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認為"佛不會支持死刑,也不會去要求廢除死刑,但是佛教化眾生慈心不殺!!
佛不會支持男女結婚,也不會去提倡男女不結婚,但是佛教化眾生斷淫修清淨梵行!!佛不會支持當軍人殺敵,也不會去鼓吹不要當軍人殺敵,但是佛教化眾生息嗔消弭鬪爭殺戮,例如長壽王經中所說!!
佛不會去作與眾生共業對立的事,而是教化眾生以大慈悲為體,大智慧為用,由眾生自己的別業造作而起,漸漸去轉化淫殺的共業及世間共構!!
再由此造作中淨化自他煩惱,出離生死輪迴!!所謂自覺覺他,覺行圓滿是也!!"
"佛教徒個人要支持死刑,或要支持廢除死刑,都不應該牽扯佛教,因為在大藏經中佛並沒有討論該不該有死刑,或死刑好不好!!"
一.
這是"完全破解廢除死刑的部落格"在2013年5月17日,在他的訪客簿的斷章取義扭曲變造經文文義如下(被我駁斥後,今日就刪文了):
"有居士起新舍,在屋上住,手中失梁,墮木師頭上即死,居士生疑,是罪為可悔不,問佛,佛言無罪,屋上梁,人力少不禁故,梁墮木師頭上殺木師,居士即生疑,佛言無罪
又一居士屋上作,見泥中有蝎,怖畏跳下,墮木師上即死,居士生疑 ,佛言無罪
又一居士日暮入嶮道值賊,賊去取之,舍賊而走,墮暗下織衣人上,織師即死,居士生疑,佛言無罪
可知無瞋心殺死人是無罪的
安心自行推想出來無瞋心殺人犯可悔罪是錯的,才會導出一大堆奇奇怪怪荒謬的世間法,像是:
受過戒的佛弟子不可以助官兵捉強盜"
我在當日清晨即以下文駁斥,他卻假藉理由,把3月18日以來,我在他的訪客簿留言,刪掉一大部分,留下一小部分,並拆解穿插其歪理,又創造一堆假設性問題,要我回答,意圖擾亂視聽,誤導網友:
5月17日駁斥他的文如下:
經文中的殺人所以無罪,是因為無記及不知會殺人,所以才無罪,相當於世間的過失致死!!無關於有無嗔心這個緣!!而舉報官兵捉賊,是知道賊被捉以後有可能會被殺的,並不是不知或無記,所以因缺嗔心這個緣才犯中可悔罪!!否則,佛就如同下列經文說"無罪"即可!!
[0941b21] 「若居士母想殺非母,犯不可悔,非逆罪。若戲笑打他,若死者,是罪可悔。若狂不自憶念殺者,無罪。若優婆塞用有蟲水及草木中殺蟲,皆犯罪;若有蟲無蟲想用,亦犯;若無[8]蟲蟲想用者,亦犯。
[0941b26] 「有居士起新舍,在屋上住,手中失梁,墮木師頭上,即死。居士生疑:『是罪為可悔不?』問佛,佛言:『無罪。』屋上梁,人力少不禁故,梁墮木師頭上,殺木師。居士即生疑。佛言:『無罪。從今日作好用心,勿令殺人!』
[0941c01] 「又一居士屋上作,見泥中有蠍,怖畏跳下,墮木師上,即死。居士生疑。佛言:『無罪。從今日好用心作,勿令殺人!』
[0941c03] 「又一居士,日暮入嶮道值賊,賊欲取之,捨賊而走,墮岸下織衣人上,織師即死。居士[9]即生疑。佛言:『無罪。』
[0941c06] 「又一居士山上推石,石下殺人,生疑。佛言:『無罪。若欲推石時,當先唱:「石下!」令人知。』
[0941c08] 「又一人病癰瘡未熟,居士為破而死,即生疑。佛言:『癰瘡未熟,若破者人死,是中罪可悔;若破熟癰瘡死者,無罪。』
經文:若戲笑打他,若死者,是罪可悔。
這是開玩笑,才是無嗔心殺人,而且仍然有犯可悔罪。
經文:若狂不自憶念殺者,無罪。
這是心狂亂自己無心意識(不自憶念)狀況下殺人,因為無記,才是無罪!
