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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局監視錄影未依法申請設置
2012/07/22 19:03:06瀏覽1019|回應0|推薦0

環保局監視錄影未依法申請設置

    依據臺北市錄影監視系統設置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台北市所屬各機關除交通監控外,設置錄影監視系統,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然根據市議員陳玉梅的調查,自今年三月起環保局在髒亂點所進行監視錄影,並未向警察局申請設置,也未依法公告位置,因此提出質詢要求環保局在補正程序之前,應撤銷所有裁罰之處分。

    市議員陳玉梅表示,根據環保局資料,自今年313日 起於341處髒亂地點進行監視錄影,三個內以監視錄影器抓到203件亂丟垃圾包,告發73件。然根據警察局528日 提供之資料,環保局所提出監視器申請,只有3處,其中兩處在南港山豬窟掩埋場,另一處在環保局的中正區公館分隊。顯示環保局在未申請核准之前,就已經對民眾進行開罰。

    市議員陳玉梅表示,錄影監視系統設置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對錄影監視系統之定義為:針對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設置之攝錄影音設備。因此,除了警政及里民監視器排除需申請核准外,依警察局的所提供資料,如市政大樓、圖書館等共有25處提出監視器設置之核准設立。環保局監試錄影地點都是屬於公眾出入場所,環保局未得警察局核准,也未得到警察局無需申請之函示,即錄影開罰顯然有違法之虞。

    市議員陳玉梅表示,環保局處分裁罰若依據未經核准之監視錄影設施,行政程序上有明顯瑕疵,因此,要求環保局除應依臺北市錄影監視系統設置管理暫行辦法,向警察局提出申請,並公告監視錄影之位置外,在完成補正程序之前,已裁罰之處分都應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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