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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蒨英女士,刑事訴訟不能這樣玩!
2014/05/11 00:03:35瀏覽2396|回應4|推薦8

劉蒨英女士以網路名稱「筱 蒨-Lucifer」,於103年5月5日5時27分許,在其開設之部落格「露西佛爾的天空之城」,公開發表《提告林青弘涉嫌妨害名譽、侵害著作權等犯罪行為》之文章(公開網址:http://blog.udn.com/ying6100/13064879)。劉女士特別把這篇文章置頂,彰顯她的提告行為。

在UDN被告,而且還被置頂特別表示出來,恐怕我是少數中的一個,甚至是第一個。從劉蒨英部落格其他兩篇置頂文章《 以我的絕食經驗戳破林義雄造假欺騙上帝的醜陋面具》、《 從綠營的挑撥看扁、馬政府的執政績效》之比較後,足以證明她提告我的重要性,不輸給林義雄絕食事件,也不輸給扁政府、馬政府的執政績效比較。

截圖取自劉蒨英部落格「露西佛爾的天空之城」之網頁內容

上圖內容,顯示劉蒨英於103年5月6日9時49分許之回覆內容,提及「就是怕熬夜寫的內容有所疏失或有遺漏,所以昨天還沒去送件呢。」、「沒想到有人迫不急待,先送誣告罪出去,我看司法史會創下先例,提告人都還不急著告,白紙黑字公開誹謗別人說謊的人,還先送出誣告去告別人,哇哈哈哈。」等語。

劉女士所指的「還沒去送件」,明顯指摘提告我本人的刑事訴訟案件。我說劉女士啊,您可明白「還沒去送件」的法律後果會如何?以下我以善意的第三人角度,分析給大家評評理。

其一,如果到現在還沒送件,沒把刑事告訴狀送到北檢:我反訴誣告當然不會構成,至於我的行為也不構成虛構事實,畢竟劉女士確實在部落格公開刑事告訴狀以及撰寫上開文章內容。但劉女士要為自己的言行負起責任,說要提告卻沒具狀到署或報警提告時,上開整篇文章內容都有可能涉及妨害名譽(公然侮辱、散布文字誹謗等嫌疑)。再者,即便劉蒨英沒有具狀送件到北檢,但是上開文章資料已經隨狀檢附給中檢,而且北檢也收到相關訊息與資料,劉女士要為自己公開提告卻未提告的行為,負起可能的法律責任外,也要向點閱人次二千人次以上、45個網友推薦,為此種不負責任、公開欺騙的行為,鄭重道歉。

其二,如果提告確實已在103年5月5日的某時候具狀送件:此部分就如同刑事案件之收案、分案與偵查,將由北檢依法處理。這是一般人所認知的「提告」,況且由上開文章內容來判斷,劉蒨英女士不是空說喊喊而已,確實有要訴訟的意圖與動機。

其三,提告送件時間不在103年5月5日當天,而是在其後的數天內:在5月6日到10日的期間內,劉女士當然可以先發表文章說要提告(即便她的刑事告訴狀日期押在103年5月5日),然後實際具狀送件之提告日期卻在數日後或當天以外的日期。刑事告訴狀的內容認定,當然以她實際送件的書狀內容為準。至於我反訴她誣告所憑的刑事告訴狀內容,若經其事後修改,這也不構成我的犯罪嫌疑,只是檢察官會對照上開文章所公開的刑事告訴狀內容與實際書狀的內容,到底差異何在?若有差異,為何如此。這部分的疑問,當然要問劉蒨英女士。是否有避免誣告或被告的嫌疑與事實,須由檢察官認定。劉蒨英女士若非在當日提告,卻在103年5月5日一大早就公開提告內容,只能說她充滿算計與別有用心。一般經驗法則下,通常是具狀到署以後,才會以「提告」來形容具體的訴訟行為。打算提告或是不排除提告或是保留追訴權利等,都不是已經提告的具體行為。此種狀況下,劉蒨英還是需要向網友公開道歉,畢竟她的文章內容,讓不特定多數人和推薦文章的45位網友,相信她已經提出告訴(按:刑事告訴狀、103年5月5日之日期可參照)。預擬的告訴狀日期與實際提告日期不同,這不是犯罪,但卻是公開欺騙網友的行為。

從劉蒨英與網友「簡易」的對話內容,顯然無法從提告、刑事訴訟這件具體個案上,得出「劉蒨英為人正正當當,值得信任」的證明。如果劉蒨英確實已在103年5月5日提告,為何還要向網友簡易聲稱「就是怕熬夜寫的內容有所疏失或有遺漏,所以昨天還沒去送件呢。」、「沒想到有人迫不急待,先送誣告罪出去,我看司法史會創下先例,提告人都還不急著告,白紙黑字公開誹謗別人說謊的人,還先送出誣告去告別人,哇哈哈哈。」等語?如果劉蒨英確實不在103年5月5日當天提告,上開文章口誅筆伐、指稱我犯罪,這是不是故意妨害名譽、公然欺騙網友?劉女士啊,刑事訴訟不能這樣玩,刑案與民事爭執差別很大,說要提告我涉嫌犯罪行為,怎能如此輕率隨性?

我從無犯罪紀錄,連交通罰單都只收過一次(按:違規停車),劉蒨英女士聲稱我「行犯罪之實,而被訴訟」,這公平合理嗎?暫且不論無罪推定法則,劉女士的舉證在哪,如何證明如此嚴重的控訴?把我當成犯罪行為人看待,連個起訴都沒有,更沒有法院確定判決證明有罪,請問劉蒨英女士,您到底要羞辱、貶損我到啥地步?刑事案件這樣搞,劉女士知不知道後果的嚴重?

劉女士到底提告了沒?哪一天具狀送件提告?為了那45位推薦文章的網友,以及2000多瀏覽人次的「知的權利」,劉女士這次要向大家坦白誠實說明。不想說明、繼續逃避,那只好由公權力介入,請檢察官查個水落石出。

( 時事評論雜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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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chinghunglin&aid=13229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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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肉球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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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這等事!
2014/05/14 08:48

第4樓迅光說:

那個小倩說UDN是藍營的大本營,不容非藍營的網友在此發表抨評、攻擊政府的言論,至為可笑。

有這等事?!

說話請提出根據。

小肉球不去露西佛爾的格子,不知道她說過這句話。

知道這句話有多麼不該講嗎?大笑

羅伯特亞當斯(chinghunglin) 於 2014-05-14 12:40 回覆:
她的文章去看看,即可明白了。

迅光
等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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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2 14:20

加油!   雖然本人不喜歡訴訟行為,但版主提供很多網路訴訟案件,供網友參考很有助益,那個小倩說UDN是藍營的大本營,不容非藍營的網友在此發表抨評、攻擊政府的言論,至為可笑。

羅伯特亞當斯(chinghunglin) 於 2014-05-12 14:24 回覆:

如果時間允許,

我很樂意分享刑事、民事(特別是小額事件)的訴訟實務經驗,

讓大家對於司法更有親近感。


小肉球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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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5/11 18:27

還沒提告, 就公開及傳佈刑事訴訟狀?  小肉球以為已經提告, 將已送件的訴狀公佈於網路.

羅伯特亞當斯(chinghunglin) 於 2014-05-11 18:42 回覆:

要問劉女士囉。

她的行為可以成為UDN傳奇。


羅伯特亞當斯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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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1 15:01

不會有任何和解,全看檢察官偵查結果是否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