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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必也正名乎
2016/11/23 07:55:10瀏覽149|回應0|推薦0
同性婚姻必也正名乎

作者:羅伯特亞當斯(自由作家)

婚姻平權與同婚法制化,不能一朝速成,應該全方位溝通,立法更要周全慎密。以宗教信仰阻卻同婚平權,理性上無法說服為何特定宗教信仰享有阻卻他人權利的合理性,感性上也會掀起宗教戰爭,讓相同宗教裡的挺同與反同爭吵不止。挺同者應該持平看待立法程序的完備與必經歷程,對於公聽會之召開,若不是故意封殺法案立法,而是為了累積互相包容與正確觀念,耐心等待公聽會結束,明年再完成立法三讀,退此一步求取同婚法制化,有何不可?

反同婚者所提的稱謂爭議,在家庭價值與傳統觀念上,挺同者與立法者應該正面看待此一挑戰。立法技術可以迴避名稱困擾,但為了婚姻平權務實推展,利用公聽會之召開,應該深入討論同性婚姻法制化後,在此家庭結構下,能否共同認養子女?如何正名彼此親屬關係?至於人工代孕是否適用於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這是另一項重要法律議題,為避免節外生枝,應該另外討論,不急於此時參混而模糊焦點。

同婚倘若法制化,無論男男或女女,彼此互稱為「配偶」,可避免俗稱「夫夫」、「妻妻」的混淆。傳統觀念無法接受一個家庭有兩位「夫夫」或「妻妻」,深陷名稱困擾的反同人士,他們的疑慮,同樣也見於其他挺同或無意見的異性戀者。如何適當稱呼同婚的當事雙方,這不僅是同婚法制化的正當性,也是讓社會大眾更容易接納同性性傾向的敲門磚。同婚法制化不會改變現行異婚體制下的家屬、繼承、親屬等關係,但是為了同婚平權被順利接納,適用異婚體制下的法律名詞外,如遇有明顯不適用時,立法者應該思考法文用語之明確,避免異婚、反同者的誤解。

例如男男或女女同婚,要稱呼配偶的兄弟姊妹,要以傳統上的「大伯、小叔、大姑、小姑」還是「大舅、小舅、大姨、小姨」稱呼,還是以配偶對其家屬的稱謂來借代稱呼,例如同隨配偶稱呼大哥、二姊、四弟、五妹,無論男男或女女婚,是否同位借用相同稱謂?避免複雜與爭議,應由立法者妥當考量。至於「連襟」、「妯娌」明顯不能適用於同婚體制,同婚者稱呼其他異婚親屬比照傳統即可,但是異婚親屬(含姻親)如何稱呼同婚者的配偶及其親屬?能不能以「兄偶」、「弟偶」、「姊偶」、「妹偶」取代「兄嫂」、「弟媳」、「姊夫」、「妹婿」?《民法》並無「公公、婆婆」、「岳父、岳母」之稱謂,對於同婚體制下的親屬稱呼,雖無立法明定必要,但是如何正名攸關同婚家庭順利融入傳統社會,尚待立法者與社會各界深入研討。

鑒於《民法》完全以異婚體制建構親屬、繼承、子女、財產、監護、扶養等關係,其體系完備且自成一體,若將同婚體制強行納入現行《民法》規範,定有混亂與複雜,致使法文適用引起廣泛爭議。立法者應該思考是否僅於《民法》第972條補充立法,「但同性婚約另由法律定之」的但書立法,不致於改變現行《民法》,平權看待異婚與同婚,客觀對待多數異婚與少數同婚,尊重異婚體制與傳統觀念,又可以專法制定適用於同性婚約的親屬、繼承、子女、財產、監護、扶養等關係(原則上適用《民法》規定),不致於影響現行《民法》規定。

同婚要平權與法制化,作為亞洲可期待的第一個同婚國家,為了立法順利、法制完備,我們應該正視「《民法》但書補正,專法特別保障」的立法原則。民進黨作為執政黨,應該想想是否以此原則提出立法版本。不急於一時草率立法而引起廣泛的對立衝突,能夠獲得多數包容與法制保障,才能符合同婚者的最大利益。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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