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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罪除罪化是「知識份子之優越」,協助強勢配偶「免費」拋棄元配?
2017/05/18 00:26:53瀏覽2103|回應1|推薦8

看了法務部通姦罪應否除罪化公聽會紀錄,才知美國有四成以上的州及軍方還保留通姦罪。有人說用民事高額賠償解決,台灣人那麼會脫產,要除罪化者也不先立法配套,弱勢配偶會被這些人害死。密西根州將通姦罪為重罪,有的州的最高刑度還可判處無期徒刑,可易科罰金的台灣簡直是通姦天堂了。

最高法院檢察署朱富美檢察官說”論者有謂「一段沒有愛情的婚姻,當夫妻之一方出軌,還頇倚賴通姦罪規定以保障婚姻,或靠提告維持或挽回婚姻,豈非過於可悲?」  這樣的說法不知會不會落入知識份子之優越?」”,我認為主張通姦除罪化的人絕招就是「出一張嘴」,只假設「通姦罪」唯一目的是「保障婚姻」。錯了吧,「通姦罪」現在是保障弱勢配偶有機會取得補償的最後且唯一的機會,通姦除罪化論者既先不推動「配套」,又譴責通姦罪「封建」,明明是台灣法制太落後,怎怪起拿板凳對抗機關槍手的人呢?

通姦罪成立後,就算是丈夫替小三或妻子替小王繳罰金,小三小王都會有「案底」,比較要臉的人就會付出較高代價去「解決問題」,這不難懂吧!?  

即以台大名譽教授林萬億通姦女學生沈詩涵為例:林萬億2011年通姦被抓後,其妻周淑美先說要告,其後撤回對林萬億的告訴,起訴相姦人後,沈詩涵出庭四次都認罪,最後周淑美也撤告,而林萬億與周淑美於2016離婚。換句話說,周淑美這個訴訟過程中顯然也不是要挽回台大社工系指控「師生戀傳聞不斷」的花花林萬億,而是要保障自己的未來生活呢!

如果沒有通姦罪的存在,周淑美要怎麼樣才能「討回公道」呢?林萬億通姦後,台大社工系主任鄭麗珍透過助理說:「這是林萬億的私事,系上不回應。」、蘇貞昌說:「感情的事很難說…」 ,台大教授范雲投書中時「抓姦政治學 可以休矣」。她他們之中有人說林萬億該好好賠償周淑美嗎?林萬億也許沒有萬億,但大概也不會賠太多吧!

想想看,連行政院長及台大校方都站在林萬億那邊,沒有通姦罪壓著林萬億,他不是天下無敵了?想到如果台大名譽教授有個通姦女學生的案底,不是笑死全世界的教授了?       
 
由於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但書中規定「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所以周淑美可以先告林萬億然後撤回,但不及於相姦人沈詩涵,因此周淑美可以談和解,而且最後周淑美也對沈詩涵撤告了。
 
若覺得通姦罪大多處罰女性,何不修改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但書呢?臺灣犯罪被害人人權服務協會趙惟漢理事長說:「關於被判刑比例,女性比例大於男性,這其實相當簡單,修法—未來不管哪一方要撤告都必須對 2 個都撤告,否則都不能撤告。我相信立法院女性立委必定贊成,男性立委絕對不敢反對。」,「女性比例大於男性」只是藉口吧! 

最高法院檢察署朱富美檢察官指出「談談關於通姦罪之規定是否造成歧視女性之問題。由於實務上被害人通常撤回對配偶之告訴,使得最終被告的多為女性,有認為這樣構成對女性的歧視。但這個問題的相對面向,是因為給予受害配偶(亦多為女性)有撤回告訴之選擇權,法律賦予其選擇權以緩和刑法之嚴厲性,受害配偶(多為妻子)選擇時經過種種考慮,乃撤回對丈夫之告訴,因此變成女性相姦者被告人數較多,如此,將因為一位被害女性撤回告訴之選擇權所造成之訴訟結果,解釋為是歧視另一位女性(小三)之規定,個人較為保留。」,正如殺人罪、恐嚇罪、妨礙自由罪的被告比例男性犯罪者較女性犯罪者為多,這些罪就是歧視男性嗎?

支持通姦除罪化的人老提美國是「少數州」還有通姦罪,但22州已經超過四成了,怎麼不從這個角度看呢?法務部民調中,第 1 次調查 80%反對通姦除罪化、第 2 次調查 70%反對通姦除罪化,這些人動不動就說要尊重台灣民意,怎麼通姦除罪化與廢死又不顧民意而「反多數決」?

