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我駁斥他的文:
把我在你訪客簿的至少10篇駁斥你的留言刪掉,留下你自己的留言,再否認沒有刪掉我一大部分留言,你太爆笑了!!
你這種專用"斷章取義移花接木扭曲文義"戰術的人,不論說什麼,你都會加以斷章取義移花接木扭曲文義,把我的文切碎,再用沒有舉證的文,穿插說這不對那不對,其實根本毫無根據,我已驗證你是故意破佛正見,所以我也不會指望你認同我的說法,而且對你的指責謾罵,我也不在乎!!我只要繼續貼我完整的文,不要被你蓋掉就好!!
對殺心的說法,我還是跟你不一樣,你少來移花接木扭曲文義!!
你未免太可笑了,竟然把"無殺心"當作"無嗔心"!!硬要把兩個加在一起了!!
真的是公然玩"斷章取義移花接木扭曲文義"的把戲!!
我從來沒有說類似"殺心"等同"嗔心"這類的話!!
你現在說:我得出"無殺心(嗔心)只會構成犯輕或犯重.....",你這個人真的太厲害了!!以前到現在有太多這種情形,實在無暇一一駁斥啊!!
你引廣化法師的文,正好證明我說的正確:
我一直強調的"若人作人想殺,是罪不可悔;人作非人想殺,人中生疑殺,皆犯不可悔;非人人想殺,非人中生疑殺,是中罪可悔。"也就是"知不知道是人及有沒有知道會致人於死的想殺或疑殺"!!這就是有無起"殺心"欲作殺業,就決定犯不犯了!!所以再強調:至於有無嗔心或殺人方法或致死原因,只會構成犯輕或犯重的差別!!
如經文通遮殺人及非人"若人作人想殺,是罪不可悔;人作非人想殺,人中生疑殺,皆犯不可悔;非人人想殺,非人中生疑殺,是中罪可悔。"
關鍵是殺戒就是要斷殺,一般人只要有殺就有罪,差別在於緣是否具足,若是具足則犯重,缺緣犯輕!!
我是說"一般人只要有殺就有罪",不是你改成的"只要有人被殺,殺者就一定有罪",你真的太厲害了!!!
"一般人只要有殺就有罪",當然是指"若人作人想殺,是罪不可悔;人作非人想殺,人中生疑殺,皆犯不可悔;非人人想殺,非人中生疑殺,"的情形,哪裡是火車司機開火車撞死人的特殊個案!!如果以我的見解,這種特殊案例,無殺心,不是自己找人撞的,也不能改變火車行經路線,火車剎車距離長,剎車也來不及!!則不犯戒!!
但是若在未撞到人前,若轉念"你自己找死,就讓你死"!!那就會有犯戒!!或是故意不踩煞車,不注意路況未盡力做警告及剎車,則仍然有犯,這就是類屬於"業務過失致死",還是會有刑責的!!
因為如果不是自殺者,而只是不故意停留在火車軌道中,若司機能專注道路狀況,在發現軌道中有人停留時,能儘快鳴笛警告及煞車,還是很有機會不撞死停留軌道的人!!
你還敢罵人"邏輯有問題""有理說不清"先貶低別人,暗示別人說的不正確啊!!其實是你不但"邏輯有問題"還強詞奪理;歪理一堆!!還說我"破佛律儀,毀佛毀教,",其實是你在破佛律儀,毀佛毀教!!
我貼的文都是完整的引經據論,哪像你"斷章取義移花接木扭曲經文文義"把經文及他人的文拆解一小段一小段,穿插你的歪理,來魚目混珠混淆視聽!!
沒有殺心會去作"若人作人想殺""人作非人想殺""人中生疑殺"造成殺人或殺錯人的事喔!?
