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眷村文化保存意義結語:族群融合假象下的外省特權
2014/02/25 18:42:32瀏覽3424|回應0|推薦5

在中央大學眷村保存運動的文章有兩篇眷村保存的思維小團結量大的「眷村保存行動」文章,大略介紹保存運動的始末,其認為眷村文化保存意義在於「省籍的統稱」、「族群鎔爐」、「省籍文化的交織」、「多元文化交流的意含」、「台灣獨特的族群融合文化」、眷村本身的省籍多元性等等。如果各位長期觀察台灣社會或是至少經歷過這段長期變動的「倖存者」,就會發現以往在談眷村往往是「封閉」、「保守」、「排他」、「支持國民黨」等刻板印象,現在卻像雨後春筍的「彩繪眷村」一樣充滿了色彩。這難道是一種「文創」嗎?這跟歷史相符?

 

眷村文化保存運動者常主張「眷村史是台灣史」、「非眷村人專有」,但很多的「眷村經驗」卻絕對是「眷村人專有」,例如配住眷村的過程,一般鰥寡孤獨者能住進去嗎?被篩選掉的軍人或這些人所說1949年大遷徙中有多少「幸運兒」才在其中?能成家有家眷的情形背後有多少階級壓迫的背景,眷村的分配、改建又充斥多少不公不義?團結力量大的「眷村保存行動」一文談到一個活動「眷村驛」:眷戀我們的感情、營造台灣村的夢想、體驗多元的文化空間、在遊戲的過程中,消弭對立、體驗多元。眷村的價值真的如此正面?

 

眷村其實可以分為兩個面向,一個是對外省人而言,另一個是對本省人而言:

 

一、眷村對本省人的意義:

 

(一)被隔離與異化的眷村外省族群

眷村一般被稱為「竹籬笆」,居住其中的人雖然各省籍的人都有,更被現在的眷村保存運動者「美化」為「台灣獨特的族群融合文化」,這顯然背離台灣民主發展過程的事實。眷村一向被認為具有特殊的投票傾向,固然有諸多眷村出身的人參與民進黨,但無從否認眷村是最支持國民黨的族群。在過去國民黨高壓獨裁統治台灣的時間中,國民黨透過「黃復興黨部」掌控眷村,分設許多支黨部,其設置地點與成員基本上與眷村密不可分,選舉過程中往往操作「民進黨選上,台灣、中華民國會滅亡、兩岸要戰爭」等恐嚇手段,也長期灌輸忠黨愛國思想。民進黨政客也不掩飾對眷村的敵意,已故民進黨立委蔡同榮曾表示「眷村文化不利民主發展,一群人長期居住幾十年只支持國民黨,不符合民主潮流。」,陳水扁念念不忘他台北市長的失利並歸咎於族群因素,從1998年敗選後到2006年公開演講「向人民報告」還不斷強調。眷村這樣嚴密、群居的居住族群,表面上可以自由出入工作生活,但實際上內部氛圍與一般台灣社會有極大差異,眷村文化論者竟以其家庭組成的「族群融合」來掩飾其與社會脫節的「族群隔閡」,豈非自欺欺人!

 

(二)匪夷所思的眷村外省特權

許多本省人認為「所有外省族群都受到國民黨同等照顧」,近年來才有「外省權貴」之說,但仍不脫謝長廷「少數國民黨權貴有綠卡卻要沒有綠卡的眷村朋友處變不驚」、蔡英文「看眷村電影偷偷地哭」之類獻媚的說詞,渾然忘卻當年在聲請釋憲如何義正詞嚴的指控眷村特權的過去,眼中只有選票毫無堅持轉型正義的理念,對不起「民主、進步」這個冠冕堂皇的黨名。做為台灣唯一有政治實力與國民黨抗衡的政黨,這樣的棄守原則實在無恥至極。

 且看他們當年怎麼說:

立法委員蘇煥智等五十五人聲請書壹、聲請解釋憲法之目的

    憲法第七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這是憲法有關平等權的規定,保障人民法律上地位之平等。凡適用法律違反平等原則,或制定以不平等為內容之法律,皆有違憲之嫌。