經文:"手中失梁,墮木師頭上,即死。"及"屋上梁,人力少不禁故,梁墮木師頭上,殺木師。"
本就沒有要讓樑墮下的意念,沒有發現到下方有人,也沒有意念要人死,這也是在不知覺情況下殺人,才是無罪!
"經文:捨賊而走,墮岸下織衣人上,織師即死。"及"又一居士山上推石,石下殺人,"
也是因為不知下方有人,因而不知覺殺人,才是無罪!
「又一人病癰瘡未熟,居士為破而死,即生疑。佛言:『癰瘡未熟,若破者人死,是中罪可悔;若破熟癰瘡死者,無罪。』
治病是醫療行為,應當知道若破"癰瘡未熟"會有危險,可能致人於死!不應該冒險破未熟癰瘡,所以有犯中可悔罪!
若是破"熟癰瘡"則較沒有危險,已善盡防範的責任,是無心致人於死!才是無罪!
關鍵在於
知道是人,心想是人或想可能是人,就會有犯罪,其餘有無殺心及嗔心及殺人方式,以及有無命斷,只是犯可不可悔罪的差別而已!!
.......
二.他還一直要硬拗經文中的"賊"只是偷到東西而已,並沒有殺人!!他又引千佛山的文,可是千佛山沒有說經文中說的賊就只是犯偷盜而已,而是推測古印度的偷盜犯有的也會被處死!!
而且,他自己引的婆羅門婦通賊被殺的賊,就是會殺人的賊了,那些賊就不算是賊喔???還有一大堆殺人的賊也不算是賊喔???!!!
雜阿含經卷第二十三
「又一時,商主將其婦入於大海,入海時,婦便生子,名曰為海。如是在海十有餘年,採諸重寶,還到本鄉,道中值五百賊,殺於商主,奪彼寶物。
五分律卷[*]第十七
爾時有阿練若賊。殺一住阿練若處比丘。從是已後心常惱熱。猶如熱灰自炮其身。晝夜苦痛無有暫寧。
十誦律卷第三十四
佛言。昔者有守牧婆羅門婦。教賊殺夫持財物去。中道值水。賊語婦言。汝住此岸。
佛說淨度三昧經卷第一
人死不同。有老而死者。有壯而死者。有少死者。有病死者。有平死者。為官府所煞者。賊殺者。燒死者。水死者。餓死者。涷死者。渴死者。牛馬所煞者。若干種死。魂神所歸云何。願佛垂哀。開示盲冥。令知禁防。有可避者不。
......
中文大辭典第八冊第1353頁
賊
1.敗也。本作賊。......
2.傷害也。
3.殺也[書,舜典]寇賊姦宄。[傳]殺人曰賊。〔國語,晉語五〕使鉏麑賊之。〔注〕賊,殺也。〔旬子,正論〕賊不刺。〔注〕劫殺為之賊。
4.盜也。偷也。
三.以下是我在"台灣佛教網路論壇:http://tw-buddha.com/forum3/index.php?s=303fad283958231febd6ea887d7ef4f9&showtopic=11204&st=140"
最後駁斥他的文:
你公然"斷章取義移花接木扭曲變造"還敢說沒有???!!!
"無瞋心"就會等於菩薩的"大慈悲心及無貪嗔癡心"喔???你也太顛倒了吧!!還敢說別人邏輯有問題!!!還敢抹黑別人"偷偷"改文!!!