這嗔心跟殺心是兩回事,你現在硬拗不了"無嗔心殺人就無罪",就又用老招的移花接木扭曲經文文義了!!改說是我說:"無瞋心殺心通告官兵捉賊賊被殺犯可悔罪"?我什麼時候把"殺心"跟"嗔心"加在一起了?!就是你才會用這種斷章取義移花接木扭曲經文及他人的文的把戲!!
祖師所作譯著經文,判定犯不犯殺戒,也是"五緣俱足成犯,缺緣犯輕",哪有只用"有無嗔心"作為犯不犯的依據??!!現在你又創造出"無嗔心殺心"了!!!???
在家律要廣集
[0459c23] 殺戒以五緣成不可悔。一是人(謂所殺者人。非畜生等)。二人想(謂意在殺人)。三殺心。四興方便。五前人命斷。今之自作。教人遣使。皆是以殺心而興方便。故奪彼命時。犯不可悔罪也。不可悔者。初受優婆塞戒之時。說三歸竟。即得無作戒體。今犯殺人之罪。則失無作戒體。不復成優婆塞。故不可作法懺悔也。既不可悔。則永棄佛海邊外。名為邊罪。不可更受五戒。亦不得受一日一夜八關齋戒。亦不得受沙彌戒。及比邱戒。亦不得受菩薩大戒。惟得依大乘法。修取相懺。見好相已。方許受菩薩戒。亦許重受具戒。十戒。八戒。及五戒等。爾時破戒之罪。雖由取相懺滅。不墮三塗。然其世間性罪仍在。故至因緣會遇之時。仍須酬償夙債。除入涅槃。或生西方。乃能脫之不受報耳。可不戒乎。
殺心也只是五個緣之一,如經文"若人作人想殺,是罪不可悔;人作非人想殺,人中生疑殺,皆犯不可悔;非人人想殺,非人中生疑殺,是中罪可悔。"
例如經文:若人作人想殺
有三個緣:
1.若人(如果是人)
2.作人想(認為是人)
3.殺(起殺心而殺)
"若居士作方便欲殺母,而殺非母,是中罪可悔;若居士欲殺非母,而自殺母,是犯中罪可悔,非逆。
若居士方便欲殺人,而殺非人,是中罪可悔;若居士作方便欲殺非人,而殺人者,犯小可悔罪。"
這些都是有殺心殺人,但是若殺錯人,或錯殺,就不犯重(破根本),所以缺緣犯輕,例如雖有心想殺,但未付諸行動,缺"興方便"的緣,就犯輕!!
另外如同我說的:
經文:若狂不自憶念殺者,無罪。
這是心狂亂自己無心意識(不自憶念)狀況下殺人,因為無記,才是無罪!
"無記"當然是無殺心!
經文:"手中失梁,墮木師頭上,即死。"及"屋上梁,人力少不禁故,梁墮木師頭上,殺木師。"
本就沒有要讓樑墮下的意念,沒有發現到下方有人,也沒有意念要人死,這也是在不知覺情況下殺人,才是無罪!
"不知覺"這也是無殺心!
"經文:捨賊而走,墮岸下織衣人上,織師即死。"及"又一居士山上推石,石下殺人,"
也是因為不知下方有人,因而不知覺殺人,才是無罪!
不知下方有人,也是無殺心啊!
我沒有說過"無殺心殺人"也是都會有犯戒!
但是佛也沒有說:"只要沒有殺心而殺人,就都無罪!!"
