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市府單位助攻 詐騙集團掏空民營計程車社?
2010/07/12 15:22:43瀏覽1991|回應0|推薦0

社會局背書違法理事長 公運處、監理處合法化掏空作為 第五社司機求救無門!

  國民黨籍台北市議員陳玉梅今日(7/12)召集市府公共運輸處、監理處與社會局於市議會舉辦記者會時指出,由於北市府社會局與交通局相關單位殆於職守,導致民營「台北市第五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現在不僅被違法掏空,陷入無法運作而瀕臨瓦解,社員也因所擁有之計程車被轉賣過戶,甚至被質押借高利貸,如今不僅無法合法營業,還要莫名背負債務,152位司機後續生計堪慮,卻求救無門。

  陳玉梅議員近日接獲「台北市第五計程車運輸合作社」代理理事主席與所屬計程車司機陳情表示,近日陸續持計程車行照前往監理所例行驗車後才發現,由於社員資格早已被移出,所擁有的計程車也早已被過戶轉賣,現在手中所持有的行照證件,竟全部都變成失效證照,無法完成驗車。在行照6月底到期後,現在全都變成違規營業,甚至要面臨逾期受檢罰款處分。在對現狀一頭霧水下,經查才發現自己車輛已被前當選無效的俞姓理事主席盜賣,求償無門。

  據了解,成立於民國647月的「台北市第五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由於在成立之初並無特別針對計程車運輸業管理之法規,乃依據「合作社法」規範,以人民團體形式組成,並隸屬於社會局所管轄。之後每次舉行會員大會、改選理監事,也都會向社會局進行報備。即使在民國75年,交通部制訂「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後,該合作社仍舊是以社團形式經營至今,而未主動改組為運輸公司。

  但在民國966月,該合作社卻遭遇一名入社未滿一個月的俞姓社員,以違造文書的方式,在當月底即當選理事會主席。但由於該員不符合「合作社選舉罷免法」入社須滿2個月才能競選理事主席規定,理事主席改選聯署文書又涉及違造文書舞弊,合作社理事乃群起向社會局申訴,要求不予核備其當選資格,應重新選舉。但社會局卻以「相關法令及社規並無限制」為由仍同意其當選資格,連政風處都背書,而此舉也為後續俞姓會員掏空車行開啟序幕。

  而自俞姓社員當選理事主席開始,即陸續以理事主席身分,將「台北市第五計程車運輸合作社」所屬車牌與車輛,先以遺失作廢的方式取得新的行車執照,之後再以賣出的形式,將合作社內121輛計程車(原有152)109面車牌(原有126),陸續轉籍至「台北市第五計程車運輸有限公司」及其他不明車行,掏空「台北市第五計程車運輸合作社」。只是離譜的是,在車輛「交易」過程,身為車主的司機會員無一人親身出席,監理處卻還是全數核可轉籍,箇中原由令人質疑。

  而在車輛被莫名轉籍後,由於被轉籍車輛與車牌係有計程車公司所吸收,會員轉向公共運輸處求助,但公運處卻以監理處說法認可轉籍有效。甚至將以社團名義登記營運的計程車合作社,逕自定義為公司形式的車行,讓「車行老闆」轉讓車牌與車輛合法化。最後在俞姓社員理事主席身分當選無效後,反而又以不侵犯善意第三人說辭,堅持不要求被盜賣之車輛與車牌轉回原合作社,「以受害者損失,保障加害者權益」,保障掏空公司權益,是非不分,違法亂紀。

  而「台北市第五計程車運輸公司」為逼合作社司機就範,就地合法,甚至還以現任車籍所有者身分,向被盜賣車籍之社員寄出存證行函,要求其給付靠行費,否則將中止靠行關係,取消其繼續營業之資格。結果如今不僅合作社被違法掏空,近79.61%的車輛與86.51%車牌皆已索還無門,合作社陷入無法運作而瀕臨瓦解,就連原車行計程車司機,由於手中的行照失效變成違規營業,而現任代理主席更因行照被質押借高利貸而背負債務,求救無門。

  陳玉梅議員指出,由於目前全國計程車皆按分區採總輛管制,計程車車牌變的奇貨可居。但計程車合作社所屬車牌,為合作社共有財產,依法不得變賣,市府公共運輸處卻枉顧法律規範,以行政裁量掩護詐騙集團違法掏空事實。如今法院已3審定讞俞姓社員當初當選理事主席由於身分瑕疵確定當選無效,但市府社會局與交通局相關單位卻還是兩手一攤表示無能為力,市民權益如何確保?

  針對社會局與交通局相關單位導致第五計乘車社被掏空問題,陳玉梅議員除要求市府相關單位應對於當初所有違反法令規範與程序而自始無效之違法行為於1個月內予以釐清、撤銷,將違法掏空之車輛與車牌返還第五計程車合作社。此外,陳玉梅議員也要求社會局與交通局登相關承辦與負責單位,應針對從理事主席改選至車輛違法掏空過程所有之行政瑕疵與違法事實,明確究責,並做出相關懲處,以為市府依法行政應有的尊嚴與秩序。

  針對本次爭議,北市監理處副處長余偉斌表示,由於在受理車輛轉籍時,出面進行申辦的皆是以車行作為代表,與法相符,故無從得知是否有違法掏空問題。而在過程中,也沒有人主動主張權益遭受侵犯,所以是在事後才得知有相關詐騙情事,後續監理處也願意配合司法調查,以還民眾權益。

  公運處一般運輸科科長尚錦堂也表示,在車籍轉賣、轉讓過程中,一切依法辦理,將合作社逕自定義為車行,也符合「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規範。而後續,基於保護善意第三人權益,也不會主動以行政權介入要求「台北市第五計程車運輸有限公司」與其他承接車輛與車牌公司,將車輛與車牌返還歸籍「台北市第五計程車運輸合作社」,待司法判決結果確定,會再行配合辦理。至於現行無法驗車問題,建議可先挪用原車行內空車缺額進行處理。

( 在地生活大台北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yumei0750&aid=4217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