    平等分為形式平等及實質平等,在合理的情形下為顧及實質平等,法律自可有差別規定,然而在何種標準下始可為差別規定,其內涵無非是「正義」、「合理」,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二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其內容獨厚特定少數原眷戶,使其能享有承購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興建之住宅及政府給與之補助購宅款等優厚的權益,幾乎形同政府立法贈送原眷戶一戶一屋,不動產在現今社會中價值不菲,原眷戶只要依規定於五年後轉手即可獲暴利,而老舊眷村改建無非是為了解決原眷戶居住安全的問題,不應採贈售房屋此種不合理、不正義收買圖利他人的方式為之。因此,「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不但違反形式平等也違反實質平等,實有違憲之嫌。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建造的住宅,動用國家資源卻僅圖利特定身分之人士,而此特定人士又不乏軍將官等非弱勢人士,且同為軍眷身分者其眷村住宅,依該條例規定,必須在民國六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建造完成者始得改建獲贈,且配贈之坪數竟捨生活實際需要,而以退伍時之職階高低為標準,得知該條例之相關規定即使於同為軍眷身分族群中亦不平等。況且其他與國軍老舊眷村有相同情況之中央各部會及學校眷戶卻未能享有同樣的權益,明顯違反公法上的平等原則,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針對此並未能提出合理的差別待遇的基準,對其他職業別、其他身分之人民顯有不公,實有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權規定之嫌,故特此提起釋憲案。

 

二、眷村對外省人的意義:

 

(一)已配舍軍眷與公教警、國營企業間的不平等:

被蔣介石帶來台灣的外省人很多樣,泛稱的軍公教包括一些國營事業的話,大多有分配宿舍,我去新竹拍攝到的台肥宿舍可為一例。教師通常到退休之後還可以持續住在學校宿舍,像貪污被定讞的前交通部長郭瑤琪,2006年時其父已83歲,退休都不知幾年了卻仍可持續居住桃園高中舊宿舍(返老家祭祖 郭:辭職非兒戲),現在一般人根本不可能有此特權,郭瑤琪那時可不是窮人養不起父母!但他們與眷村人最大的不同就是沒有眷村改建的利益。如果說這些外省人來台後需要照顧,顯然政府照顧眷村人的範圍還包括他們的子子孫孫。

 

正常國家、正常企業的宿舍不會在退休後還大量容許這些人持續居住,姑且稱之為陋習吧。法院的判決書說法是「行政機關為安定現職人員生活,提供宿舍予其所屬人員任職期間居住,或於退休、離職後酌情准其暫時續住」,可他們看到鄰近的眷村人居然也可以改建又乍富擁有房子,自以為他們也是被政府加強照顧的,但實際上的權利卻是天差地別。臺南市政府於2006年時曾向中央建議「關於警察宿舍搬遷,比照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方式辦理案」,結果民進黨中央陳水扁不同意民進黨地方許添財的提議,理由是司法院釋字第485號解釋說「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問題是眷改條例才真正是「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只要住進眷村無論貧富都可以配房,這也叫平等?

 

(二)已配舍軍眷與未配舍軍眷間的不平等:

眷村分配把蔣介石帶來的軍隊一分為二,一種是眷村老兵,另一種是非眷村老兵,還有一些是未配眷村的大將(但可配官舍,後又可參與改建),這之中的階級壓迫與差別待遇,許多眷村居民往往認為理所當然。更可疑的是眷村老兵往往比非眷村老兵社經地位高也較早婚,或許有人會認為早婚故早有家眷所以早配舍啊!但他們能早婚又是蔣介石禁婚政策差別待遇的結果,而且當較晚婚者可配舍時,又因政策改變或階級而住不進眷村,此時未配舍軍眷可以領房租補助費。當他們都退伍後,房租補助費停發,眷村人則可持續居住。到後來眷改條例制定,眷村人憑空又分配數百萬乃至千萬台幣的房地產,所要付出的代價從免費、幾十萬到百萬台幣左右,高官如上將者甚至分配到價值上億的房屋,以前用「將軍村」來恩待這些人也罷了,後竟以台灣人民的共有資源「恩澤」他們使其成為億萬富翁。這種不正利益,從未見任何眷村保存運動者提及。

 

綜上所述,眷村這個極其不公不義的特權政策,竟在藍綠政客、學者、媒體的惡劣操作下反黑為白、顛倒是非成功,進而還可以行銷華文圈?筆者所要強烈指責的是眷村既得利益者如張茂桂教授、諸眷村人發起的各種團體,遊說立法院制定相關法律,以國家力量又在全台各地建立博物館與保留建物,簡直就是「得了便宜還賣乖」,享盡這種不公平的「福利」還敢招搖過市?這不是極其鄙視非眷村老兵與其他未配舍的一般人民?不然你們就應該在你們的紀念館一起登載那些層出不窮的弊案、上將如何獲取暴利、軍宅的房地產致富捷徑、監察院不斷的糾正甚至彈劾,為什麼你們都視為這些為理所當然?你們都把污穢不堪的事視而不見?張茂桂教授你好像不認同國民黨,這些眷村醜事怎麼沒見你提過?這些爛污有損眷村保存意義是嗎?