像經文:
[0941b26] 「有居士起新舍,在屋上住,手中失梁,墮木師頭上,即死。居士生疑:『是罪為可悔不?』問佛,佛言:『無罪。』屋上梁,人力少不禁故,梁墮木師頭上,殺木師。居士即生疑。佛言:『無罪。從今日作好用心,勿令殺人!』
[0941c01] 「又一居士屋上作,見泥中有蠍,怖畏跳下,墮木師上,即死。居士生疑。佛言:『無罪。從今日好用心作,勿令殺人!』
[0941c03] 「又一居士,日暮入嶮道值賊,賊欲取之,捨賊而走,墮岸下織衣人上,織師即死。居士[9]即生疑。佛言:『無罪。』
[0941c06] 「又一居士山上推石,石下殺人,生疑。佛言:『無罪。若欲推石時,當先唱:「石下!」令人知。』
[0941c10] 「又一小兒喜笑,居士捉擊攊,令大笑故,便死。居士生疑。佛言:『戲笑故,不犯殺罪。從今不應復擊攊人令笑。』
這些都是無殺心狀況下殺人,雖然佛說"無罪"或"不犯",但是佛並沒有說只是因為"無殺心"所以"無罪"或"不犯",而是因為這些案例,除了無殺心,還另外缺少二個緣(條件):"作人想(認為是人)"及"興方便(作有危害生命的行為或方法)",所以因為也同時欠缺"殺心"這個緣,只是有"是人"及"前人命斷"這二個緣,所以佛才說""無罪"或"不犯"!!
就像你引的廣化律師的文:
或問:母親不小心發生意外而流產,犯殺戒否?
答:不犯,無殺心故。
說"無殺心,不犯",那是簡略說之而已,
因為母親是不小心發生意外,所以除了"無殺心"以外,也是顯而易見欠缺"作人想(認為是人)"(不會想到對胎兒這個對象作什麼事)"興方便(作有危害生命的行為或方法)"這幾個緣,同上述經文一樣!!所以"不犯"!!
另外,未必"無殺心"殺人就都不犯,例如:
經文:若居士母想殺非母,犯不可悔,非逆罪。若戲笑打他,若死者,是罪可悔。若狂不自憶念殺者,無罪。若優婆塞用有蟲水及草木中殺蟲,皆犯罪;若有蟲無蟲想用,亦犯;若無[8]蟲蟲想用者,亦犯。
經文:若戲笑打他,若死者,是罪可悔。
戲笑打鬧,會有殺心嗎?也不會有嗔心啊!那又怎會犯可悔罪的?
還有
「又一人病癰瘡未熟,居士為破而死,即生疑。佛言:『癰瘡未熟,若破者人死,是中罪可悔;若破熟癰瘡死者,無罪。』
通常治病時會有殺心或嗔心要殺病人嗎?
這是因為除了欠缺"殺心"這個緣, 卻另外俱足了1.是人2.作人想(認為是人)3.興方便(作有危害生命的行為或方法)",4.前人命斷!
因為清醒的人,應該知道打人是有危險性的行為,不小心打錯部位或力道過猛,也是會死人的!!
而治病者,應當知道"破未熟癰瘡"會有致命危險,不應該冒險破未熟癰瘡!!
所以有犯!!
但是只缺少"殺心"這個緣,所以只犯中可悔罪!!
你不要再用"斷章取義移花接木扭曲經文及他人的文的把戲",你從來沒有舉證出佛有說過"支持殺人犯的死刑"!!卻要硬拗"佛支持殺人犯的死刑"!!拗不下去,就拗"律文中的賊只是偷東西的賊,不是殺人的賊",又拗不下去,就改拗"殺戒中,無嗔心通報官兵抓賊而殺,就無犯戒"!
現在改成要拗"無嗔心殺心殺人不犯戒了"?!你想用這樣硬拗佛會支持死刑啊???!!!
你說:
我未曾說過: 佛說過” 支持殺人犯的死刑”
我曾說過”佛以身教主張對殺人犯的死刑”,或”佛以身教支持對殺人犯的死刑”,不知多少遍了
你這是哪門子的說法及邏輯啊??!!
你這叫做沒有硬拗"佛會支持死刑"或"佛會支持殺人犯的死刑"啊???!!!
這真太可笑了!!這留給網友自行評斷!!
通報官兵捉賊(包含殺人的死刑犯),明知賊(包含殺人的死刑犯)會被殺死,這哪會沒有殺心?!
