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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文章 (16):盜錄的藥方
2014/03/05 18:14:54瀏覽322|回應0|推薦0

(本文原載於:民國七十七年十一月一日自立晚報十六版)

「目前MTV、錄影帶出租店上映、出租盜錄片,一直為輿論所譴責,已經影響電影業的生存,有什麼防治或解決方法?」

這是我在今年六月對一群修著作權法課程學生期末考的考題,希望他們各表示自己的意見。以下是這一百多位學生意見的歸納,有的不成熟,有的也許可以參考:

一、電影應停徵娛樂稅,以與MTV有公平競爭機會。

二、仿電腦磁碟片,應設計或發明無法拷貝的版權帶,至少可以防止出租店翻拷。

三、增加新聞局廣電處的編制和人力,密集全面取締。

四、輔導自製錄影帶,使其更具有水準,不必仰賴盜錄院線片。

五、如同汽車責任保險,建立盜錄保險制度,以分散危險。

六、盜錄片抓到絕對不能和解賠償或簽約了事,採記點方式,抓到三次勒令歇業。

七、提高租金,使其有利潤,不靠盜錄生存。

八、對明知盜錄而承租之消費者,亦應予處罰,如同刑法上明知贓物而故買應加以處罰情形一樣。

九、電影與錄影帶同步發行,電影製片的成本不限於來自戲院,MTV及出租店之收入亦可為其主要收入來源。

十、電影院應學MTV,採取餐廳服務方式,亦備有雜誌及飮料。使戲院除具備大銀幕的特點外,也具備MTV的優點。

十一、仿照交通違規的處罰方式,抓到盜版者,除刑事責任外,也要責令負責人參加講習,加強再教育。

十二、請專家定期到全台灣錄影帶公會作巡迴演講。

十三、國片應該推廣立體電影,戲院應該加強設備,強化聲光效果。

十四、強化反盜錄組織,增加檢舉獎金,將盜錄的取締當作電影重要成本之一。

十五、依著作權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出租盜版影片,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依著作權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出租未經授權出租的版權帶,也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這無異鼓勵吃進盜版帶,因此應該修改法律。

十六、電視的產生,阻礙了電台的發展,MTV和錄影帶出租店的產生,也抑制了電影的發展,電影是夕陽工業,這是潮流所趨,無法改變。

十七、盜錄集團由黑社會控制著,電影業都倒貼錢和它妥協了,光取締出租店和MTV不是辦法,大環境不改變,一切努力都是徒然,黑社會有自已的律則,這些律則中沒有智慧財產權的觀念,一切都是無可奈何的。

在這一百三十多份考卷字裏行間,有的充滿了雷厲和肅殺;有的充滿了灰暗和無奈。不過,不管如何,它總代表一百多個消費者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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