支持通姦除罪化的林志潔副教授說美國「軍隊仍保有通姦罪,若同袍與妻子有通姦行為可能影響軍隊士氣與和諧。」,其實就算不在軍隊,難道社會上各階層如老師與學生通姦行為就不會影響學校氣氛與和諧嗎?台大還不是照挺林萬億?我認為,既然支持通姦除罪化的林志潔副教授能拿美國軍方作比喻,台灣某些職業在通姦除罪化後仍應差別待遇,絕不可讓校園與軍隊成為「通姦樂園」!!!  
  
台北市晚晴協會常務監事兼義務律師紀冠伶律師在法務部102年11月28日「通姦罪應否除罪化」公聽會紀錄提到的話很有道哩,以此作為本文結尾:
個人曾於 96 年表示贊成通姦除罪化,但今日我又有不同看法,因為擔任律師所以與法官及學者不太相同,我們會陪伴案主走一段很長時間,個人無法提供相關學術研究僅能分享個案實例,若說通姦發生後未造成損害,我想我無法接受。 
1.我曾遇過一個案件,當事人的丈夫通姦,還好因為通姦有罪,所以太太去抓姦,因為這位先生是位大學教授,所以抓姦可以逼對方將錢拿出來,當事人獲得 500 萬元贍養費,另外因為小孩 2 歲多,所以先生承諾 1 個月將支付子女教養費 3 萬元直到成年為止,因此總賠償金額高達 1000 萬元以上,問題是金錢能否彌補這個家庭所造成之損害嗎?我必頇告訴各位—沒有!因為從該事件之後先生從這個家庭完全消失,太太為了對這件事情有一個交代只能告訴孩子「父親很愛你,但爸爸已經過世」,但萬萬沒想到 13 年之後,前夫 B 主張當初針對以上要求曾提供房子作為擔保,如今 B 想賣屋因此希望提前清償,提前清償情況下要求順帶看看小孩,此時媽媽被迫必頇向孩子吐實,我不知道小孩能否接受事實?所以在這案件中是否真的因為通姦無損害,因此真的沒有任何被害人?我倒不如此認為,因為我見到許多元配於得知通姦事件發生的這一刻一夕之間可以暴瘦,其內心創傷並不亞於遭受性侵害之被害人,因此高額賠償是否能彌補此家庭所遭受之創傷?個人認為未必。
2.另一件案件我也見到通姦對孩子們的傷害極深,外遇雙方皆為已婚,一方使君有婦,一方羅敷有夫,有婦之夫與人妻發生外遇後,其元配願意幫助丈夫賠償  500  萬元精神損害賠償給丈夫外遇對象之配偶,而出軌女方之家庭最後還是離婚,離婚 10 年之後,男方配偶認為撐了 10 年已經夠久因而決定離婚,離婚後傳元配孩子作證,證稱在這 10 年內因為父親於通姦之後仍持續與女方往來,我們問孩子怎會知道?  孩子表示因為對方家人與孩子在這10  年之間三不五時到我家丟雞蛋。所以,通姦罪是否真無被害人?更何況在此案件中,元配之所以提出離婚,也是她覺得因為其丈夫去破壞他人之家庭,造成其二女兒於結婚後兩年猝死,元配認為這是天譴!這或許涉及每個人之認同,但這尌是我們的傳統價值-不要任意破壞別人的家庭。刑法號稱是人類最低的道德標準!「不要任意破壞別人的家庭」不該是我們應捍衛的最低道德標準嗎?從以上的案例,我想問通姦案件發生後難道真的沒有被害人嗎?其所造成損害不單單只有元配,其範圍遍及孩子,若最終夫妻雙方以離婚收場最可憐的是孩子。因為個人於晚晴協會擔任志工 10 年,常聽見在晚晴的孩子說:你爸爸外遇,我爸爸也外遇,我們都是一樣的命運,問題是這樣的命運好嗎?一個人的人生,請大家不要忘記當初結婚那一刻對另一半所作的承諾為何?
一輩子相知相孚!  難道是告訴對方這個承諾只有 5 年或 10 年期效,如果是,請簽下。正因為當初結婚許下的是一輩子的承諾,因此願意共同生兒育女,而生兒育女是一輩子的事更非三年五載,雖說離婚父子、母子關係未中斷,但夫妻雙方因通姦而離婚真的沒造成孩子生活成長的影響嗎?強盜搶劫尚可用刑事處罰,而通姦罪在刑法所保護的是「社會法益」,不是「個人法益」所造成的損害不只有元配內心受傷,而是整個家庭的瓦解破碎,而且家庭的瓦解破碎無法以金錢彌補情況下,難道無頇透過刑事制裁以扼制此種狀況的不斷發生嗎? 
