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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關係(1):九七以後台灣與香港的著作權互惠關係
2014/06/27 20:02:52瀏覽251|回應0|推薦0

(本文原載八十四年五月廿九日自立晚報第二十版)

  我國目前與香港有著作權的互惠關係。依據一九九年香港頒布的一九九年著作權(台灣)令第三條規定:「1.關於文學、戲劇、音樂或美術著作、錄音、電影或已發行版本,其首次發行於台灣地區者,亦視同此類著作及錄音、電影或已發行版本之首次發行於香港。2.關於在任何法定時點為中國之臣民,並在同一時點為台灣地區之居民或住民,在該時點亦視同香港之居民或住民,予以適用;及3.關於依台灣地區法律設立之法人團體,亦視同依香港法律設立之法人團體。」(參見內政部:各國著作權法令彙編續編第一冊,三三頁)因此,香港保護台灣人民著作。

  反之,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第四條規定:「外國人之著作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一、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二、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依據內政部七十六年一月十日台(76)內著字第三六七四四號函謂:「本部經於七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受理英國國民著作之著作權註冊申請,以平等互惠保護中英雙方國民之著作權。」香港人民如果具有中華民國或英國國籍身分,當然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此外,內政部台(80)內著字第八○○六六七五號函謂:「查香港政府已於七十九年六月廿九日公布Copyright Taiwan order 1990法令等自七十九年八月一日起保護我國人著作權,本部於八十年一月十一日經外交部駐香港辦事處查獲確定該法令之適用範圍後,旋即於八十年二月十二日開始依著作權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互惠規定,受理香港法人著作權註冊。互惠保護之範圍為:七十九年八月一日以後於香港地區首次發行之著作:此處所稱「首次發行」包括於香港以外國家或地區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於香港地區發行之情形。未發行之香港法人著作,七十九年八月一日前未發行之香港法人著作亦得依著作權法取得保護。」因此,台灣保護香港人民(含法人)著作。

  目前的問題是九七以後,香港收歸中共所有。依據一九九年四月四日中共第七次人代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稱「香港基本法」)第一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未來我國法令是否承認香港為中共領土?香港人民是否屬於中國大陸人民?因為九七以後,台灣與香港的著作權關係會發生如下變化問題:

  一、如果九七以後對於香港法人還是依據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二款當作「外國法人」保護,那麼它是那一個國家?香港九七以後已經不屬於英國,而又不是一個獨立國家,香港法人當然不能視為「外國法人」。然而如果視為「中國法人」,很明顯,將香港視為中共的一部分。依據憲法第四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既然台灣獨立或外蒙獨立,解釋上須經國民大會決議,那麼法理上認定香港法人為中國法人是否也須國民大會決議?因為認定香港屬於中國,是屬於領土的變更,不管事實上是否荒謬,法理上也要國民大會決議才可以。

    二、香港基本法第八條規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第十八條規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條規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只有六種,即1.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2.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日的決議。3.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華共和國國徽的命令。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領海的聲明。5.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6.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著作權法不包含在這六種之內,未來香港著作權法將獨立立法。九七以後台灣保護香港法人著作,既不能當作外國法人而引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二款加以保護,只能把它當作「大陸法人」或依未來的港澳條例對這項問題作特別的處理。然而如果把香港法人當作大陸法人,香港不保護台灣一九九年以前發行的法人著作,台灣是否採對等主義,把香港法人和其他大陸法人差別對待,抑或與大陸法人相平等的對待呢?五月十五日至十七日,我參加了香港出版總會主辦的「第一屆華文出版聯誼會議」,我覺得台灣對香港著作權法的研究真的疏忽了。

(轉載自蕭雄淋著,著作權法時論集(一),頁59~62,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97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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