 

筆者這一系列談眷村的文暫時到此為止,謝謝收看。

 

Written by blackjack 2014/2/25

 

王如玄是軍宅投資高手,勞委會主委大發眷村改建財 - 樂屋網

http://www.rakuya.com.tw/hnews/hnews_list/12/2/0/10/0

王如玄並未透露當初何以跨入軍宅投資市場,也沒有精算過在房市中的投資報酬率,僅表示「一直以來對不動產都很熟悉,又有很熟的朋友幫忙留意,所以有機會就會投資。」據悉,王如玄是在經手相關案件時,結識市場上專門承做軍宅的資深仲介,在全台各地眷村改建時就開始留意適合標的,再推薦王如玄進場。以本身的法律專業與市場前鋒搭檔,難怪王如玄的軍宅投資無往不利

 一般而言軍宅交易限制頗多,使得承購軍宅時牽涉的法律問題通常不少。尤其因眷改法令規定,軍宅第一手必須住滿二至五年才能再次過戶的規定,讓軍宅買賣該如何保障交易雙方的權益成了一門大學問。處理得不好,很容易引發糾紛,連一般仲介都不敢隨便接這種生意,真的接到了還得委託專攻這塊市場的資深營業員。

 股票、基金賠五成 軍宅投資賺一倍

 不過房仲業者也承認,只要能搞定相關問題,軍宅其實是一種典型「富貴險中求」的投資商品,尤其是位在大台北地區的多數軍宅所在區位極佳,被視為是進入高級地段的低價門票,增值空間更驚人。而且一般而言,軍宅行情愈接近交屋期愈高,其中從確定改建、動工、完工、抽籤、交屋,可以有好幾個階段讓價格逐漸上漲,因此只要懂得門道,在軍宅產品追上當地行情之前,幾乎都是買到賺到。

 

函復臺南市政府建議關於警察宿舍搬遷,比照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方式

辦理案

行政函釋發文單位: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發文字號:   局授住字第0950301786

發文日期:   民國 95 02 17

資料來源:   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

相關法條: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5

要  旨:  

函復臺南市政府建議關於警察宿舍搬遷,比照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方式

辦理案全文內容:

一、按公教人員續住原服務機關眷屬宿舍,係為安定一般公教人員退休生活之一時權宜措施,並非「權利」,合先敘明。

二、就「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司法院釋字第 485  號解釋文略以:「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立法機關基於法之價值體系及立法目的,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區別對待。…惟鑒於國家資源有限,有關社會政策之立法,必須考量國家之經濟及財政狀況,依資源有效利用之原則,注意與一般國民之平等關係,就福利資源為妥善之分配,並應斟酌受益人之財力、收入、家計負擔及須照顧之必要性妥為規定,不得僅以受益人之特定職位或身分作為區別對待之唯一依據;關於給付方式及額度之規定,亦應力求與受益人之基本生活需求相當,不得超過達成目的所需必要限度而給予明顯過度之照顧。…。」該解釋理由書內更敘明:「86  11 26 日修正之同條例第 5  條第 1  項後段『原眷戶死亡者,由配偶優先承受其權益;原眷戶與配偶均死亡者,由其子女承受其權益,餘均不得承受其權益』之規定,固係以照顧遺眷為目的,但不問其子女是否確有由國家照顧以解決居住困難之必要,均賦與其承購房地並領取與原眷戶相同補助之權利,不無明顯過度照顧之處。…。上開條例規定與限定分配國家資源以實現實質平等之原則及資源有效利用之原則未盡相符,立法機關就其與本解釋意旨不符之部分,應通盤檢討改進。」

三、另行政院 92 12 10 日訂定之「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要點」18  點規定:「各級地方政府,對於其眷舍之房地處理,得參照本要點辦理」。

四、又地方制度法第 19 條規定,「縣(市)財產之經營及處分」為縣(市)自治事項之一。本案臺南市政府建議警察宿舍搬遷比照「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方式辦理一節,仍應由該府本權責依規定自行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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