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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評論(8):立法院審議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的感想
2014/06/27 19:34:55瀏覽173|回應0|推薦0

(本文原載八十五年七月二日自立晚報第二十版)

  音樂界期待已久的「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草案」,自民國八十三年九月十二日行政院以台八十三內字三四九九一號函送立法院審議,在立法院沈睡一年零九個月,終於在八十五年六月十七日由內政部及邊政委員會、司法委員會聯席會議在立法院第三會議室開始審議。經過十七日、十九日兩天馬拉松審議,在十九日晚上完成一讀。

  立法院審查會審議該條例,主要是內政及邊政委員會召集人為盧修一委員,盧委員的夫人陳郁秀教授是著名的音樂家,現還擔任師大音樂系系主任及音樂研究所所長。陳教授有感於國內音樂著作權團體林立,音樂著作利用環境不佳,於是勸說盧委員優先審議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草案。

  這次立法院內政及邊政委員會、司法委員會審議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我兩天全程參與,略有幾個感想:

  一、目前在立法院排隊審議的法案有兩、三百個,這個法案如非召集委員有興趣,恐怕還要排隊排上幾年。而這些待審的民生法案對某些人來說,都十分重要,否則無須以法律立法。而兩、三百個民生法案在排隊,還可能越積越多,這樣的積壓,造成政府和人民的不便,實在是現今朝野最需協商,並加以解決的問題。

  二、仲介團體條例關係全國各種著作的利用人,例如KTV、第四台、電視台、廣播電台、多媒體業者、唱片業者、舞蹈工作者、教科書業者……等。在外國著作權仲介團體收入動輒新台幣數百億元,所以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是一部對文化界很重要的法律。可是兩天的審查會,並沒有跑立法院的記者旁聽採訪,只有少數文化影劇版記者有報導。沒有記者的審查會,當然立法委員只有寥寥數人。有一位立法委員私下說,我們這樣在審查法案,都是較憨的委員,聰明的委員都跑去國是論壇或經營選區了。那樣的地方才有選票,像我們辛辛苦苦審查法案,隨時都會有落選的危險。認真、專職的立委會落選,作秀或不務正業的立委卻會當選,這是制度的問題、選民的問題,還是媒體的問題?

  三、這次審查會勤於仲介團體法案的,三黨都有。國民黨的立委最認真的有林俊毅、趙永清和謝欽宗;民進黨的立委最認真的有陳其邁、蘇貞昌和尤宏;新黨的立委最認真的有高惠宇、黃國鐘。這些委員不見得有高知名度,不過默默審查不受媒體重視的法案,的確相當難能可貴。

        四、法案的立法審查,可貴在於將過去學術的精粹在法案上表現出來。這次審查共四十六條的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草案,用了兩個整天的時間,而且還開了公聽會,與其他法案相較,也許已經討論得很詳盡了。但事實上有關仲介團體條例的碩士論文就有兩、三本,其他值得一讀的文章有數十篇,這些意見在立法院還沒有完全作充分辯論。就以最基本的立法精神來說,主管機關起草這項草案是以公司法為藍本,採「私法自治精神」,這在全世界國家是找不到的。全世界有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立法的國家有二十幾個,還沒有那個國家是用「私法自治」的精神來立法的。主管機關是想法案通過自己就沒事了,有事就推給立法院,反正依照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是採「私法自治」精神,我們沒有插手的餘地。還好這次審查會增加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對著作權使用費的介入權及主管機關的監督權,沖淡「私法自治」精神,不過立法院如果充分認識到外國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採高度干預精神,並多看幾篇論文,相信會改得更多。希望這項在委員會完成審查的草案,不要再睡幾年才到院會。這項法案多拖一年完成立法,全國著作權人及利用人就要多付出一年的代價。

(轉載自蕭雄淋著,著作權法時論集(一),頁25~27,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97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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