倒是一般人通報捉賊(包含殺人的死刑犯),則未必會有嗔心,大多是畏懼受賊殺害,或是為了除害!!這又怎麼會沒有殺心呢???
你要怎麼硬拗成"無嗔心(殺心)"就不犯戒了!!!???
經文:[0941b13] 「若人捉賊,欲將殺,賊得走去。若以官力、若聚落力,追[5]逐是賊,若居士逆道來,追者問居士言:『汝見賊不?』是居士先於賊有惡心瞋恨,語言:『我見在是處。』以是因緣令賊失命者,犯不可悔。若人將眾多賊欲殺,是賊得走[6]者,若以官力、若聚落力追[7]逐,是居士逆道來,追者問居士言:『汝見賊不?』是賊中或有一人,是居士所瞋者,言:『我見在是處。』若殺非所瞋者,是罪可悔。餘如上說。
已經先說:"『汝見賊不?』"
所以居士是已經知道官兵要捉的是"賊(包含殺人的死刑犯)",而通報官兵的!!!這就是有令官兵捉賊而殺的心念在了!!所以在這段經文中,有無嗔心只是犯輕犯重的差別而已!!
換言之,"如果不知道官兵要捉賊",而是因為有人問"有人從這裡過嗎?往哪裡去?",因為"不知"是賊,而告知去向,因而導致"賊"被捉,這才是符合"無殺心"的條件,才有可能不犯!!
注意是"有可能"喔!!
如果是"有懷疑"可能是"賊(殺人的死刑犯)",也是有"疑殺"這個緣的,一樣會犯可悔罪的!!
你說:
佛沒有說無瞋心通告官兵捉賊賊被殺是犯可悔罪
佛何時說過: 無瞋心通告官兵捉賊賊被殺是犯可悔罪
一直說我認為"無嗔心通報官兵捉賊,也是犯可悔罪!"是離經魔說!這不是你主張"無嗔心通報官兵抓賊而殺,就無犯戒",不然是什麼??要不然你是反對我的主張,是反對什麼??
還是你認同我的主張"有無嗔心就是會產生有無期望某人被殺!!因此在眾多賊中,對殺到所嗔賊,則犯不可悔罪,對一同被殺的其他非所嗔賊,則犯可悔罪!!如果眾多賊都無居士嗔者,也因為缺嗔心這個緣,所以犯可悔罪!!"
你現在卻說我:你已有一次誣蔑我05/13, 2013 07:17 am,說我曾說過: “無嗔心通報官兵抓賊而殺,就無犯戒",05/13, 2013 11:18 pm被我駁斥後,你現在是第二次誣蔑我
請你不要移花接木,扭曲變造我的話,這是很不道德的行為
我再次重申:
你故意曲解經文中"「若人捉賊,欲將殺,賊得走去。若以官力、若聚落力,追[5]逐是賊,若居士逆道來,追者問居士言:『汝見賊不?』是居士先於賊有惡心瞋恨,語言:『我見在是處。』以是因緣令賊失命者,犯不可悔。若人將眾多賊欲殺,是賊得走[6]者,若以官力、若聚落力追[7]逐,是居士逆道來,追者問居士言:『汝見賊不?』是賊中或有一人,是居士所瞋者,言:『我見在是處。』若殺非所瞋者,是罪可悔。餘如上說。"
的"是賊中或有一人,是居士所瞋者"以及餘如上說。"
及經文:"[0940c19] 「遣令道中死者,知是道中有惡獸飢餓,遣令往至惡道中,作如是念:『令彼惡道中死。』[8]死者,犯不可悔;餘者亦犯,同如上說。是名惡道中殺。乃至母胎中,初得二根——身根、命根——[9]迦羅邏時,以殺心起,方便欲令死。[*]死者,犯不可[*]悔;餘犯同如上說。"
的"餘者亦犯,同如上說。"及"餘犯同如上說。"如同另一段經文的"餘上七種殺,說犯與不犯,同如上火坑。"
不了解經文中的"餘如上說" 以及"或"這個字所代表的也會有"眾多賊"都沒有居士所嗔者;及不只一位為居士所嗔者的情形,定罪原則同上!!有沒有罪在於賊有無被殺,罪的輕重在於是否有嗔心之緣!!