我的原文"優婆塞五戒相經一卷
「若人捉賊,欲將殺,賊得走去。若以官力、若聚落力,追[5]逐是賊,若居士逆道來,追者問居士言:『汝見賊不?』是居士先於賊有惡心瞋恨,語言:『我見在是處。』以是因緣令賊失命者,犯不可悔。若人將眾多賊欲殺,是賊得走[6]者,若以官力、若聚落力追[7]逐,是居士逆道來,追者問居士言:『汝見賊不?』是賊中或有一人,是居士所瞋者,言:『我見在是處。』若殺非所瞋者,是罪可悔。餘如上說。"
才是說"有以瞋恨心通報官兵捉賊(包含殺人的賊),則"犯不可悔",這在佛教中,就是受戒之人犯了戒,是有犯戒罪的,且犯罪的程度為不可悔,就算發露懺悔,戒體也無法回復清淨,相當於犯了世間法律的死刑,所以又名為"斷頭罪"或"邊罪""不可悔罪",不只是犯戒而已,而是"破"根本重戒!!
沒有以瞋恨心通報官兵捉賊(包含殺人的賊),則"是罪可悔",這在佛教中,就是受戒之人犯了戒,是有犯戒罪的,且犯罪的程度為可悔,坦誠發露懺悔,並言後不再更作,戒體就可回復清淨,相當於犯了世間法律的有期徒刑,所以名為"可悔罪"!!
其實就是不管有沒有嗔恨心通報官兵,或是不是"公報私仇"都有犯戒,只是犯戒罪輕重不同而已,這哪裡是佛沒有不支持死刑"??,反過來說,佛如果支持或認同死刑,又怎會制定受持殺戒之人,不論有沒有嗔恨心通報官兵捉賊,但因此致賊被殺就都有犯戒呢??"
而"註菩薩戒經卷中一
天台 智者大師 疏
門人 灌頂 錄
東掖白蓮沙門 與咸(入疏箋經加註釋疏)
0082a03] 二約事相釋者此約七意一約命謂一切有生之命例皆犯重二約報謂人重以有道器故畜輕以非道器故三約德謂殺一切發菩提心者不問人畜皆重四約心如前所謂通心隔心等今更細明不過三心謂善惡無記善心者如見長病極苦眾生不忍其苦遂以慈心斷命根又如律中父犯死罪比丘語膾子乞一刀等此皆業道雖輕亦犯重戒又有經說善心行殺具多功德如瑜伽戒本并涅槃經謂如菩薩見劫盜賊為貪財故欲殺多生或復欲害大德聲聞獨覺菩薩或復欲造多無間業見已思惟我若斷彼惡眾生命當墮地獄如其不斷彼命無間業成多受大苦我寧殺彼受地獄罪終不令他受無間苦如是菩薩意樂思惟或以善心而斷彼命於菩薩戒無所違犯此同忘犯利物菩薩之行也二惡心此中有三謂貪嗔癡貪下嗔次癡重如飢荒外至貪火內逼雖了業道不能自制貪彼皮肉以自濟軀遂斷彼命故非極重二雖亦自能了知因果嗔怒難制而斷彼命業猶過前三不信因果將謂無罪恣心殺生復勸佗殺如婆娑云虎豹豺狼蜈蚣蛇等傷害於人殺之無罪父母衰老及遭疾病若能殺之得福無量又殺生祠天以希福德如婆藪仙多劫受苦此等皆是癡因最為重也 "
才是說:"能以大悲心無貪嗔癡心殺之或通報警察捉之,則不破戒亦不犯戒!!但在來世與此惡人有生死酬償業報!!
連菩薩在危急狀況時,若當下卻沒有一絲一毫貪嗔癡念頭,欲救眾多人免難,並阻止惡人造殺害眾多人之惡業而墮地獄,純以大悲心殺惡人,此則不破戒,但未來因緣際會仍不免酬償此惡人之命債!!
或能以大悲心無貪嗔癡心殺之或通報警察捉之,則不破戒亦不犯戒!!但在來世與此惡人有生死酬償業報!!
