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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14 23:50:57瀏覽1012|回應3|推薦55 | |||
陳水扁國務機要費案、龍潭案、南港案、陳敏薰案、洗錢案,共五案合併審理,陳水扁在合議庭大幅放寬貪污標準下,仍然被宣告共犯:國務機要費機密費部分有期徒刑14年(刑法修正前)+3年乘以10罪(刑法修正後)+非機密費部分1年、龍潭12年、陳敏薰案8年,加起來共14罪65年,數罪併罰最高是30年,結果因為在刑法修正前,最高是20年,65年的刑期,竟然最後宣判坐牢20年就可以抵償件件貪污金額數億、數千萬的重大貪污案。 而以我國有期徒刑坐牢二分之一即可申請假釋來看,陳水扁最快只要坐牢10年即可釋放出來,而法律又規定,有期徒刑之宣告,在收押看守所的期間都可扣抵,也就是說,就算三審定讞半年內完成,陳水扁都在看守所內,也已經過了兩年,只要再坐牢八年就可以出獄,而被併科罰金1.7億元部分,也只服勞役半年就可以全部抵銷,給我半年服勞役換薪水1.7億元,我也願意。更貼心的是,褫奪公權只有10年,也就是陳水扁只要一出獄,休養兩年,就可以繼續在政治上呼風喚雨,操弄民粹了。 先來講這部分不合理處,如果說是因為陳水扁犯罪在刑法修正前,所以才合併為20年,那就完全錯誤,因為光是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後,就有十罪,每件罪都是10年以上重罪(註1),卻被輕判成3年,即便如此,這部分加總就已經30年了,若再包括其他重罪,根本就是累犯,更要加重其刑,為何不適用95年7月1日以後的刑責規定,最高30年,反而大打折扣,只用刑法修正前的20年規定?(以我來看,應該20年+30年才夠) 因為2:30am太晚了,頭腦昏眩,先休息,等早上起來再來看其他內容繼續補充。 註1:貪污治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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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