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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坐牢也是轉型正義
2016/12/01 07: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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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坐牢也是轉型正義
作者:羅伯特亞當斯(自由作家)
馬前總統有無教唆洩密,案件分由北院、北檢分別審理、偵查中。倘若犯嫌重大、罪證確鑿,社會大眾關注者,在於法院應不應該重判馬前總統,把他送進監獄服刑。
馬前總統應該很清楚自己曾經兩次宣誓,誓詞為「余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余必遵守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謹誓」。因為「馬王政爭」、黃世銘洩密犯罪,馬前總統在颱風夜急見黃前總長洩密報告,紊亂檢察體制,干預國會自治,不僅沒有遵守憲法,更是違憲亂政。馬前總統逾越總統職權,聽取檢察總長報告偵查中之案情,濫權處置行政不法案件,未盡國家元首職務,徒增社會動亂,國家元首與國會議長互相爭鬥,社會動盪不安,有損人民福利,更是辜負國民付託。
依總統就職誓詞來論,只要馬前總統被法院認定犯罪,即便是洩密輕罪,也應該實現「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的拘束。《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已將公務員身分特別規定其刑,依法不能再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但是依據《憲法》第48條之總統就職誓詞,只要總統未遵守憲法、未盡忠職務、未增進人民福利、有負國民所託,就應該接受國家嚴厲之制裁。重判馬前總統教唆洩密罪,把馬前總統關進監獄,也符合量刑之法定因子,例如《刑法》第57條第8款「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同法條第9款「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總統就職誓詞就是國家元首允諾國民之概括性義務,馬前總統一旦被認定教唆洩密犯罪,上開所述違背誓詞部分,應由法院作為量刑重判的理由。
至於馬前總統教唆檢察總長洩密,所生危險不僅在於破壞司法獨立,更是違背偵查不公開,司法淪為政治之工具。檢察總長應為法治國家的守護者,卻在馬前總統政治鬥爭的私心自用下,把人民的、國家的檢察總長轉成總統御用的檢察總長。馬前總統之違憲亂政,已是無庸贅言論述,身為法律人又知法犯法,身為國家元首又故意違背就職誓詞之約束,縱然教唆洩密是輕罪,但是犯罪行為人曾為國家元首,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司法權,判決馬前總統七個月以上有期徒刑,不許緩刑、不得易科罰金,亦是公平正義之體現,也是轉型正義之具體典範。
法院重判馬前總統,才能警惕國家元首確實尊重《憲法》上的權力分立與制衡。把馬前總統送進監獄服刑,才能讓曾為國家元首者,在監獄裡切實接受教化、改過自新。無論陳水扁或馬英九,只要總統犯罪,一律服刑關進監獄,沒有藍綠的差別對待,這才是司法為民,不分黨派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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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chinghunglin&aid=83616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