若不捨戒亦不能以大悲心無貪嗔癡心殺之或通報警察捉之,則不要直接通報或捉交警察,則不犯戒亦不破戒,例如糾集他人擊傷送交醫院處置,但不要自己通報警察即可,醫院自然會處理,或其他人也會通報!若懼於危險,可採取打草驚蛇之計逼其流竄,屆時惡人行蹤必會敗露,其他人也會通報警察,例如拿著擴音器喊"陳進興,我知道你躲在五樓幾室,你不趕快離開,警察就要來捉你了!!"
受持菩薩戒者除了救被害人以外,也為了救惡人免於作殺業而墮落地獄長劫受苦,才以大慈悲心及無貪嗔癡心殺惡人,這個心境及層次已經超越"無嗔恨心通報官兵"甚深甚深了,你連這個還要"斷章取義移花接木扭曲變造",足見你真是惡心破見的假佛教徒!!
你的言論破功了,就開始語無倫次!!
勸你早早悔改,不要再繼續惡心破見了!!
另外,請諸位網友不要單看此人引的文而已,此人擅長斷章取義移花接木扭曲變造文義,請勿信從此人所引經文或法師文章;連駁斥此人的貼文,也被公然斷章取義移花接木扭曲變造文義,並洗版!請直接查閱大藏經及法師原文,及駁斥此人的原文,並閱讀上下文會通文義,才不會為斷章取義所誤導!
四.以下是我在"台灣佛教網路論壇:http://tw-buddha.com/forum3/index.php?showtopic=11262&hl=願解如來真實義&st=40"最後駁斥他的文:
你從來沒有舉證出佛有說過"支持殺人犯的死刑"!!卻要硬拗"佛支持殺人犯的死刑"!!拗不下去,就拗"律文中的賊只是偷東西的賊,不是殺人的賊",又拗不下去,就改拗"殺戒中,無嗔心通報官兵抓賊而殺,就無犯戒",都是以你自以為是的見解,硬拗是佛的見解,誰是邪知邪見?網友自有公評!!
拗不下去,就拆解經文及我的貼文,穿插你自己的歪理來洗版,以為這樣就可讓人眼花撩亂,分辨不出你的歪理!!
我會跟你耗下去的,而且不需要跟你用同樣的手法!!我只需要把佛制戒的經文重複貼出來,不要被你洗版蓋掉就可以了!!由網友自行判斷即可!!
佛說優婆塞五戒相經[18]一卷
佛告諸比丘:「犯殺有三種奪人命:一者,自作;二者,教人;三者,遣使。自作者,自身作奪他命;教人者,教語他人言:『捉是人,繫縛奪命。』遣使者,語他人言:『汝識某甲不?汝捉是人,繫縛奪命。』是使隨語奪彼命時,優婆塞犯不可悔罪。
在家律要廣集
[0459c23] 殺戒以五緣成不可悔。一是人(謂所殺者人。非畜生等)。二人想(謂意在殺人)。三殺心。四興方便。五前人命斷。今之自作。教人遣使。皆是以殺心而興方便。故奪彼命時。犯不可悔罪也。不可悔者。初受優婆塞戒之時。說三歸竟。即得無作戒體。今犯殺人之罪。則失無作戒體。不復成優婆塞。故不可作法懺悔也。既不可悔。則永棄佛海邊外。名為邊罪。不可更受五戒。亦不得受一日一夜八關齋戒。亦不得受沙彌戒。及比邱戒。亦不得受菩薩大戒。惟得依大乘法。修取相懺。見好相已。方許受菩薩戒。亦許重受具戒。十戒。八戒。及五戒等。爾時破戒之罪。雖由取相懺滅。不墮三塗。然其世間性罪仍在。故至因緣會遇之時。仍須酬償夙債。除入涅槃。或生西方。乃能脫之不受報耳。可不戒乎。
佛說優婆塞五戒相經一卷
