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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議一例一休不能太任性
2016/11/06 07:03:53瀏覽138|回應0|推薦0
抗議一例一休不能太任性

作者:羅伯特亞當斯(自由作家)

勞團與學生對於勞權維護,長期以來居於先鋒抗爭,未蒙其利之前,會先受到抗爭行動的害處,例如法律風險、轄區警察特別關心(查水表)等等。民進黨政府急於立法通過《勞動基準法》的修正案,俾便施行「週休二日」(一例一休),雖然議事程序不夠完備,引起朝野對立與議事抗爭,但是衡平檢視蔡政府、馬政府的「週休二日」政策,應可客觀肯定蔡政府比較用心照顧勞方權益。

為了公平討論爭執樣貌,應該還原蔡總統在今年1月4日與勞團代表會談時,曾經說過的話:「就是在這個制度的變換當中,我們堅持的是週休二日,一定是要實質的週休二日,那也不能夠因為說,我們在制度的轉換、落實週休二日,造成勞工實質的權益的受損,也就是你現在有的,會不會因為這個制度的落實而遭到損失,那剛才這個其宏兄也講了,就是說有很多不同的情況,所以這個很多不同的情況,我們再一一來檢查,原則很簡單,不會因為落實週休二日,而造成你現在權益的減少,這樣可以吧?…我們先把這個所有的東西檢查一遍,來看看要怎麼樣做配套,在這個配套沒有完整之前,大家沒有確保說,你沒有因為這個落實週休二日,而受到實質的利益的減損之下,那個七天的這個,七天的這個國定假日,這個法令我們不會讓他過去啦(按:意指刪砍七天國定假日),如果我們可以主導國會的話,…,現在我們還是會把它變成審查…重點是他的實質的利益有沒有受到損害,但是剛才我聽懂了你的意思,因為有很多不同的情況,我們先來把所有情況都了解一遍」。

從上開會談內容,可以明白知悉蔡總統所主張的政策為「週休二日」,維持七天國假不是政策目的。在配套沒有完整之前,暫時不刪砍七天國假。在2015年5月15日通過修正《勞動基準法》第30條,自今年1月1日起,每週工時不得超過40小時,每日工時不得超過8小時。立法理由也提及「因應國際勞工組織(ILO)頒訂第47號公約及頒布第116號減少工時建議書,建立『每周工作40小時原則』,並落實全國週休二日之制度,爰修正原條文第一項,讓所有工作者均享有週休二日之權益。」馬、蔡政府的共同處都在於縮減工時、落實週休二日,馬政府並且主張上開法條修正通過後,七天國假應立即砍除,但是蔡政府的立場卻不同,認為應該把勞動情況先加以了解、檢查,等到完整的配套提出後,才能砍除七天國假。這也就是今年520之後,適用《勞基法》的勞工都可以享受七天國假的原因。如果沒有政黨輪替,民進黨國會席次未過半,七天國假早已被國民黨砍除。

勞動部為了落實「週休二日」的既定政策,因為考量七天國假會砍除,勢必影響現有將近40%勞動者的既有權益,所以提出「一例一休」等配套方案。勞團與學生若是理性抗爭,應該針對這些配套方案是否足以弭補七天國假損失,甚至整體計算後勞方是否比較有利,做出具體批評與建議,而不是想方設法攻占黨部或立法院,更不是絕食抗議,利用健康權來迴避政策焦點。將近4%幸福企業在修法前,已經同時享有週休二日與七天國假,修法後,只要勞資雙方合意,繼續維持幸福現狀並不違法,勞動部也樂見其成。其餘35%勞工,因為週休二日落實後,必須犧牲七天國假,整體有利或有害,必須從薪資與休息日的增減加以客觀分析。

七天國假若是繼續維持,是否能夠上班獲得二倍薪資,主動權操之在雇主而非勞方。國定假日原則上就是休假,上班為例外,雇主沒有徵求勞方一定要來上班的義務,換言之,國定假日上班,雇主也可以補假方式而節省付出二倍薪資,所謂的減少收入之說,實在是勞方一廂情願。尤其對於部分工時者(打工)而言,七天國定假日改為工作日,可以保障勞方工作權與薪資收入,雖然沒有二倍工資,但是一倍工資一定可以落袋為安。

「一例一休」包含現行法規下的「七休一」(一例假,強制休息),也包含一休息日的加班費給付(休息日上班就是加班),若是沒有修法通過,上述的35%勞工,只能領取一般工作日薪資,超過八小時才有加班費。依據勞動部說法,也就是在「一例一休」制度下,勞方可以多得2.7倍工資。

至於每週工時上限40小時、每日工時上限8小時施行後,今年跟過去相比,工時減少104小時,以每工作日8小時計算,減少了13個工作日。7天國定假日縱有加班,每日工時上限也是8小時,因此以13個工作日抵減7天國假,在「一例一休」的週休二日制度下,勞方還是多得6工作日的休息。勞團、學生以國定假日可得整天休息抗辯,可是反過來想想,一般工作日工時上限8小時,雇主要給付1天日薪,而未同時要求24小時上班。勞團與學生另外堅持123天休假日而非一例一休的116天休假日,只要資方願意維持7天國假,政府當然樂觀其成,但是《勞基法》之修正,總不能只顧到勞方而忽視了大多數中小企業的困難。《勞基法》要能一體適用,現行狀況下,砍除7天國假來換取「一例一休」,這是不得不做的衡平考量。

《勞基法》是國家以公權力介入勞資雙方的私人契約,為了勞資雙方權益,只能規定勞方義務上限、權利下限。只要資方願意多給權利,減少要求勞方履行義務,不僅法律許可,政府也樂見如此幸福企業主動善待勞動者。勞團與學生縱有理想要訴求政府施行,也不能違背「契約自由原則」,強求政府以公權力干涉勞資雙方的勞動契約條件。保障勞動權益,並非建立於為難資方甚至強制作為(例如制定很多國定假日)。為了落實「週休二日」,「一例一休」已經比過去進步,這次修法通過不是35年不變。只要未來經濟改善、產業順利轉型,週休2.5日或3日,也是可以樂觀期待。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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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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