其實我也認為通姦除罪較易論述。反對通姦除罪較難說明,但思考過程中才突然發覺當初立法者對於家庭的維護原來竟是如此地嚴密,不僅透過刑法制裁冀以阻止破壞家庭的通姦行為,更在民法第 986 條明定,若曾因為通姦而判刑,離婚後的元配仍可撤銷另一半與小三或小王的再婚,本條已經廢除,但我相信若這一條規定今天仍然存在,我相信今日的小三不敢如此囂張到元配家中大吼大叫,只因為我要你離婚把你的老公給我!若此條文仍然存在,我相信這些小三不敢浮出檯面,而且為達到與小三雙宿雙飛的目的,反而促使真正想離婚的人不要劈腿而應先認真回家處理家事問題、談妥離婚之後,再有第 2 段婚姻,小三也不敢再這麼明目張膽對元配叫囂。所以由此可見為了維護家庭制度我國法律當初在制定時是如此的嚴密,因為家庭是國家的基本,如今在離婚率高漲之時代,許多小孩在 2 個家庭之間游走?再婚家庭中難免發生你的孩子和我的孩子共同打我們的孩子,請問這些所謂你的孩子與我的孩子是否屬於這家庭的孩子?法律是否容許繼父與繼母對孩子有教養權?這些法律條文付之闕如,對於這些家庭破碎的孩子,他們最終心靈歸屬在哪?離婚率高漲,我們已無法告訴孩子們即使沒有血緣關係,透過一段婚姻將能擁有一段長久不變的感情及歸宿,所以一旦通姦除罪,無異昭告世人,婚姻中隨時可以走人,簽(婚)約後隨時可以違約,而目前實務運作的結果,常是責怪提告的通姦配偶,並認為是提告的通姦配偶在婚姻中未認真經營婚姻所造成之後果(通姦)!詴問,這段婚姻中是通姦的一方要違約走人,為何苛責未違約之另一方未認真經營婚姻?當我見到元配因知悉通姦而一夕之間暴瘦,我知道在通姦案中是有被害人的、且受害人不是只有配偶;我們不該以「情慾自主」合法化通姦犯行對家庭這屬於刑法之社會法益所造成的重大危害!這絕非法律人冷眼來看,抱歉我並非學者,但 98 年演講時提到每 1 年全台結婚對數為 10 萬至 11 萬對,如此高的結婚率,請問現在每年提出刑事通姦告訴為多少人?約 400 至 500 人,若這條法律的存在能保障如此多的家庭,為何只要為這  400  至500 人之利益,讓所有通姦事情浮出檯面,讓更多更多無辜被帶到世上的孩子受害,我想這是我覺得我無法認同通姦應該除罪之最主要原因。

Blackjack 2017/5/17

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參照本院釋字第三六二號、第五五二號解釋)。 婚姻制度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國家為確保婚姻制度之存續與圓滿,自得制定相關規範,約束夫妻雙方互負忠誠義務。
大法官釋字第554 號解釋 - 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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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台大社工系為何容許通姦教授林萬億「性不性由你」?
「師生戀」絕對比你想像中的還惡劣:從林萬億通姦女學生能當台大榮譽教授論林奕含《房思琪的初戀樂園》的悲劇必然不斷上演
林萬億不沽名釣譽?是最不要臉的台大名譽教授吧!?

林萬億竟有臉說談他通姦女學生是污名化?是污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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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清玄拜託你不要再叫賣佛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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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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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8 07:00

最重要的是如果有通姦罪,

元配可以無限期的『卡死』這對姦夫淫婦想正式結婚的『意圖』!

 

blackjack(blackjack) 於 2017-05-18 10:42 回覆:

以前的民法第 986 條明定,若曾因為通姦而判刑,離婚後的元配仍可撤銷另一半與小三或小王的再婚,現在沒了

我認為通姦罪是增加難度與懲罰,幫元配討回微小的公道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