「若人捉賊,欲將殺,賊得走去。若以官力、若聚落力,追[5]逐是賊,若居士逆道來,追者問居士言:『汝見賊不?』是居士先於賊有惡心瞋恨,語言:『我見在是處。』以是因緣令賊失命者,犯不可悔。若人將眾多賊欲殺,是賊得走[6]者,若以官力、若聚落力追[7]逐,是居士逆道來,追者問居士言:『汝見賊不?』賊中或有一人,是居士所瞋者,言:『我見在是處。』若殺非所瞋者,是罪可悔。餘如上說。
如同此經文中:
「餘上七種殺,說犯與不犯,同如上火坑。若人作人想殺,是罪不可悔;人作非人想殺,人中生疑殺,皆犯不可悔;非人人想殺,非人中生疑殺,是中罪可悔。
若居士作方便欲殺母,而殺非母,是中罪可悔;若居士欲殺非母,而自殺母,是犯中罪可悔,非逆。
若居士方便欲殺人,而殺非人,是中罪可悔;若居士作方便欲殺非人,而殺人者,犯小可悔罪。
經文中的"餘如上說" 就是還有"或"這個字所代表的也會有"眾多賊"都沒有居士所嗔者;及不只一位為居士所嗔者的情形,定罪原則同上!!有沒有罪在於賊有無被殺,罪的輕重在於是否有嗔心之緣!!
如經文通遮殺人及非人"若人作人想殺,是罪不可悔;人作非人想殺,人中生疑殺,皆犯不可悔;非人人想殺,非人中生疑殺,是中罪可悔。一般人有殺到人就一定有罪!但是若殺的不是所期望的人,則犯的罪會有差降!!如經文:若居士作方便欲殺母,而殺非母,是中罪可悔;若居士欲殺非母,而自殺母,是犯中罪可悔,非逆。
若居士方便欲殺人,而殺非人,是中罪可悔;若居士作方便欲殺非人,而殺人者,犯小可悔罪。有無嗔心就是會產生有無期望某人被殺!!因此在眾多賊中,對殺到所嗔賊,則犯不可悔罪,對一同被殺的其他非所嗔賊,則犯可悔罪!!如果眾多賊都無居士嗔者,也因為缺嗔心這個緣,所以犯可悔罪!!
關鍵是殺戒就是要斷殺,一般人只要有殺就有罪,差別在於緣是否具足,若是具足則犯重,缺緣犯輕!!
雜阿含經卷第二十三
「又一時,商主將其婦入於大海,入海時,婦便生子,名曰為海。如是在海十有餘年,採諸重寶,還到本鄉,道中值五百賊,殺於商主,奪彼寶物。
五分律卷[*]第十七
爾時有阿練若賊。殺一住阿練若處比丘。從是已後心常惱熱。猶如熱灰自炮其身。晝夜苦痛無有暫寧。
十誦律卷第三十四
佛言。昔者有守牧婆羅門婦。教賊殺夫持財物去。中道值水。賊語婦言。汝住此岸。
佛說淨度三昧經卷第一
人死不同。有老而死者。有壯而死者。有少死者。有病死者。有平死者。為官府所煞者。賊殺者。燒死者。水死者。餓死者。涷死者。渴死者。牛馬所煞者。若干種死。魂神所歸云何。願佛垂哀。開示盲冥。令知禁防。有可避者不。
......
中文大辭典第八冊第1353頁
賊
1.敗也。本作賊。......
2.傷害也。
3.殺也[書,舜典]寇賊姦宄。[傳]殺人曰賊。〔國語,晉語五〕使鉏麑賊之。〔注〕賊,殺也。〔旬子,正論〕賊不刺。〔注〕劫殺為之賊。
4.盜也。偷也。
古文若是指偷東西,一般是說"盜",而不是說"賊"!!尤其是結夥搶劫的土匪群黨,則稱作賊!!結夥搶劫的土匪群黨作的是就殺人越貨的勾當,攻擊村落更是常事,這些賊哪裡是只會偷東西而已!!你真的拗太硬了!!
