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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養護所立案 建築物改建審圖說了事?!
2009/04/28 14:42:30瀏覽1100|回應1|推薦1

申請成立養護所業者 建物改建圖隨便畫 頭過身就過?!

  國民黨籍台北市議員陳玉梅今日(4/28)在市議會民政部門質詢時指出,現行老人養護所在申請立案前,建築物必須改建以符合相關法令規範。但建管處在初步審議相關建物變更案時,卻僅以圖說方式進行審議與同意,而在公共設施變動部分,卻未同步要求業者應同時附上大樓所有權人同意書,導致業者送審計畫初審圖說過關,複審現場會勘時才發現公共設施變更根本動彈不得,讓業者投入了大量成本,最後卻可能只以無牌養護所身分進行營運的困境。

  陳玉梅議員日前接獲民眾陳情表示,位於長安東路一段的一棟7層樓住商混合辦公大樓,近日在4樓住戶遷出後,將該層轉賣給一家目前於龍江路營業的養護所搬遷後繼續營業使用。然而,由於該棟建築物內住戶與各公司,對於老人養護所的遷入存有很大疑慮,對於建管處僅就審議圖說即核可動工改建,該棟住戶強烈反彈,質疑市府相關機關怎麼可以未經大樓所有住戶同意,即行核可該案就大樓的公共空間進行改建。

  經進一步了解,根據老人福利法規定,目前老人養護所的設立,就硬體建築部份係由建管處負責審理把關。然而建管處在相關審理過程中,卻是以「圖說」的方式片面進行審理。申請成立或搬遷的養護所,只要在圖說內容中,就所有空間配置完全將法令規範的要件納入,圖說即會被審核通過。而在圖說審核通過後,業者即可進行建物裝潢工程。不過也正由於建管處係以圖說的方式進行審議,在涉及公共設施的變更時,執行上往往也會發生爭議。

  陳玉梅議員指出,現行建築法規,雖就養護所室內室外建築做了一定規範,也要求要加設有完整無障礙設施,但是在實際業者申請立案時,能否允許開始動工興建,卻是僅以審閱工程圖的書面方式進行審核。但就預期要同步進行更動的公共設施部分,卻未一併要求要附上該棟建築物對於公設變更的所有權人同意書,導致「畫的比做的精采但卻辦不到」。直到最後聯合會勘時,才發現相關設施竟然不符合標準。最後只好自打嘴巴,否決過去圖說審議程序,重新勒令要求再行更改硬體設施,否則將不予核准使用執照。

  陳玉梅議員質疑,如果光審圖說就可以,「業者就算要在裡面畫成台北101都行,但問題是能不能做到。」但業者在建築物變更設計圖說時,完全依法令規定,按表操課,一通過後即開始施工。結果等到最後建管處要核發使用執照,社會局要正式准予申請立案前,才發現公共設施的變更計畫根本無法執行,要業者怎麼辦?業者現在「頭都洗了一半」,損失要怎麼找誰補償?如果業者最後乾脆違規營業,寄住的老人在不安全的環境中,人身安全要如何確保?

  陳玉梅議員批評,現行在法令在審核養護所成立的過程明顯有瑕疵。社會局身為養護所主管機關,卻竟然可以基於法令規定,在養護所申請成立的過程中,輕易的將硬體設置的責任完全推給建管處,怠忽自己的專業行使與職責。陳玉梅議員表示,法令規範終究只能做原則性、概括性列舉,試問,建管處在審核過程中如何懂得老人家真正的需要。

  此外,陳玉梅議員也指出,目前「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也有問題,在現行規範中除了要求室內相關空間配置、室外安全通道、升降設備與無障礙設施外,僅基於通風考量,明令不得設於地下1樓,但卻完全忽略在災變來臨時,由於升降設備可能無法使用,而導致設置在高樓層的養護所內老人逃生不易問題。這一點有待後續修法加以釐清,甚至進行合宜規範。

  針對本案,陳玉梅議員除要求,未來建管處在審核新設或申請遷移之養護所建物使用執照時,在初審核過程,針對公共設施變更,或是加設無障礙設施部分,應確實要求業者能先取得該大樓之所有權人同意書,以確保後續建物變更能如質進行。此外,針對現行法律有造成管理瑕疵部分,陳玉梅議員也要求主管機關社會局應儘速行文中央,要求修法,根本解決養護所在申請立案過程中可能發生的瑕疵之迂迴程序,並從而落實對於老人安養福利政策的美意。

( 在地生活大台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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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虹歌手 也是築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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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可以轉換成公共財
2009/05/03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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