關鍵是殺戒就是要斷殺,一般人只要有殺就有罪,差別在於緣是否具足,若是具足則犯重,缺緣犯輕!!
你反而誣衊我離經魔說,其實是你在離經曲解經典,不敢貼出完整經文,也不敢引用祖師完整的注釋,而是斷章取義移花接木拆解經文及他人的文,截取一小段,穿插其自以為是的文扭曲文義!!
你引廣化法師的文,
或問:若見壞人至寺院躲藏,應報警否?
答:應報警,因以慈悲心護持三寶,不讓此人造更多罪惡及為社會大眾安全故,應去報警。所謂方便權巧慈悲利濟者,不犯。縱然犯罪,也是重報輕受,且功德廣大。但若為領報案獎金者,即犯。
廣化律師有先強調"因以慈悲心護持三寶,不讓此人造更多罪惡及為社會大眾安全故,應去報警。所謂方便權巧慈悲利濟者,不犯。"
這就是和我之前多次所說的:"能以大悲心無貪嗔癡心殺之或通報警察捉之,則不破戒亦不犯戒!!"相同啊!!這種情形哪裡是一般"居士通報官兵"可以相提並論的,一般人通報捉壞人,尤其是殺人重犯,通常也會夾帶有自我保護,義憤填膺(這可能會有嗔恨兇手的情緒),領賞(貪利)的心,很少純粹是"1.因以慈悲心護持三寶,2.不讓此人造更多罪惡及3.為社會大眾安全故,應去報警。所謂方便權巧慈悲利濟者"!尤其是第2項.不讓此人造更多罪惡,因為惡人造惡,將來要墮無間地獄!!這一般人更少考量,
這才是"註菩薩戒經卷中一
天台 智者大師 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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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掖白蓮沙門 與咸(入疏箋經加註釋疏)
如瑜伽戒本并涅槃經謂如菩薩見劫盜賊為貪財故欲殺多生或復欲害大德聲聞獨覺菩薩或復欲造多無間業見已思惟我若斷彼惡眾生命當墮地獄如其不斷彼命無間業成多受大苦我寧殺彼受地獄罪終不令他受無間苦如是菩薩意樂思惟或以善心而斷彼命於菩薩戒無所違犯此同忘犯利物菩薩之行也
瑜伽戒本并涅槃經所強調的"如其不斷彼命無間業成多受大苦",殺惡人終究是為利益惡人,這種慈悲心境界,又哪是一般人會有的???你有嗎???
而且廣化律師又強調:但若為領報案獎金者,即犯。
這就是揀別排除夾雜貪嗔癡心舉報的狀況!
如同註菩薩戒經卷中一 :
二惡心此中有三謂貪嗔癡貪下嗔次癡重如飢荒外至貪火內逼雖了業道不能自制貪彼皮肉以自濟軀遂斷彼命故非極重二雖亦自能了知因果嗔怒難制而斷彼命業猶過前三不信因果將謂無罪恣心殺生復勸佗殺如婆娑云虎豹豺狼蜈蚣蛇等傷害於人殺之無罪父母衰老及遭疾病若能殺之得福無量又殺生祠天以希福德如婆藪仙多劫受苦此等皆是癡因最為重也 "
有貪嗔癡心未必有殺心!只是可能會起殺心!!
殺心未必是有嗔心,有可能因貪心或癡心而起!!
貪嗔癡心有粗有淺有細有深,未必凡人能覺知,是故佛制殺戒五緣成犯!!非是僅以有無"殺心"或"貪嗔癡心"決定犯不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