中文大辭典第六冊第988頁
盜
1.凡陰私自利者謂之盜,故凡竊財物者曰盜,竊名者亦曰盜.
2.私通也.
3.私取之也.
4.盜賊匪徒也!!
後代才漸漸有以"強盜"來指攔路打劫的土匪,而以小賊;毛賊;小偷指行竊偷取財物的人!!
佛說優婆塞五戒相經[18]一卷
盜戒第二
[0941c17] 佛告諸比丘:「優婆塞以三種取他重物,犯不可悔:一者,用心;二者,用身;三者,離本處。用心者,發心思惟欲為偷盜;用身者,用身分等取他物;離本處者,隨物在處,舉[12]著餘處。
[0941c20] 「復有三種,取人重物,犯不可悔罪:一者,自取;二者,教他取;[13]三,遣使取。自取者,自手舉離本處;教他取者,若優婆塞教人言:『盜他物。』是人隨意取,離本處時;遣使者,語使人言:『汝知彼重物處不?』答言:『知處。』遣往盜取,是人隨語取離本處時。
[0941c26] 「復有五種,取他重物,犯不可悔:一者,苦切取;二者,輕慢取;三者,詐稱他名字取;四者,強奪取;五者,受寄取。重物者,若五錢、若直五錢物,犯不可悔。若居士知他有五寶、若似五寶,以偷心選擇而未離處,犯可悔罪。若選擇已,取離本處,直五錢者,犯不可悔。離本處者,若織物異繩,名異處;若皮若衣,一色名一處,異色名異處;若皮衣[1]物,一色名一處,異色名異處;若毛褥者,一重毛名一處,一色名一處,異色名異處,是名諸處。居士為他擔物,以盜心移左肩著右肩,[2]移右手著左手,如是身分,名為異處。車則輪軸衡軛,船則兩舷前後,屋則梁棟椽桷四隅及[3]隩,皆名異處。以盜心移物,著諸異處者,皆犯不可悔。
[0942a10] 「盜水中物者,人[4]筏材木隨水流下,居士以盜心取者,犯不可悔。若以盜心捉木令住,後流至前際,及以盜心沈著水底,若舉離水時,皆犯不可悔。
我說:你要不要把圓通寺的文完整貼出來啊??!!
你說:你不斷要我貼出我不願貼出埔里圓通寺的部份文字,是何用心?請回答
你認為呢?
你真有夠好笑,連這種話也敢講!!可見你真的擅長"斷章取義移花接木扭曲變造"經文及法師言論!!否則為什麼,不敢完整貼出來!!要完整全篇連貫貼出,請不要拆解穿插你的文喔!!
你問寬濟法師說:末學已經無法自行判斷下段經文的意思,
可否請教法師下段經文的意思?感恩!
No. 1123-A在家律要廣集
若人捉賊欲將殺。賊得走去。若以官力。若聚落力。追尋是賊。若居士逆道來追者問居士言。汝見賊不。是居士先於賊有惡心瞋恨。語言。我見在是處。以是因緣。令賊失命者。犯不可悔。若人將眾多賊欲殺。是賊得走去。若以官力。若聚落力。追逐。是居士逆道來。追者問居士言。汝見賊不是賊中。或有一人是居士所瞋者。言我見在是處。若殺非所瞋者。是罪可悔(仍于所瞋者得方便罪)。餘如上說(若殺所瞋者。是罪不可悔也)。
寬濟法師回答:"意思巳很明白,請直接提出你的問題
或者說你有瞋恨心而去告發人就犯戒,無瞋恨心就是良好市民"
寬濟法師已經先說"意思巳很明白,請直接提出你的問題"
就是告知你"經文已經說得很清楚了,不清楚你還要問什麼,因此,請你直接提出你的問題"
所以再用"或者說"這個疑問詞說"你有瞋恨心而去告發人就犯戒,無瞋恨心就是良好市民"建議你用這樣來問問題!!
