罪可悔;畜生死者,下罪可悔。為非人作坑,非人死者,是中罪可悔;人死,是下罪可悔;畜生死者,犯下可悔罪。若為畜生作坑,畜生死者,是下罪可悔;若人墮死、若非人墮死,皆犯下罪可悔。若優婆塞不定為一事作坑,諸有來者,皆令墮死,人死者,犯不可[*]悔;非人死者,中罪可悔;畜生死者,下罪可悔;都無死者,犯三方便可悔罪。是名無烟火坑殺也!
作坑是(興方便),欲令致死是(起殺心)!!
是人:這是剋心有鎖定特定目標某人
為人:這就是小漫心,有鎖定人這個族群
為非人:這就是小漫心,有鎖定非人這個族群
為畜生:這就是小漫心,有鎖定畜生這個族群
諸有來者:這就是大漫心,凡是有來的就通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