卻被你把佛光山的文只取這段"持戒,重在修身,心若有瞋,則不名為持戒。",再截掉寬濟法師的文"意思巳很明白,請直接提出你的問題"及"或者說"三個字,而只說出:"你有瞋恨心而去告發人就犯戒,無瞋恨心就是良好市民 "
附會硬拗成你"無嗔恨心就不犯戒"的依據!!你真的不是普通的硬拗!!
佛光山的文及寬濟法師的文,沒有說"無嗔恨心就不犯戒",也沒有說連"可悔罪"也不犯,如果只要無嗔心就不犯戒,那佛何必制定五緣成犯,及缺緣犯輕!!
而且好市民是不犯法,難道就不會犯佛制的戒啊??!!你太自以為是了,你要制戒,等成佛再來吧!!
你真能硬拗啊!!你的邏輯也真太奇怪了!!
難怪才會異想天開要硬拗佛會支持死刑!!你不反省是你自己有問題,還怪"因為只要google一下,可能就沒有人願意淌這趟混水"
出家人專精戒律,就一定會知道佛不可能支持死刑,當然寺廟回答你後,若發現你是要拗佛會支持死刑,就會認為你簡直不可理喻,當然不再回答你了!!
你有沒有斷章取義移花接木扭曲變造,網友對照我的原文即可了知!!你要拗就請自便!!
你已經飢不擇食了,不但到處問,還把回文截頭去尾斷章取義引申附會別的文!!
你說:
若P則Q的邏輯就包括了其他的情況,一般只是以若P則Q一句來代表
P: 有瞋心通知官兵抓賊賊被殺
Q: 犯戒
若P則Q成立
非Q則非P是:
不犯戒,則無有瞋心通知官兵抓賊賊被殺
這也是成立的
這是你邏輯PQ,不但不是數學的邏輯,更不是佛的邏輯!!
經文已經先設定:"若人作人想殺,是罪不可悔";及"人作非人想殺,人中生疑殺,皆犯不可悔";及"非人人想殺,非人中生疑殺,是中罪可悔。"
除非你能證明居士及賊,既不是"人"也不是"非人"那就都無罪!!
數學邏輯:
假設P與Q 為兩個敘述:若已知 P敘述成立 則Q敘述必然成立
此時必定可以推論的結果是 若Q不成立 則 P也不成立
簡單的口訣是 P=>Q 推論 -Q=> -P (=>代表 則)
但是不能推斷 -P=> -Q
例如:
已知 你哥哥(P) 平日都戴手錶(Q)
則可以推論 沒戴手錶的(-Q) 一定不是你哥哥(-P)
但是不能說 不是你哥哥(-P) 就沒有戴手錶(-Q)
更不能推論 戴手錶的(Q)就是你哥哥(P)
也就是P=>Q 僅能推斷 -Q=>-P 其餘 -P=>-Q 與 Q=>P都不見得能成立
http://zh.wikipedia.org/wiki/%E9%80%BB%E8%BE%91
邏輯學基本原理
同一律,事物跟其自身相等同,「自己」不能「不是自己」。( the law of identity)
矛盾律,事物不能同時「是」跟「不是」。是就是,不是就不是。( the law of contradiction or the law of non-contradiction)
排中律,事物只能有「是」或「不是」兩種狀態,不存在其他中間狀態。(the law of excluded middle)
充足理由律,任何事物都有其存在的充足理由。
邏輯系統的性質
邏輯系統可具有下列性質:
有效性(validity):依系統的推理規則,若所有前提皆為真則結論必為真(保真)。所有命題之前提皆語義蘊涵(semantic consequence)結論。
一致性(consistency):系統中任一定理都不與其他定理相矛盾。不存在命題P,P和非P皆可在系統中證明。
可靠性(soundness):系統中所有定理(有效且可證明的命題)皆為真。可靠性與完備性互為逆命題。
完備性(completeness):系統中不存在無法證明或證否的有效命題。系統中真命題皆可證明(真命題皆為定理)且假命題皆可證否。
五.他引法雲寺的文作為說詞,可是法雲寺既沒有認同他的說法,也沒有否定我的說法,只是解釋經文意思而已!!而他引圓通寺的文,卻反而自打嘴巴!!
以下是在"http://blog.udn.com/dt969696/guestbook"是我駁斥他的文:
圓通寺的回文就更明顯說了,如果是為和合兩國才可以入軍中往來,這就是" 合注。不入軍中往來。舉輕以況重 此是性遮二業。正制為利養故。作此相害因緣。隨事隨語結輕。若瞋怒因緣。自屬殺戒。若貪奪寶物因緣。自屬盜戒 開遮者。如隱峰飛錫止兵。圖澄占鈴息難等 果報者。交扇失歡。得上品兩舌惡口報。殺戮取利。得上品殺盜報。"那這豈不是更證明"當軍人殺敵"更是不為佛所許可了!!
這也就是只有在特殊的"和合兩國"情況下才可以入軍中往來,那一般的狀況又豈是能入軍往來的,難道當軍人都是天天入軍中作和平大使的???
六.
"台灣佛教網路論壇:http://tw-buddha.com/forum3/index.php?showtopic=11262&hl=願解如來真實義&st=40"
"台灣佛教網路論壇:http://tw-buddha.com/forum3/index.php?s=303fad283958231febd6ea887d7ef4f9&showtopic=11204&st=140"
"http://blog.udn.com/dt969696/guestbook"
請諸位網友閱讀以上網址中,我對他一一駁斥的文,即可了知此人,對經文斷章取義移花接木扭曲變造經文及法師言論,極力倡言"佛支持死刑"之論調,甚為乖違佛大慈悲本懷,及制戒本意!!經多次駁斥,仍堅持不捨,甚至以自設邏輯理論,曲解戒律經文!!誠然是"不慈心者";"不畏惡道故。無慚無愧。不畏聖賢故。罪赴亦一。謂惡心相續。晝夜不斷故。"並且"犯言不犯。"是破佛正見!!
此人"明目張膽的對經文斷章取義移花接木扭曲變造經文及法師言論及我的貼文意思,硬拗佛支持死刑及當軍人殺敵及男女婚姻",尤其此人在其部落格將我駁斥他的文拆解扭曲原意!請諸網友勿信從其文!!
惡心者:
佛說延壽妙門陀羅尼經
所謂惡心者瞋怒心者。極惡心者罪業心者。苦惱心者不慈心者。
佛說四十二章經疏鈔卷第二
不悔中含三。一撥無因果作一闡提故。二虜扈抵突。不畏惡道故。三無慚無愧。不畏聖賢故。罪赴亦一。謂惡心相續。晝夜不斷故。
佛說梵網經菩薩心地品下略疏卷六
而反更虧慢犯戒。不生慚愧恐懼。正所謂惡心也
破見者:
四分律鈔批卷第四本
若對僧比丘前者。僧者四人已上。比丘者。據一人二人等也。倒說四事者。戒見威儀邪命。為四事也。倒者犯言不犯。不犯言犯。邪言不邪。不邪言邪也。羯磨疏云。戒見儀命。理須順奉。四反倒說。壞亂俗心。即斯義也。謂六十二見者。將此六十二見。破其正見。故言破見。濟云。引是舉能破。以解所破也。謂是將斷常邊邪等。以破其正見。故曰也。言六十二者。榮疏云。且明五見。一身見。亦名我見。見身為我。從其所取。故名身見。計身為我。從其所取。故名身見。計身為我。從其所在。故名我見。二邊見。斷常乖中。說為邊見。三邪見。謗無因果。乖違法理。故名邪見。四戒取。執牛狗戒等。以為真道。從其所執。故名戒見。五見取。取上諸見等以為正。故言取。因是五見。生六十二見。一云因五見之中身邊兩見。生六十二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